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有什麼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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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有什麼關係嗎?


(一)協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根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一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對離婚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履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請求變更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

(二)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由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的民政部門主管。

具體的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社區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三)離婚登記的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解除婚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

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婚後子女撫養或遺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

訴訟離婚中的兩項特殊保護

一、在訴訟中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

二、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

(二)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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