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申請被批准 企業能否要求員工提前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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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申請被批准 企業能否要求員工提前離職?

  
  
   案例回放
  
  員工小田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打了辭職報告,在辭職報告中説明下月辭職,但公司人事部卻通知他第二天就辦離職手續走人。他問:自己已經明確在辭職報告中説明了辭職的日期,現在公司提前要他離職是不是屬於辭退他?他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專家釋疑
  
  勞動法苑諮詢師苗其巍先生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向企業提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只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即可。其中告訴我們幾個信息:
  
  一、提前通知期是三十天。即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企業,不能夠立即提出立即就走。如果不當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是可以向辭職者要求賠償的,這也是對企業的保護;
  
  二、要求通知單位,而不需要得到單位的同意。這是很多員工容易忽視的一點,遇到有些企業説不同意時他們就不知道怎麼辦了。“通知”是一個單方面的行為,即把辭職的信息傳達到單位就可以了,根本不必得到單位的同意。
  
  三、員工要能證明自己辭職。一些員工明明辭職了,卻得到一紙除名通知,原因就在於企業不承認收到過辭職通知,而員工又不來上班,故以曠工除名。所以員工需要能夠證明自己遞交了辭職報告。
  
  小田的做法基本符合我國的規定,但是企業要求其立即離職,怎麼辦呢?其實我們仔細看法律對解除的規定,很明顯要求提前三十天的受益者是企業,法律規定這三十天也是為了給企業足夠的時間去尋找辭職者的替代人,是企業的權利。所以企業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即要求員工立即離職,這並不是對員工權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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