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局督查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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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水務局督查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實現全縣水利系統督促檢查(以下簡稱督查)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查工作是確保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及上級機關作出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項工作順利實現的重要措施,是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督查工作要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水利中心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秉公辦事,敢於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督查工作在局黨總支的領導下,由辦公室和監督組具體負責。

第五條 局各部門及下屬各單位要把督辦的各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辦、站、股、室、所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和單位完成局裏交辦的各項督查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局各部門及下屬各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第二章 督查範圍

第七條 督查工作範圍主要包括:

(一)督促檢查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水利部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督促檢查我局黨總支會、局務會、局長辦公會、全局幹部職工會有關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督促檢查全縣水利工作會議以及局領導主持召開的各種專題會、協調會等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督促檢查上級機關領導及本局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督促檢查上級機關來文、來電及交辦重要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

(六)督促檢查各部門和下屬單位有關水利事項的請示報告辦理情況及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七)督促檢查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復情況以及羣眾來信、來訪工作的落實情況;

(八)各項工作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八條 督查工作分日常督查和專項督查,日常督查為按照年度督查計劃進行的督查,主要是對目標責任制、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各項工作制度的落實情況的督查。專項督查是未列入日常督查任務的督查,主要是對局黨總支、局務會等有關會議的決定落實情況、領導批文、階段性中心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督查。

第九條 日常督查按計劃、審批、執行、考核、通報、歸檔的程序進行。

(一)計劃:每年年初由辦公室根據全年工作計劃提出初步督查計劃,報局務會審批。

(二)審批:經局務會審批後,形成正式的年度督查計劃;

(三)執行:由辦公室按督查計劃進行督查;

(四)考核:各承辦單位要將列入督查事項的工作進行專項總結抄送辦公室,由辦公室按督查計劃進行考核,並將考核情況報局務會;

(五)通報:對督查情況進行定期通報;

(六)歸檔:有關督查資料,要按照文書檔案的要求及時立卷歸檔。

第十條 專項督查工作按照立項、計劃、反饋、督辦、審核、通報、歸檔的程序進行。

(一)立項:根據階段性中心工作及局領導的批示及局務會等有關會議決定,由辦公室填制督查任務表報請領導批准、立項、明確督查要點。

(二)計劃:由監督組會商有關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按督查要點,擬定落實計劃。

(三)反饋:監督組及承辦單位將落實計劃報局領導審閲,根據局領導意見,修改落實計劃。

(四)督辦:監督組根據承辦單位的落實計劃進行跟蹤督查。

(五)審核:監督組對承辦單位報來的辦理結果進行認真審核,對不符合督辦要求的,予以退回;並及時向領導反饋落實情況。

(六)通報:對督查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通報。

(七)歸檔:督辦事項辦理結束後,相關督查資料要按照文書檔案的要求及時立卷歸檔。

第十一條 各承辦單位對督查事項要制定相應的落實計劃,嚴格按計劃執行,認真辦理,對落實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反饋,有關落實情況要形成相應記錄和報告。在辦復期限內提前1日送辦公室審核。

第十二條 各部門及下屬各單位要進一步規範公文傳遞程序,各種發文應抄送辦公室。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分級負責制。督查工作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一級督查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第十四條 崗位責任制。各部門要把督查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按有關規定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條 督查時限制。督查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時限要求,嚴格按照時限考核。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制。對督查中發現的各種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不能按時按質完成督辦任務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格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水務局負責解釋,局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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