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股份分配協議書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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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合作的雙方或多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商量填寫的一種文本,具備法律效應。下面是小編帶來的是項目股份分配協議書,希望對您有幫助。

項目股份分配協議書2例


  項目股份分配協議書1

甲方: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 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在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現產業化,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土地問題

一、土地位置及出讓方式

甲方同意本項目進入濟南出口加工區實現產業化。初步確定項目建設地點位於 佔地約 畝。其中獨自使用面積 畝,代徵道路面積 畝,確切位置座標四至和土地面積待甲方規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實測後確認。甲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有償出讓方式提供給乙方。

二、土地價格

為體現對本項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確定以 萬元人民幣/畝的優惠價格,將項目所需該宗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乙方,出讓金總額為 萬元人民幣。該宗土地徵用成本與出讓值差額計 萬元,由高新區參照項目單位納税中高新區財政收益部分給予相同額度的扶持。

三、付款方式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與乙方簽訂正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乙方在該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 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儘快辦妥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有關手續。

二、工程建設

一、開工條件

(1)按照乙方建設規劃要求,甲方承諾於 年 月 日前,保證本期用地具備上水、污水、雨水、熱力、寬帶網、公用天線、通電、通信、通路和場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設條件,確保乙方順利進常否則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甲方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乙方則負責按規定時間、額度繳納有關費用。

二、工程進度

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進場開公建設,並嚴格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投入資金進行建設,保證建設進度。

3竣工時間

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時應於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時間內,向甲方提出延期説明,取得甲方認可。

三、違約責任

一、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等其他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0.5‰繳納滯納金。逾期9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二、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協議規定建設的,應交納已付土地出讓金5%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 甲方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如果由於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土地出讓金5%的違約金。

四、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保證甲方對本項目的補貼在一定時間內得到補償。自本項目正式投產起五年內,乙方向高新區税務機關繳納的各種税金(退税或創匯獎勵),低於乙方已報送給甲方的項目報告書中所承諾的相應税種(退税或創匯獎勵)金額的50%時(優惠政策除外),乙方應賠償給甲方其税金差額。即:乙方在項目報告書中承諾的某一税種具體金額 x 50% = 乙方當年該税種實際繳納金額。

四、其他

一、在履行本協議時, 若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濟南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不能履行本協議有關條款之規定義務時,該種不履行將不構成違約, 但當事一方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並在發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協議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 以及需延期的理由報告,同時,提供有關部門出據的不可抗力證明。

三、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生效。

四、本協議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濟南市簽訂。

五、本協議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約定後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項目股份分配協議書2

合夥人(甲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

合夥人(乙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

(一)合夥項目名稱: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向工商部門申請。

(二)經營地:南京市南湖路香緹麗舍6棟架空層。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美容(具體以工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條 合夥期限。

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共 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6個月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50

000元(包括甲方已出資經營門面房半年租金16000元),大寫伍萬元,佔總投資額的50%;乙方出資人民幣50000元,大寫伍萬元,佔總投資額的50%。

(二)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於2014年 月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100000元,大寫拾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甲方為美容院日常經營和管理者,每月工資暫定2400元(後期具體工資隨經營和管理的變化而定)。

(二)乙方負責美容院財務工作,且配合甲方工作。現因乙方仍有正常工作,在退休前不享有工資待遇;在退休後,共同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可以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工資待遇。

(三)盈餘分配:每月核算盈餘,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

(四)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出資手續和定力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二)退夥。

一、需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二、退夥需提前30天通知對方,並經對方同意。

三、未經雙方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

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一、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二、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三、出售合夥的產品(服務、貨物等)、購進常用貨物。

四、支付合夥債務。

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一、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二、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利益按投資佔比分配。

三、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四、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一、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二、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三、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五)合夥人不得泄露合夥項目的商業信息和商業祕密,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後果嚴重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第十一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

二、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三、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四、被依法撤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一、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二、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四、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五、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退夥。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因應酬產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五)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簽約時間: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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