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複核申請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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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複核申請書7篇

申請複核申請書篇1

申請人xx,男,xx歲,漢族,xx鎮人,現住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xxx。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錳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據事故現場目擊證人講肇事人楊錳事故發生後,酒氣沖天,為逃避酒後駕駛取材脱離事故現場。依據法律規定,肇事人楊錳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2、xx為xx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返“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xx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並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係,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xx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着: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xxx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xxx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時間:

申請複核申請書篇2

xx評估公司:

貴司為棗林后街4號院房屋徵收評估機構。依規則,西城區房屋徵收辦公室是貴司的評估委託人,複核申請人是估價利害關係人。複核申請人就現已察覺的問題,提出複核申請,請貴司依法、依規認真複核、答覆。

第一,關於評估方法的選定及運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範》(後稱《估價規範》)4.1.3規定:“當估價對象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估價方法進行估價時,宜同時選用所有使用的估價方法進行估價,不得隨意取捨,當必須取捨時,應在估價報告中説明並陳述理由。”

?估價規範》4.1.2規定:“當估價對象的同類房地產沒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估價對象或同類房地產沒有租金等經濟收入時,應選用成本法”;“估價對象具有開發或再開發潛力,且開發完成後的價值,可採用除成本法以外的方法測算的,應選用假設開發法”。

貴司現在採用“比較法”,請具體説明捨去“成本法”與“假設開發法”的原因和理由。

(二)《估價規範》4.1.2規定:“估價對象的同類房地產有較多交易的,應選用比較法。”貴司“分户報告”的估價對象,系棗林后街4號院,這是一個臨街的獨立院落,擁有9間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是無期限的),院內還有一間六、七十年代既已存在的自建房。

“京宣國用(20xx)字第00336號”土地使用證載明:複核申請人所有的兩間東房(平面圖2號),其地號為“0407003020”,“建築密度”及“容積率”為“0.6309”,房屋的“建築物類型”為“平房”。《估價規範》4.2.3規定:可比實例的選取“應與估價對象房地產相似”。但貴司評估中搜集的交易實例,選取的可比實例,均為商品樓房。沒有蒐集平房院落的交易實例,沒有選取平房院落的可比實例,為什麼?

若是沒有平房院落足夠的交易實例,就單一地選用“比較法”,似與“比較法”的選用規則不符!若是有平房院落足夠的交易實例,卻不從中選取可比實例,為什麼?

貴司目前蒐集的交易實例,和確定的可比實例,其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是棗林后街4號院的5倍以上,按照容積率的定義,棗林后街4號院單位建築平米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數量,是目前可比實例的5倍以上,1.3或1.4的“價格係數k”,是否足以調整這一土地使用權數量的相對關係?請予説明。

依複核申請人的常識,造成基準價格嚴重失真的原因,是商品房樓板並非平房院落土地的“類似房地產”。平房院落的首要價值體現在土地使用權價值上。而商品房樓板恰恰在土地使用權價值上,不具有類似性。請貴司對此進行專業、理性的獨立分析和説明。

第二,報告信息遺漏。

?估價規範》4.2.2規定:“蒐集的交易實例信息應滿足比較法運用的需要”,應包含“交易價格”、“成交日期”、“交易目的等”。分户報告中沒有相應信息?請予補充。

?估價規範》4.2.5規定:“可比實例及其有關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虛構……並應在估價報告中説明可比實例的名稱、位置……”分户報告中沒有相應信息?請予補充。

?估價規範》4.2.8規定:“進行市場狀況調整時,應消除成交日期的市場狀況與價值時點的市場狀況不同造成的價格差異,將可比實例在其成交日期的價格調整為在價值時點(20xx年3月19日)的價格。並應在調查及分析可比實例所在地同類房地產價格變動情況的基礎上,採用可比實例所在地同類房地產的價格變動率或價格指數進行調整,且價格變動率或價格指數的來源應真實可靠。” 分户報告中沒有相應信息?請具體説明棗林后街4號院的“分户評估報告”是如何依據上述規則進行市場狀況調整的?

?估價規範》4.2.9規定:“房地產狀況調整應消除可比實例狀況與估價對象狀況不同造成的價格差異,包括區位狀況調整,實物狀況調整,和權益狀況調整。” 棗林后街4號院,是一個臨街的、獨立的完整院落,土地使用權無期限。分户報告中沒有相應的調整信息?請予補充。

第三,關於估價原則。

(一)《估價規範》2.0.4規定:遵循不同估價原則的評估價值,應符合“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的規定,“評估價值應為對各方估價利害關係人均是公平合理的價值或價格。”貴司以商品房樓板模擬等數量的平房土地,不符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不符合被徵收人的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棗林后街4號院落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是被徵收房屋的首要價值。貴司用商品房樓板模擬等數量的平房土地,造成了評估對象價值內涵混淆不清,對被徵收人造成不公。

(二)目前的可比實例的“標準價格”,僅為價值時點市場普遍報價的一半,用這樣的基準價格(50819元/建築平米),很難在價值時點(20xx年3月19日)上達成實際交易。用基準價格買不到可比實例所説的房子!

因此,在複核期間務請貴司對棗林后街4號院落,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估價。回到估價原則的軌道上來。

第四,關於“估價目的”下的相應規則。

?估價規範》5.3.4規定:“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應符合下列規定:1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包括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和用於產權調換的其他不動產的價值;2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是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價值……”產權置換房屋差價的結算,就建立在這一評估的結果之上。

現複核申請人,欲選擇產權置換,卻缺少“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信息。如何解決?請貴司一併給予答覆。

第五,關於房屋重置成新價的估算。

磚木平房的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計算公式為:“房屋及附屬物重置成新價={【屋面分數 屋架分數 頂棚分數 地面分數 (牆身分數 門窗分數)*柱高差率】*標準間數*成新折餘率 裝修分數*成新折餘率 設備分數*成新折餘率 附屬物分數*成新折餘率}*分值 附屬物據實估價”。請具體説明如何運用這個公式的?分數、分值、差率、折餘率等是如何確定的?

第六,申請人建議。

(一)平房院落是常見的交易類型,建議選取同一地區或類似地區平房院落作為可比實例。

(二)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十四條及《估價規範》的相關規定,請分別土地使用權價值,房屋重置價值,裝修、設備及附屬物價值,做三方面分類、分項評估,以便利於對照理解。

(三)增加報告的説明力是評估中介機構的職業責任,因此貴公司有責任使用具體陳述,而非概括、籠統的語言,就複核申請人提出的問題認真做出符合執業精神的複核答覆。

謝謝合作!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申請複核申請書篇3

申請人:馬某、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貴港市港北區慶豐鎮某某隊,系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駕駛員

被申請人:李某、女、57歲,住貴港市港南區橋圩鎮某某隊,系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駕駛員。

申請人於20xx年3月24日收到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複核申請。

複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時許,申請人駕駛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貨車由廷水方向往西鄉方向行駛,被申請人李某無證駕駛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從西鄉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駛,行至沙廷路和321國道交匯處,因被申請人逆行且操作不當其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申請人駕駛的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後輪發生擦掛,導致被申請人身體右側與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右後輪相撞,造成被申請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傷,住院14天,因被申請人的親屬拒絕手術導致被申請人死亡。

事故發生後,申請人依法迅速撥打110報告了情況,並及時將被申請人送往西鄉縣沙河鎮醫院包紮後又送往貴港市人民醫院治療。

二、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事實存在如下錯誤。

1、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和被申請人駕駛的車輛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認定為同向而行。

2、被申請人的受傷的部位均是在身體右側,如果是同向行駛,被申請人所受的傷只能在身體左側,不可能在身體右側。

3、申請人是正常駕駛沒有佔道,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過於靠邊佔道駕駛”。

4、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的前五天剛在西鄉縣西鎮汽車修配廠進行了保養,其制動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5、被申請人不是行人,而是無牌照兩輪摩托車駕駛員,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該車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相向而行,並不是同向行駛,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違背事實的認定被申請人是“推扶輕便兩輪摩托車”。

6、被申請人是駕車碰撞在申請人駕駛車輛的後輪上,而不是右前輪,是碰傷,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為右前輪於摩托車後貨架相擦掛,右後輪碾壓致傷。

三、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申請人不負責任的結論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被申請人無證駕駛無牌照的兩輪摩托車,違反了上述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摩托車行駛在道路左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作出的【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起事故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之規定,特申請複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貴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馬某

二〇xx年五月五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相關注意事項:

1、在接到事故認定書後3天內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

2、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3、為保證複核的成功率,最好委託律師複印事故現場材料及相關證據,按交警調查情況書寫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

申請複核申請書篇4

申請人:xx,男,漢族,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xx鎮那秀村楊衝組,公民身份號碼:xx,系駕駛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xx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的駕駛員,現押於xx市看守所。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由:申請人與xx(死者)交通事故,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法申請複核,

申請請求:

一、依法撤銷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二、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三、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撤銷對申請人的刑事偵查立案並無罪釋放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20xx年01月12日12時30分許,申請人駕駛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xx市大瑤鎮南川社區村道由西往東行駛至環城大道“t”型交叉路口左轉彎,在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身已經全部進入環城大道且車頭已經到達道路中線,其它沿環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駛的車輛已經停車避讓左轉的贛xx車輛時,xx駕駛的湘xx輕型廂式貨車沿環城大道由北往南嚴重超速(該路段最高限速為30km/t,湘xx號車速在60km/t以上)行駛,並在沒有任何制動的狀況下,直接與申請人駕駛的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造成xx當場死亡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顯然,本次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於xx嚴重超速,且明知前方有車輛轉向暫時不能通行的情況下,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導致的交通事故,但被申請人為了幫助xx家屬獲得民事賠償,在製作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時,對xx駕駛湘xx號車嚴重超速(超過最高限速100%以上),在同向其它車輛已經停車讓行的狀況下,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xx應該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而贛xx號車按交規進入左轉彎,且車輛第一軸左右二輪已經超過中線,不能預見且無法避讓湘xx號車嚴重超速,並在發現前方不能通行時,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直接與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因此,xx沒有違反交通法規,不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任何責任。下面,申請人就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違法違規處簡要敍述如下: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對湘xx號車車速進行確認,顯然是故意,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作為交警,應當知道導致交通事故的因素很多,但車速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別是本次交通事故,如果xx駕駛的湘xx號車車速沒有超過該路段的最高限速30km/t,是不會發生本次這樣嚴重的交通事故,因此,確定湘xx號車車速,是確認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指標,而被申請人故意迴避湘xx號車車速,顯然不符合交通法規的規定,明顯有失公平,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對湘xx號車是否採取制動進行確認,僅輕描淡寫地認定湘xx輕型廂式貨車左前輪胎面磨損嚴重,不符合gb 7258—20xx《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條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從本次交通事故來看,如果xx駕駛的湘xx號車沒有超過限速,且採取制動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但從現場沒有剎車痕跡來看,xx在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時,沒有對湘xx號車採取任何制動措施,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而被申請人故意隱瞞xx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的事實,從而認定申請人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公正,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三、被申請人沒有對與湘xx號車同向車輛司乘人員進行調查,從而隱瞞申請人駕駛贛xx車輛進入左轉,同向車輛已經避讓的情況下,xx駕駛湘xx號車嚴重超速且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與申請人的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錯誤認定申請人的責任分擔,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為此,特依法申請複核,請複核機關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下,依申請人之申請請求作出複核決定。

呈:

湖南省長沙市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複核申請書篇5

申請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___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___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___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___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説,如果車輛不交給___駕駛,此

簽名:xxx

日期:年月日

申請複核申請書篇6

申請人賈某某,男,某歲,住址:湖南省某某縣景港某鎮某某街某號,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複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於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誌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着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複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申請人:賈某某

20xx年3月28日

申請複核申請書篇7

申請人:xxxx

被申請人:xxxxx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並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為xxx的行為造成的。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當申請人在視線內看到被申請人時,採取鳴笛、並減速措施,但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後稍停行進又突然竄出,以致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發生較小摩擦後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後稍停行進,可見其已經預見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要通過馬路、且採取了減速避讓措施,但被申請人並沒有採取避免與車體發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進,而是突然竄出,很明顯,被申請人明知有危險存在,不但不採取措施規避,反而突然竄出,增加了發生事故的機率,如果被申請人也和申請人一樣採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發生。因此,本事故的發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為造成的。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採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後,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隻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麼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採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慾強行橫穿馬路時,也採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採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後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採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此呈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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