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民事起訴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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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民事起訴書怎麼寫

一、開頭

應寫明文書名稱“民事起訴狀”或“起訴狀”。

二、正文

1.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信息情況

當事人是公民個人時,應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聯繫方式。先列寫原告的姓名及其基本情況。如果原告有代理人的,緊接着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職務。列寫代理人時,應寫明是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還是指定代理人,列寫完原告及其代理人,再寫被告的基本情況。一般情況下,代理人也可以不列進訴狀,可以直接寫份委託書隨訴狀一起遞交,律師代理還應該出具律師出庭函。

當事人有數人時,應依次寫出,按享受權利和應盡義務的大小排列,即享受權利多的原告和應盡義務多的被告分別先列寫,然後按順序排列。

如果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應當在列寫原告、被告的基本情況之後,寫明第三人的姓名和基本情況,並根據案情需要,指明第三人與原、被告的關係。但是,離婚案件一般只有原、被告兩方當事人,即丈夫和妻子。

2.訴訟請求

在訴訟請求一欄內,主要寫明請求法院支持的具體要求和事項,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等事項。離婚案件,首先寫明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其次,要明確提出對子女的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意見和要求;最後,同時要求損害賠償的,亦應明確提出。

3.事實和理由

(1)事實部分。

要圍繞着訴訟目的,全面反映案件事實的客觀真實情況。敍述要完整,要講明民事案件案情事實的六個要素,即時間、地點、人物、事實、起因和結果;敍事要真實,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根據之一,敍述案情時,應實事求是;敍事要明確,與爭議事實有直接關係的事實,要詳細敍述明白,與案情事實關係不重要的,但又必須交代清楚的,可以簡要概括。訴狀在專業法律人士指導下完成或律師代書,儘量達到規範,用詞嚴謹準確

(2)證據部分。

證據是證明所訴事實的真實性、可靠性的依據。如果所訴的案件沒有證據,是經不起人民法院審查和被告人辯駁的。只有列舉出足以證明事實真實、可靠的有關證據,才能達到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目的和訴訟的預期效果。

在訴狀中,應當列述的證據有三項內容:一是列述提交有關的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事實真相的材料;二是説明書證、物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的來源和可靠程度;三是證人的證言內容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原告應在立案時提交證據複印件,開庭時必須提交原件。在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難時,要説明可以提交的複製品、照片、節錄本的情況。如果提交的是外文書證,也必須附送中譯本,並説明其情況。

原告在證據部分,可以申請證據保全,也就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時,應説明什麼證據需要保全,是書證、物證還是證人證言(如書證可能腐壞、丟失;物證可能毀滅、變質;人證因年老或有疾病可能死亡等),應説明證據由什麼人所持有及其具體理由等。

(3)事實和理由部分。

主要是依據爭議圍繞的事實和證據,簡單概括説明其糾紛產生的原因、危害、結果及責任,提出訴訟請求時不一定寫明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將要求寫清楚明確即可。

起訴狀的理由部分,基本上可分為兩個層次:一層是事實理由,另一層是法律理由。但對於一般當事人而言,簡單概括,將起訴的要求和事件起因説清楚即可。比如離婚案件,要敍述兩人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等認識方式,結婚時間點必須與結婚證日期完全相符,婚後有沒有生育子女,名字和出生日期必須寫清楚,重大糾紛產生的事件,原因及後果,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堅決要求離婚,財產如何處置,子女歸誰撫養等這些重要的事項要寫清楚。

三、尾部

1.致某某人民法院,分兩行寫:“此致某某區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明:起訴人(或具狀人)(簽名或蓋章),同時寫明遞交起訴狀的時間(年、月、日)。

3.附項寫明下列事項:

(1)本訴狀副本份;

(2)物證(名稱)件;

(3)書證(名稱)件;

(4)證人(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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