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分居協議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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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居協議書範例

協議人(男方):姓名、年齡、民族、户籍所在地(未在户籍所在地的,列出現住地)、身份證編號。

協議人(女方):姓名、年齡、民族、户籍所在地(未在户籍所在地的,列出現住地)、身份證編號。

協議人 、 雙方於 年 月 日在 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年 月 日生育子女 。

現雙方就分居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 與 自願分居。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根據客觀情況,詳細列明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暫歸夫妻一方管理。

三、夫妻共同債權、共同債務有:詳細列明。

除已列明的共同債權、共同債務外,分居期間發生的債權和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享有或承擔。

四、夫妻在分居期間的所得為各自所有。

五、分居期間,婚生子女 的監護權,暫歸 。

另一方 給付撫養費 元/月。給付方式: 。

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每月享有 次探望權。

在每個月 ,時間為 。探望地點為 。

遇有特殊情況,探望次數、時間、地點等可由雙方根據子女情況另行約定。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居滿兩年會自動離婚

經常有人諮詢分居多長時間就自動離婚或者分居滿兩年是不是就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等這樣的一些問題,那麼,是否會因為夫妻雙方分居就會自動離婚或者解除婚姻關係呢?我國沒有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法律規定,本文將對上述問題進行簡要解析。

一、分居的基本概念

分居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在不同的地方居住生活,並且各自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的狀況。

注意,男女雙方在同一個屋檐下分房居住的,通常不屬於分居。

二、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同時應當注意的是,不是分居滿兩年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就應當准予離婚,而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才應准予離婚。因為工作、學習、就醫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的,不屬於“因感情不和分居”。

三、由於生活、工作壓力大,夫妻一方有外遇或者各種家庭矛盾等,致使夫妻感情發生某些變化,但夫妻雙方暫時認為還沒有達到離婚的程度,雙方一致同意暫時分開一段時間,給雙方一個冷靜思考的時間和機會,通常不屬於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感情發生變化併產生某些矛盾時,雙方通常會對同一個問題產生不一樣的看法,並且可能會出現彼此交流溝通不到位,甚至一方拒絕溝通等情形,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分居的,一般屬於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常言道,清官難斷家務事,當男女雙方對是否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問題產生分歧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並結合相關證據進行分析判斷。

三、離婚的方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離婚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協議離婚:男女雙方自願協商一致同意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發給離婚證;第二種方式是訴訟離婚:男女雙方經協商無法就是否離婚、子女及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但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四、分居時間的計算

一、從感情不和或者提出離婚而因某些原因尚未離婚的男女雙方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

二、分居的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五、律師提示

家和萬事興,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當夫妻雙方感情發生變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雙方可就離婚事宜進行協商,自願協議離婚;確實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會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對於是否判決離婚以及子女撫養、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通常會根據男女雙方的具體情況並結合有關的各種因素做出判決。

不同的離婚案件往往涉及不同的具體問題,雙方享有的權益也因具體情況不一樣而有所差異,因此在實踐中,其他離婚案件的處理情況往往不可以照搬適用於另一個離婚案件;同時,離婚訴訟涉及舉證質證以及嚴格的法律程序(立案、受理、送達、開庭審理等環節)等,建議當事人在離婚前詳細諮詢律師,瞭解自己享有的合法權益,瞭解有關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以便最大限度的維護合法權益。

分居兩地怎麼訴訟離婚

提起離婚,也只能向對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兩地分居,住所不在一地,根據“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有關分居兩地怎麼訴訟離婚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文。

分居兩地怎麼訴訟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不過,登記離婚有三個前提條件:其一是你與丈夫自願離婚,且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其二是雙方均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三是結婚登記系在中國內地辦理。

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或雖同意離婚,但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只能到法院訴訟離婚。《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地分居,住所不在一地,根據“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若對方起訴離婚,則對方應當向你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而不能向他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同樣,若你提起離婚,也只能向對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分居滿兩年有哪些判斷標準?

很多人認為分居滿兩年就能離婚,那麼在法律上這是怎麼規定的呢?小編就將這些方面的內容都整理出來,希望小編整理的這些方面的內容能夠幫到您,歡迎大家瀏覽,小編表示謝謝。

一、分居如何認定?

從通常的角度來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不在一起住,各自過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對於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牀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着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

(一)夫妻異地分居的認定: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在一方起訴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二)分牀不分房的認定:

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牀睡,也就是所謂的分牀不分房是分居嗎?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目前絕大多數的市民只有一個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誰也不搭理誰,各管各兒的事,睡覺時,也是各回各的房間睡,不過性生活。對於這種情況,開庭時,一旦一方否認分牀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牀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很難認定為同居。

二、分居離婚的條件: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起訴離婚

《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一方提出離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這裏提到的分居離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分居已滿兩年(需要有證據證明);

二、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注意的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就醫等原因分居的不能作為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

(二)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不需要滿足這些條件,只要夫妻雙方自願離婚,財產和孩子都達成一致協議,就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三)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

經常會有人問分居兩年後,婚姻關係是不是自動解除了?在我國分居(別居)滿2年在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訴訟離婚或是協議離婚),雙方的婚姻關係就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會構成重婚罪。

三、分居如何證明?

起訴離婚時如何證明分居事實呢?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下面列舉的是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五、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以上是分居如何認定以及分居離婚的條件和分居如何證明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幫助。如果你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想要起訴離婚,你就需要提供證據。分居離婚也會涉及到分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尤其是分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在此方面往往是爭議最大的,建議先諮詢專業的律師,對具體情況下的分居期間所產生的財產性質做個瞭解,再去收集財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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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分居形式才算感情破裂?

不少離婚者在離婚前進行了分居,希望通過分居達到離婚的目的,那麼哪種形式的分居才能構成感情破裂而離婚呢?小編就將這些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希望能夠幫到您,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所以,經常有諮詢者提問:夫妻分居滿兩年,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嗎?這就要從四個方面來把握。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願離婚,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着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要想證明夫妻分開居住容易,但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卻談何容易。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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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幾年後才能離婚,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須滿二年,法院才會判決雙方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離婚訴訟中怎麼分割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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