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專項資金使用試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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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專項資金使用試行方案範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生態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推進生態市建設,全面加強環境綜合整治,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生態環境專項資金使用試行方案

第二條 生態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獎勵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生態恢復、農村區域環境污染綜合防治等建設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生態專項資金由市財政每年統籌安排700萬元,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和“鼓勵先進、強化示範”的原則,根據輕重緩急,每年安排一次。

第四條 生態專項資金的獎勵範圍

1、生態鎮村建設:包括國家級生態鄉鎮建設,省級生態鄉鎮建設、紹興市級生態鄉鎮(街道)建設,各級生態村建設等;

2、重要生態功能區域保護與建設:包括市級合格飲用水源保護區建設、自然保護區建設、濕地保護區建設等;

3、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和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鄉鎮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集鎮污水濕地生態化處理設施建設、生活污水輸向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的管網收集系統建設等;

4、“綠色”單位創建:包括“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綠色”醫院、“綠色”飯店和省級生態文明教育基地創建等;

5、工業企業的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等;

6、國家級有機食品基地建設;

7、生態環境管理系統建設;

8、其他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重點項目。

第五條 生態專項資金的申請條件

申請生態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項目投資主體,市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不納入獎勵範圍;

2、申報項目必須符合生態市建設規劃;

3、申報項目必須為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實施的項目;

4、項目已落實建設資金;

5、申請單位在近兩年內沒有發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和財經違法違紀行為;

6、項目已建成並通過驗收。建設週期超過一年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建設進度必須超過60%。

第六條 生態專項資金的申請程序

1、符合生態專項資金獎勵範圍和申請條件的項目,由投資者提出申請。

2、申請生態專項資金,須同時報送經規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項目設計和實施方案(計劃)、項目經費預(決)算、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經濟和社會生態效益(績效)分析、項目已建成或通過驗收的批文等有關文件、資料。

3、申請生態專項資金截止時間一般為次年的二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 生態專項資金的獎勵審批

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生態專項資金獎勵範圍和原則,結合年度生態市建設工作重點及實際情況,由市生態辦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等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考核、驗收,在此基礎上確定獎勵的具體項目和金額,報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八條 生態專項資金的獎勵標準

1、創建為國家級生態鄉鎮的,獎勵30萬元;創建為國家級生態村的,獎勵15萬元。

2、創建為省級生態鄉鎮的,獎勵20萬元;創建為省級生態村的,獎勵10萬元。

3、創建為紹興市級生態鄉鎮(街道)的,獎勵10萬元;創建為紹興市級生態村的,獎勵5萬元。

4、創建為上虞市級生態村的,獎勵1萬元。

5、創建為國家級“綠色”社區的,獎勵5萬元;省級“綠色”社區的,獎勵2萬元;創建為紹興市級“綠色”社區的,獎勵1萬元。

6、創建為省級“綠色”醫院的,獎勵3萬元;創建為紹興市級“綠色”醫院的,獎勵1萬元。

7、創建為國家級“綠色”學校的,獎勵5萬元;省級“綠色”學校的,獎勵2萬元;創建為紹興市級“綠色”學校的,獎勵1萬元。

8、創建為省級“綠色”飯店的,獎勵2萬元;創建為紹興市級“綠色”飯店的,獎勵1萬元。

9、創建為省級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的,獎勵2萬元。

10、創建為市級合格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每個獎勵15萬元(對創建合格水源保護區投資較大的,按照投資總額的50%予以獎勵)。已完成創建的市級合格飲用水源保護區,按《合格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基本標準》進行年度考核,符合規定要求的,每個獎勵5萬元。

11、創建為國家級有機食品基地的,獎勵8萬元;

12、工業企業通過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首次認證的,獎勵2萬元;工業企業通過環境標誌產品首次認證的,獎勵2萬元。

13、鄉鎮(街道)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每家獎勵50萬元,集鎮生活污水濕地生態化處理設施建設每個獎勵20萬元。

14、其他項目獎勵的具體額度根據投資規模、生態社會效益等確定。

第九條 生態專項資金的撥付

市生態辦、市財政局根據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意見,聯合發文公佈年度獎勵項目和額度。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當年生態專項資金有節餘的,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條 生態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1、生態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佔或挪作他用。

2、項目投資主體應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控制開支範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3、使用生態專項資金的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定期向市生態辦、市財政局彙報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4、生態專項資金的使用,應自覺接受市生態辦、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審計局的監督和檢查。違反生態專項資金使用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督促其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收回生態專項獎勵資金,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辦、市財政局、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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