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中層領導選拔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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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中層領導選拔人才工作流程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公司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國企中層領導選拔工作流程

一、分析研判和動議

1.公司黨委組織部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中層領導人員。根據日常瞭解情況,對領導班子和中層領導人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2.公司黨委或者組織部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隊伍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3.公司黨委組織部注意聽取分管領導和有關單位、部門等意見,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瞭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中層領導人員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4.公司黨委組織部將初步建議向公司黨委主要負責人彙報。

5.初步建議向公司黨委主要負責人彙報後,對擬提拔和進一步使用的意向人選從嚴把關,中層領導人員檔案“凡提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構意見“凡提必聽”,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凡提必查”。公司黨委組織部、紀檢室對人選進行專項核查並及時提出是否影響使用的結論性意見。有關問題未核查清楚的,不能作為人選。不宜提前核查的,在考察環節要嚴格核查把關。

6.履行“凡提四必”程序後,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溝通醖釀,形成工作方案。召開公司黨委書記專題會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醖釀溝通。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如確有必要需公開選拔或者競爭上崗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7.溝通醖釀後,公司黨委組織部就有關情況與職位分管領導溝通意見。

8.需要向集團黨委組織部報告的,應當在工作方案確定之後請示報告。工作方案中未提出人選意向的,應當在確定考察對象後及時上報。

二、民主推薦

9.民主推薦由公司黨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下列情形,應當進行民主推薦:

(1)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

(2)職級員工轉任或者晉升領導職務的;

(3)其他情形,報公司黨委主要負責人同意後,也可進行民主推薦。

對非定向推薦,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對擬任職位進行的定向推薦,推薦結果在確定該職位考察對象時一年內有效,如果擬任職位有變化,一般應當另行組織民主推薦。

10.對中層領導人員進一步使用的,採取聽取意見方式進行。聽取意見可以採取考察方式,也可以同時包括民主推薦和考察方式。

11.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薦前對相關職位、條件、範圍以及符合職位要求和任職條件的人選,在人選所在單位一定範圍內進行溝通。

12.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民主推薦可以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再進行會議推薦,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人數少的單位中,參加會議推薦人員範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範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

13.民主推薦結果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溝通。各單位領導班子副職擬任人選內部產生的,民主推薦後經人選所在單位黨組織集體研究後,向公司黨委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考察

14.考察對象由公司黨委研究確定。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人員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瞭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前期醖釀的意向人選不能確定為考察對象,需要調整的,由公司黨委組織部報黨委主要負責人同意後,進行重新醖釀。

15.下列情形,應當進行考察:

(1)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

(2)進一步使用的;

(3)職級員工轉任或者晉升領導職務的;

(4)其他情形,報公司黨委主要負責人同意後,也可進行考察。

16.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意見,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佈中層領導人員考察預告。對在現單位任職不滿兩年的考察對象,應當到其原任職地方和單位進行延伸考察。

17.對在分析研判和動議階段不宜履行“凡提四必”程序的,應按照有關要求,認真組織核查。

18.所在單位黨組織必須就考察對象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並由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

四、討論決定

19.根據考察、聽取意見情況,公司黨委組織部就中層企業領導人員任免事項建議提交黨委會議研究。需要會前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應當按程序徵求意見。有《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20.公司黨委討論決定中層領導人員任免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由公司黨委組織部負責人逐個介紹涉及崗位職數情況和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任免理由等情況,以及按要求需事先向集團黨委組織部報告的相關事項情況説明。公司黨委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形成決定。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

21.需報集團單位審批、徵求意見或備案的,按規定辦理。

22.試用期滿正式任職的、已不在擔任中層領導人員職務到齡辦理退休的、結束掛職的,一般可報公司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五、任職

23.公司黨委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在一定範圍內進行任前公示。公示期從發佈公示後的下一步工作日起算,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一)下列情形,應當進行任前公示:

(1)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

(2)進一步使用的;

(3)職級員工轉任或者晉升領導職務的;

(4)其他情形,報公司黨委主要負責人同意後,也可進行考察。

(二)公示內容。一般應包括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學歷、現任職務、擬任職務等。

(三)公示方式。擬任人選要在所在單位進行公示。

(四)公示期間有反映的,要進行調查核實。沒有收到反映和收到反映經公司紀檢室、或黨委組織部協調有關單位核查不影響任職的,繼續履行程序;收到反映經查影響任職的,報公司黨委決定停止任職程序。核查時間超過3個月,核查結果不影響任職的,將核查結果向公司黨委報告,任職時間從黨委批准核查報告之日起計算;核查時間超過1年的,公司黨委組織部提出停止任職程序的建議,報黨委決定。待核查有明確結論後,再研究幹部使用。

24.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的,實行任期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年:

(一)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二)其他情形,報公司黨委主要負責人同意後,也可進行考察;

(三)調任中層領導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25.由公司黨委組織部安排中層領導人員任職談話,組織宣佈任職,具體方式可根據工作實際適當簡化。

26.需要依據法律或有關章程規定決定任免的中層領導人員,履行相關程序,並以當選、決定或任命時間計算任職時間。

27.選拔中層領導人員,要嚴格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進行紀實。對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個環節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況,要如實記錄,形成的有關資料要及時歸檔。幹部任免審批表和考察材料等應歸入中層領導人員本人檔案。

六、其他

28.領導班子換屆按有關規定辦理。

29.本流程由公司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公司已有規定與本流程內容不一致的,按照本流程執行。

30.本流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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