公安民警調動申請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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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調動申請書範文

【篇一:公安民警工作調動申請範本】

公安民警工作調動申請範本尊敬的縣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中審閲我的申請! 我叫 ,男,28 歲,漢族,中共黨員,籍貫 縣,系 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民警,大學文化程度, 年 7 月畢業 於 公安高等專科學校, 7 月被市人事局分配至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工作至今。 參加工作 9 年來,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曾擔任過治安大隊、派出所內勤、外勤工作, 年 1月至今負責辦公室工作, 年連續兩年被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評為優秀公務員,3 次被市 林業局, 森林分局評為先進工作者,也熟練的掌握了森林公安的各項業務工作,本人感覺能夠完全勝任森林公安工作。現因婚後兩地分居,家庭各種事務及老人、孩子無法照顧,以及我與家人長期分開兩地生活導致心理不適等實際困難,特向領導申請,調換本縣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工作。 為了解決以上所述種種家庭實際困難,免除後顧之憂,我迫切希望調回家鄉,就近參加工作並同時擔當起照顧家的重任,再次懇請領導考慮到我的實際困難,批准我的工作調動。

公安民警工作調動申請範本尊敬的縣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中審閲我的申請! 我叫 ,男,28 歲,漢族,中共黨員,籍貫 縣,系 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民警,大學文化程度, 年 7 月畢業 於 公安高等專科學校, 7 月被市人事局分配至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工作至今。 參加工作 9 年來,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曾擔任過治安大隊、派出所內勤、外勤工作, 年 1月至今負責辦公室工作, 年連續兩年被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評為優秀公務員,3 次被市 林業局, 森林分局評為先進工作者,也熟練的掌握了森林公安的各項業務工作,本人感覺能夠完全勝任森林公安工作。現因婚後兩地分居,家庭各種事務及老人、孩子無法照顧,以及我與家人長期分開兩地生活導致心理不適等實際困難,特向領導申請,調換本縣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工作。 為了解決以上所述種種家庭實際困難,免除後顧之憂,我迫切希望調回家鄉,就近參加工作並同時擔當起照顧家的重任,再次懇請領導考慮到我的實際困難,批准我的工作調動。

公安民警工作調動申請範本尊敬的縣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中審閲我的申請! 我叫 ,男,28 歲,漢族,中共黨員,籍貫 縣,系 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民警,大學文化程度, 年 7 月畢業 於 公安高等專科學校, 7 月被市人事

局分配至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工作至今。 參加工作 9 年來,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曾擔任過治安大隊、派出所內勤、外勤工作, 年 1月至今負責辦公室工作, 年連續兩年被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評為優秀公務員,3 次被市 林業局, 森林分局評為先進工作者,也熟練的掌握了森林公安的各項業務工作,本人感覺能夠完全勝任森林公安工作。現因婚後兩地分居,家庭各種事務及老人、孩子無法照顧,以及我與家人長期分開兩地生活導致心理不適等實際困難,特向領導申請,調換本縣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工作。 為了解決以上所述種種家庭實際困難,免除後顧之憂,我迫切希望調回家鄉,就近參加工作並同時擔當起照顧家的重任,再次懇請領導考慮到我的實際困難,批准我的工作調動。

公安民警工作調動申請範本尊敬的縣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中審閲我的申請! 我叫 ,男,28 歲,漢族,中共黨員,籍貫 縣,系 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民警,大學文化程度, 年 7 月畢業 於 公安高等專科學校, 7 月被市人事局分配至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工作至今。 參加工作 9 年來,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曾擔任過治安大隊、派出所內勤、外勤工作, 年 1月至今負責辦公室工作, 年連續兩年被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評為優秀公務員,3 次被市 林業局, 森林分局評為先進工作者,也熟練的掌握了森林公安的各項業務工作,本人感覺能夠完全勝任森林公安工作。現因婚後兩地分居,家庭各種事務及老人、孩子無法照顧,以及我與家人長期分開兩地生活導致心理不適等實際困難,特向領導申請,調換本縣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工作。 為了解決以上所述種種家庭實際困難,免除後顧之憂,我迫切希望調回家鄉,就近參加工作並同時擔當起照顧家的重任,再次懇請領導考慮到我的實際困難,批准我的工作調動。

公安民警工作調動申請範本尊敬的縣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中審閲我的申請! 我叫 ,男,28 歲,漢族,中共黨員,籍貫 縣,系 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民警,大學文化程度, 年 7 月畢業 於 公安高等專科學校, 7 月被市人事局分配至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工作至今。 參加工作 9 年來,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曾擔任過治安大隊、派出所內勤、外勤工作, 年 1月至今負責辦公室工作, 年連續兩年被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評

為優秀公務員,3 次被市 林業局, 森林分局評為先進工作者,也熟練的掌握了森林公安的各項業務工作,本人感覺能夠完全勝任森林公安工作。現因婚後兩地分居,家庭各種事務及老人、孩子無法照顧,以及我與家人長期分開兩地生活導致心理不適等實際困難,特向領導申請,調換本縣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工作。 為了解決以上所述種種家庭實際困難,免除後顧之憂,我迫切希望調回家鄉,就近參加工作並同時擔當起照顧家的重任,再次懇請領導考慮到我的實際困難,批准我的工作調動。

【篇二:公安民警工作調動申請書】

公安民警工作調動申請書

尊敬的各位領導:

? 我本人於200x年從警校畢業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到xx縣公安局這個大家庭中來,併入200x年x月開始一直在xx派出所上班至今。我很喜歡xx縣公安局這個團結向上的光榮集體,也很喜歡在xx派出所擔任外勤民警這份工作。在xx派出所工作的這將近五年時間裏,我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好,兢兢業業,吃苦耐勞,愛崗敬業,兢於奉獻,用自己的血和汗讓青春在基層公安工作中閃光。我加入到公安工作中來,正好趕上了公安工作的春天,我嚴守“五條禁令”,積極參加大練兵工作,努力參加到“三基”工程建設當中,用自己的實際行動響應全國公安民警大走訪愛民實踐活動,我在政治素質、思想道德素質、文化素質、業務素質、身體心理素質等方面都取得了突飛勐進的進步,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為公安工作做出了自己積極的貢獻,無愧於我頭上的警徽,無愧我入警時立下的誓言。感謝領導們對我的培養,感謝同事們對我的幫助!

???(申請原因)

? 為了我更好地投身到公安工作當中去,我申請調離xx派出所。

? 在xx派出所工作的業餘時間裏,已經在各類報刊上發表與公安業務有關的文章三十多篇,如果領導能夠考慮我的特長,調我去與寫作有關的辦公室之類的崗位,我工作起來將更加得心應手;如果由於各方面的原因不能調我去能發揮我興趣和特長的上述崗位也沒關係,我出生在農村、長在農村,吃苦耐勞也是我的特長,調我去其他艱苦的崗位我也會欣然接受,我一樣會將我的激情和青春投入到工作當中去,為公安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一切服從組織和領導的安排。?

? 望領導能夠考慮我的請求,謝謝領導在百忙之中閲讀我的申請書。

? 此致敬禮

申請人:xx2011年04月12日

 

【篇三:人民警察調動申請】

人民警察調動申請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正確使用公務用槍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公務用槍,是指各級公安機關(包括鐵路、交通、民航、林業、海關) 及其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用於執行職務的各類槍支彈藥。

列入公安機關序列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裝備的槍支,按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的配備以工作必需為原則,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備公務用槍。

非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一律嚴禁

佩帶、使用公務用槍。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本着既要保證工作需要,又要嚴格控制嚴格管理的原則,建立公務用槍管理制度,明確所屬各配備槍支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公務用槍管理職責,明確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人民警察的槍支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部負責公務用槍的研製、定型、列裝、訂購和驗收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能分工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政工人事部門負責協同治安部門對配備槍支單位中申請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資格審核,掌握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帶、使用槍支的情況,決定取消或暫時取消其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資格。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審核配備公務用槍單位和購置公務用槍計劃,會同政工人事部門對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資格進行審查;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對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理論培訓和實彈射擊訓練及考核工作;對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公務用槍持槍證件。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公務用槍和持槍人員進行年度審驗。

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裝備財務部門負責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購置計劃的編制、供應和勤務保障工作。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公務用槍的佩帶、使用、保管進行督察,對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案件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 配備槍支單位的職責

第十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根據《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槍,嚴禁超標準配備。所配備的公務用手槍必須經刑事技術部門檢驗並建立槍彈痕跡檔案。

第十一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明確槍支管理責任,明確領用槍支彈藥的審批責任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確定專門的部門,縣級以下的配備槍支單位應確定專職幹部,承擔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配備槍支單位內設機構的負責人根據執行任務的情況,提出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由單位主管領導負責進行審查。配備槍支單位要對使用公務用槍人員進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檢查槍支攜帶、保管和使用情況,落實槍支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所配備的公務用槍和佩帶、使用槍支人員的各類檔案,所配槍支的種類、型號、數量應與登記內容一致。

第十四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槍支的制度,完善各種安全設施。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支保管庫(室),有專人二十四小時值守,雙人雙鎖,保證隨時領用槍支。槍支與彈藥必須分開存放。

第十五條 發生違規使用槍支案件和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須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抄報公務用槍管理的其他職能部門。

第十六條 對配備、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培訓考核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統一組織,各級公安機關具體實施。培訓工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根據公安部確定的各警種公務用槍培訓大綱,制定實施公務用槍年度培訓計劃; (二)每年度應進行一次理論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實彈射擊訓練。實彈射擊訓練應達到公安部規定的年度訓練用彈標準。

第四章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的條件與職責

第十七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政治可靠,工作負責,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心理素質好,無酗酒習慣;

(二)經過專門培訓,掌握槍支的性能和使用、保養規定,年度射擊、保養技能考核合格;

(三)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法律法規;

(四)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受處分記錄;

(五)參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

(二)攜帶槍支必須同時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所攜帶槍支的槍型、槍號必須與持槍證上登記的內容相一致;

(三)不得在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的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槍支途經上述區域、場所時,應將槍支寄存到當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或派出所並辦理寄存手續。各級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部門或派出所要及時受理槍支寄存,不得推諉,確保寄存槍支的安全;

(四)不得攜帶槍支飲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

(六)非執行任務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裝具攜帶槍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槍支狩獵;

(八)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贈送、交換所配槍支;

(九)不準將槍支交給非人民警察攜帶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槍支或更換槍支零部件;

(十一)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所在單位報告;

(十二)接受槍支主管部門的查驗和年度審驗;

(十三)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經特別許可不得攜帶槍支:

(一)乘坐民航飛機;

(二)進入北京市區;

(三)執行警衞任務;

(四)其他特別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工人事部門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配備公務用槍崗位的;

(二)喪失合法使用槍支資格或安全使用槍支行為能力的;

(三)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備公務用槍條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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