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昌吉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
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自治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新政辦發〔2020〕89號)精神,根據《昌吉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昌州政辦發〔2021〕11號)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聚焦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新疆工作總目標,按照自治區黨委九屆十次、十一次全體會議和自治區黨委“3+1”重要工作部署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羣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業和羣眾辦事創業,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二、工作原則和目標
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要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調推進、風險可控的原則,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行政機關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羣眾誠信守諾為重點,聚焦企業和羣眾辦事創業的“堵點”“痛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羣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2021年4月8日前,市直各有關部門要統一在市政府門户網站公佈本部門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目錄;2021年5月21日後,全市範圍內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
三、主要任務和工作安排
(一)明確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及範圍
1.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
2.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範圍。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範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由國務院批准。自治區、昌吉州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由區、州審改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昌吉市本級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由市行政審批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調整的,要依法獲得授權,推動相關法規規章立改廢釋。
(二)系統梳理目錄清單
市直各有關部門要積極認領承接國務院、自治區、昌吉州確定的告知承諾事項,梳理告知承諾事項目錄清單,公開工作目錄,明確承諾內容。系統梳理企業和羣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特別是户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準確公開事項範圍(目錄),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市直各有關部門於2021年4月7日前將本部門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目錄報市司法局審定。
牽頭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司法局。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金融辦)、統計局、税務局、商務和工信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人社局、醫保局、衞健委、教育局、州生態環境局昌吉市分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文旅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等有關部門。
(三)統一規範流程明確實施條件
市直各有關部門要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工作規程,按照內容完備、邏輯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辦事指南和格式文本要在對外服務場所和市政府門户網站公示,方便申請人查閲、索取或者下載。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如申請人自願簽署告知承諾書並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其許可材料同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諾,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製程序辦理。申請人不願意承諾、無法承諾或不願承擔不實承諾法律責任的,應由其提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對證明事項可以代為承諾的,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要結合“放管服”改革“一網通辦”的要求,完善相關業務平台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模塊,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流程。
牽頭單位:市司法局、行政審批局。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金融辦)、統計局、税務局、商務和工信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人社局、醫保局、衞健委、教育局、州生態環境局昌吉市分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文旅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等有關部門。
(四)加強信息聯通數據共享
市直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依託自治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支撐體系。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户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互聯網+監管”平台和應用程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並説明理由。
牽頭單位:市司法局、行政審批局。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金融辦)、統計局、税務局、商務和工信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人社局、醫保局、衞健委、教育局、州生態環境局昌吉市分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文旅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等有關部門。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市直各有關部門要針對不同事項特點分類確定監管方式,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的監管方式的考量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方式、標準以及是否免於核查。對免於核查的事項,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羣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發改委、財政局(協調聯繫人民銀行昌吉州中心支行)。
責任單位:市“雙隨機、一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六)健全誠信管理強化風險防範
市直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級精準監管,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探索建立告知承諾失信公示制度,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推進告知承諾制誠信管理建設,通過在信用公告、信用等級評價、失信名單公示等多種手段探索失信懲戒的有效方式,不斷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祕密保護。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範措施,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序辦理。具備條件的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牽頭單位:市發改委、財政局(協調聯繫人民銀行昌吉州中心支行)。
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統計局、税務局、商務和工信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人社局、醫保局、衞健委、教育局、州生態環境局昌吉市分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文旅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等有關部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及時瞭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建立由政府辦、司法局、行政審批局牽頭,發展改革、民政、公安、財政、税務、市場監管、電子政務等部門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
(二)開展宣傳培訓。市直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的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強化宣傳,通過報刊、廣告、電視、互聯網等渠道,全方位宣傳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和典型經驗等,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迴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強化考核激勵。將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查內容,通過隨機抽查、定期檢查等方式進行指導督促。市直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和激發廣大幹部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羣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幹部容錯糾錯暫行辦法》規定,緊扣“三個區分開來”的判斷標準,落實好容錯免責等機制,寬容幹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
市直各有關部門要樹立“一盤棋”思想,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嚴格對照區、州確定的告知承諾制事項,統籌推進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並在2021年4月8日前將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落實情況及時報市政府辦、司法局。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確認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範圍並予以公佈。市政府辦、司法局要分別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及時研究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交流、通報進展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聯繫人:陳 蕾(市政府辦)2596582
楊 進(市司法局)2517330
電子郵箱:
附件:1.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範本)
2.昌吉市政府本級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
3.昌吉市政府本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目錄
附件1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範本)
(申請事項名稱)
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
姓名: 聯繫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二)行政機關
名稱: 聯繫方式: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
(二)證明用途 ……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
(四)證明的內容 ……
(五)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採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願意作出承諾的,
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後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可)代為承諾。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後,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六)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具體是:
……
(三)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本人承諾許可後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願意配合對上述內容的調查、核查、核驗。
(五)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六)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申請人簽名: 行政機關(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書一式兩份,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各執一份。)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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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政府本級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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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人: 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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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證明事項名稱 | 申請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法律法規名稱及條文內容) | 索要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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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事項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請辦理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時,需提供的由其他單位出具的有關材料,用於反映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申請人符合特定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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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
昌吉市政府本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目錄 | ||||||||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人: 聯繫電話: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法律法規名稱及條文內容) | 承辦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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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存檔。
昌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