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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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實施細則

淄博市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山東省優化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關於加快推進區域評估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資源廳等11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標準地改革的指導意見》淄博市優化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淄博市工程建設項目區域化評估評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市自然資源局等11部門《關於貫徹落實魯自然資發〔20206號文件加快推進“標準地”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精神,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省生態環境廳《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實施細則(試行)》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是指各區縣組織相關區域管理機構,結合區域產業定位特點,對應當開展的區域進行環境現狀評估,具體建設項目環評可共享區域環境現狀評估成果。

第二章  範圍和主體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市範圍內依法設立的各類經濟功能區(包括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自貿區、示範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各類區域。

第四條  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的責任分工:

(一)各區縣應結合地方實際,按照應評盡評、客觀合理、分步實施的原則,確定轄區範圍內開展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的範圍,編制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方案,明確推進措施、進度目標、責任部門和人員。

(二)各類經濟功能區的管理機構是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的具體實施主體,並對評估結論負責。

(三)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章 編制和評審

第五條  相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自行或委託有技術能力的單位,參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130—2019)、《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HJ/T131—2003)等技術導則中現狀調查與評價要求,以及各環境要素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相關技術規範,結合相關區域產業定位特點,對相關區域進行環境現狀評估,高質量編制《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第六條  《評估報告》主要包括區域概況、區域環境質量現狀(含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聲等)、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情況、生態環境質量現狀、現有主要環境問題、結論等內容(參考提綱附後)。

第七條  區域環境質量現狀數據主要來源:

(一)相關的國控、省控等監測斷面(點位)水、大氣、土壤等環境質量現狀手工監測數據;

(二)區域內自動監測站常規監測的大氣、水等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數據;

(三)區域內近三年進行過且在有效期內的建設項目環評的現狀監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數據;

(四)相關產業園區開展的環境監測數據;

(五)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等。

八條  現有區域環境質量現狀數據不足時,需結合相關環境要素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佈設技術規範》(HJ664—2013)、《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範》(HJ/T91—2002)、《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HJ/T164—2004)等規範要求對區域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開展環境質量現狀補充監測。區域環境現狀評估監測布點應充分考慮區域規劃、已入駐企業、建成區、未開發區域以及環境敏感保護目標分佈等。

(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的要求,結合實際在區域及上下風向佈置合適點位。

(二)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2.3-2018)的要求,結合實際在區域上游對照斷面和下游控制斷面分別佈置合適監測斷面。

(三)地下水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610-2016)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的要求佈置監測點位。對於水文地質條件複雜、開發程度高、主導產業涉及醫藥、石化化工、印染、電鍍、冶煉、皮革、造紙等重污染行業的區域,應適當增加監測點位;對於水文地質條件簡單、開發程度低、主導產業污染較輕的區域,可適當減少監測點位。

第九條  《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後,應及時報送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組織專家對市級及以上層級設立的各類經濟功能區進行評審,生態環境局各分局及派出機構組織專家對其他各類經濟功能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各類區域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由相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將評估成果向社會公開;對存在重大缺陷,需進行修改並重新評審的,生態環境部門應書面説明理由退回《評估報告》。

第十條  對已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或者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評價成果數據不超過三年或嚴格落實監測計劃的,可視為已完成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評價成果超過三年的,按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或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提出的監測計劃重新監測,落實相關監測要求的,可視為已完成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

第四章  成果應用

第十一條  各相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強化主體責任,及時主動公開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成果,推進評估成果落地。原則上三年內應至少編制一次《評估報告》,更新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成果,以確保相關數據在有效期內。同時,應每年彙總、更新各類例行監測、監督性監測及補充監測數據的內容,供入駐企業共享使用。若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現狀發生重大不良變化,應及時重新編制《評估報告》,發佈新的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成果。

第十二條  對於已完成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的區域,入駐建設項目環評的環境現狀評價可直接引用已公開發布的區域環境現狀評估成果;但對於有特殊要求或不滿足技術導則要求的,應進行鍼對性補充監測。

第十三條  入駐建設項目開工前,應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項目環評手續。對入駐相關區域、符合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成果共享應用條件的建設項目,全市各級環評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環評時,不得要求重複開展區域環境現狀評估已包含的現狀監測。

第五章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淄博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國家、省出台新的技術導則、技術規範或規定的,按新要求執行。

附件: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報告參考提綱

 


附件

 

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報告參考提綱

1章  總  論

1.1背景介紹。介紹各類經濟功能區背景、由來及發展歷程。

1.2編制依據。列明評估報告編制的主要依據。

1.3相關標準。列明評估所引用的相關標準、技術規範。

1.4評估範圍。區域空間範圍。

2章  區域環境概況

2.1社會環境概況。介紹區域基本情況,至少應包括地理位置、區域定位、主導產業及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

2.2自然環境概況。至少應包括地形地貌與水系特徵、水文地質資源狀況、氣象氣候情況、植物覆蓋情況和土壤特徵等。

3章  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評價

3.1評價因子。評價因子應包括基本因子及特徵因子。基本因子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一氧化碳、臭氧等。特徵因子指區域主導產業排放的基本因子以外的其他主要污染物。

3.2評價標準。國家相關環境質量標準。

3.3監測數據。針對用於評價的監測數據,給出監測點位名稱、座標、監測因子、監測時段、監測值及監測點位分佈圖等。應説明所引用監測數據的資料來源和有效性。

3.4評價內容與方法。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中現狀評價要求開展。

3.5評價結論。給出評價因子是否滿足相關評價標準要求的結論。結合超標因子、超標倍數,分析超標原因。

4章  地表水環境質量現狀評價

4.1評價因子。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2.3-2018)中有關要求篩選評價因子。

4.2評價標準。國家相關環境質量標準。

4.3監測數據。針對用於評價的監測數據,給出監測點位名稱、座標、監測因子、監測時段、監測值及監測點位分佈圖等。應説明所引用監測數據的資料來源和有效性。

4.4評價內容與方法。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2.3-2018)中現狀評價要求開展。

4.5評價結論。給出評價因子是否滿足相關評價標準要求的結論。結合超標因子、超標倍數,分析超標原因。

5章  地下水環境質量現狀評價

5.1評價因子。評價因子原則上分基本因子和特徵因子。基本因子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耗氧量、硫酸鹽、氯化物、總大腸菌羣等及背景值超標的因子,可根據區域地下水類型、污染源狀況進行適當調整。特徵因子為評價區域可能導致地下水污染的其他主要污染物,可根據區域主導


行業廢水成分、物料成分、固廢浸出液成分等確定。

5.2評價標準。國家相關環境質量標準。

5.3監測數據。針對用於評價的監測數據,給出監測點位名稱、座標、監測因子、監測時段、監測頻次、監測值及監測點位分佈圖等。應説明所引用監測數據的資料來源和有效性,儘可能兼顧監測水井的區域均布性。

5.4評價內容與方法。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610-2016)中現狀評價要求開展。

5.5評價結論。給出評價因子是否滿足相關評價標準要求的結論。結合超標因子、超標倍數,分析超標原因。

6章  土壤環境質量現狀評價

6.1評價因子。評價因子原則上分基本因子和特徵因子。基本因子為《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分別根據區域內的土地利用類型選取。特徵因子為區域主導行業產生的可能導致土壤污染的其他主要污染物。

6.2評價標準。國家相關環境質量標準。

6.3監測數據。針對用於評價的監測數據,給出監測點位名稱、座標、監測因子、監測時段、監測值及監測點位分佈圖等。應説明所引用監測數據的資料來源和有效性,儘可能兼顧區域所有土壤類型、土地利用類型。


6.4評價內容與方法。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中現狀評價要求開展。

6.5評價結論。給出評價因子是否滿足相關評價標準要求的結論。結合超標因子、超標倍數,分析超標原因。

7章  聲環境質量現狀評價

7.1評價因子。受一般噪聲影響的區域,評價因子為等效連續A聲級;受機場噪聲影響的區域,評價因子為計權等效連續感覺噪聲級。

7.2評價標準。國家相關環境質量標準。

7.3監測數據。針對用於評價的監測數據,給出監測點位名稱、座標、監測因子、監測時段、監測值及監測點位分佈圖等。應説明所引用監測數據的資料來源和有效性。

7.4評價內容與方法。對區域聲環境質量進行評價。聲環境質量評價方法採用比標法。

7.5評價結論。給出評價因子是否滿足相關評價標準要求的結論。結合超標因子、超標倍數,分析超標原因。

8章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情況調查

8.1分析區域內固體廢物產生量、利用處置方式、實際利用處置量、貯存量、貯存是否滿足有關要求,並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

8.2分析區域內固體廢物的利用處置措施和接納能力,分析利用處置能力與實際需求是否匹配,是否滿足有關要求,如不匹配或不滿足要求,應分析原因並提出整改措施。


9章  生態環境質量現狀調查

9.1調查方法。生態調查以資料收集法為主,現場勘查為輔,原則上不開展樣方調查等工作,具備條件的區域可利用遙感調查法,詳細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HJ19—2011)、《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範》(HJ192—2015)等開展。資料收集應充分借鑑已有的資料進行,如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有關污染源調查、生態保護規劃、規定、生態功能區劃、生態敏感目標的基本情況以及其他生態調查材料。

9.2調查內容。調查區域內是否存在國家和省級保護物種、受保護的珍稀瀕危物種、地方特有物種;調查區域內主要植被類型及分佈情況、植被基本覆蓋情況、生態保護紅線、水土流失情況等;明確區域內有無特殊生態敏感區和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等,若有,説明類型、等級、分佈、保護對象、功能區劃以及保護要求。

9.3評價結論。結合調查現狀概況,給出區域生態系統類型、主要植被類型、主要生態問題及原因分析等。

10章  區域現有主要環境問題

結合現場調查與資料蒐集、環境現狀評價結果等,綜合分析區域內生態環境、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含污水管網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集中供熱以及固廢處置等)及運行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1章  結論與建議

對區域內環境質量現狀進行概括總結。對超標或接近評價限

值要求的各評價因子,根據區域現有主要環境問題,結合環境管理要求,明確環境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分析超標原因,提出環境質量改善方面的建議。

 

有關附圖或附件

1.區域地理位置圖(必選)

2.監測點位分佈圖(必選)

3.生態保護紅線位置關係圖(必選)

4.地表水系圖(必選)

5.區域主要環保基礎設施分佈圖(必選)

6.區域主要環境保護目標分佈圖(必選)

7.土壤類型圖(可選)

8.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可選)

9.土地利用現狀圖(可選)

10.其他圖件(可選)

11.相關監測報告(可選)

12.其他證明材料(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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