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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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系統的督查工作,切實提高督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促進政府決策的貫徹落實和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確保政令暢通,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評機構及工作職責
  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市政府辦公廳主任組成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督查工作;審定全市年度督查工作方案;考評全市督查工作三人領導小組網絡成員單位(以下簡稱被考核單位)督查工作的開展情況,確定考核結果,決定獎懲。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常設機構)設在市政府辦公廳督查處。主要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市督查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根據當年政府工作報告和政府工作要點擬定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方案;審核被考核單位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實施情況。
  (三)安排佈置被考核單位承辦市政府重要部署(包括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及其他專題會議以及市政府領導現場辦公決定事項)和中央、自治區、市級領導重要批示事項;督辦被考核單位承辦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等有關事項,並對以上工作的完成情況實施督查和考核。
  (四)對被考核單位內部督查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五)辦理市政府督查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考核對象和內容
  (一)考核對象:
  被考核單位包括各區、縣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和直屬機構,以及其他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三人領導小組網絡成員單位。
  (二)考核內容:
  1、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實施情況;
  2、內部督查工作開展的情況;
  3、承辦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情況;
  4、承辦市政府督辦事項的情況。
  三、組織實施
  每年市政府工作目標任務確定後,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當年政府工作報告和政府工作要點擬定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方案,並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審定;被考核單位要根據全市工作的總體部署並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年度工作目標,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將工作目標的實施情況及時反饋;被考核單位要加強對自身督查工作的領導和督查制度的建設,要重視發揮自身督查機構的作用,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標集中力量抓落實,確保全面完成各項目標任務,並將年終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加強日常督查工作,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推動工作落實。日常督查工作主要採取書面督查與現場督查相結合,重點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抽查、暗訪與跟蹤督辦相結合等形式進行。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義,注意工作方法,深入基層瞭解真實情況,努力減輕下級和基層的負擔。
  在抓好日常督查的基礎上,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人大代表人事工作委員會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對被考核單位承辦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情況進行督查和考核。
  對被考核單位督查工作完成情況的具體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結果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審定。
  四、考核
  (一)分值比例:
  對被考核單位的考評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其中: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實施情況10分;內部督查工作的開展情況10分;承辦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情況30分;承辦市政府督辦事項的情況50分。
  (二)計分標準:
  1、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實施
  (10分)。
  考核內容:每年各區、縣人代會後30日內,各區、縣政府將本級人代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當年主要工作目標,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市人代會後30日內,除各區、縣政府外其他被考核單位根據市人代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和國家、自治區主管部門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總體安排部署,提出本部門、本單位當年的主要工作目標任務,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2分)。被考核單位對於工作目標的實施情況要及時彙報,對於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反饋,以便市政府掌握情況,協調處理
  (3分)。年底,要按時限要求,將工作目標完成落實情況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5分)。
  要求目標制定切實可行,內容準確、全面,報送時間及時。
  2、內部督查工作的開展
  (10分)。
  考核內容:
  (1)領導重視情況。要求被考核單位領導注重督促落實、率先垂範,積極為督查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授予必要的組織、協調和聯絡的權力,安排督查人員參加有關會議、閲讀有關文件、參與有關活動
  (2.5分)。
  (2)督查網絡建設情況。要求被考核單位督查工作三人領導小組健全,督查人員無缺位,工作得力;本單位、本系統的督查工作網絡體系建立健全,工作正常開展
  (2.5分)。
  (3)制度建設情況。要求被考核單位督查工作的相關制度建立健全,分管督查工作的責任人和具體承擔督查工作的人員責任明確、職責到位、制度落實,確保內部政令暢通
  (2.5分)。
  (4)具體工作情況。要求被考核單位督查工作的方法、手段切實可行,並有創新,工作質量、效率有保證,形成優質高效的工作機制,對目標任務的完成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2.5分)。
  要求建立一個上下溝通、運轉有序、優質高效的督查工作網絡和督查工作機制,促進本部門、本單位督查工作整體水平的不斷提高。
  3、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
  (30分)。
  考核內容:全國、自治區、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情況。承辦單位應按照規範要求和每年確定的辦理任務和時限要求認真辦理。
  本項考核的分數由被考核單位辦理全部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每單件情況的評分加權平均,按25%的比例換算後(滿分25分),與綜合辦理情況的分數(滿分5分)相加得來。
  辦理單件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情況考評標準見附件一。
  綜合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情況的考核內容包括:
  ——承辦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收文、辦復、歸檔完整、規範,努力提高辦復的合格率
  (1分);
  ——領導親自參與辦理工作,辦結率為100%,努力提高辦理效率
  (1分);
  ——認真辦理涉及人民生活的實事,積極採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努力提高解決率
  (1分);
  ——通過電話、走訪、座談等形式與代表和委員進行工作聯繫,努力提高見面率
  (1分);
  ——向代表和委員寄送徵詢意見表,徵詢對辦理結果的意見,對反饋不滿意的問題進行重新辦理或作進一步説明,努力提高滿意率
  (1分)。
  本項考評結果向市人大、市政協通報。
  4、承辦市政府督辦事項
  (50分)。
  考核內容:被考核單位承辦市政府督辦的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的情況,執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以及市政府領導現場辦公決定事項的情況,貫徹落實上級領導、市政府領導重要批示情況以及其他需要督辦事項的情況。
  市政府督辦事項分為現場督辦和書面督辦兩種形式,本項考核的分數由被考核單位承辦每單項督辦件的評分(包括所有現場督辦和書面督辦件)加權平均後,按50%的比例換算而來(滿分50分)。
  辦理單項市政府督辦件考評標準見附件2。
  (三)考核程序:
  1、自查。每年6月底以前,被考核單位向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半年自查情況;每年12月底以前,報告全年自查情況。
  2、考評。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被考核單位督查工作自查報告進行復核,根據其完成任務的情況進行考評,並在1個月內將考評情況報市政府督查考核工作領導小組。
  3、審定。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對考核情況進行審定。當年7月向全市通報年會考核結果,次年2月向全市通報全年考核結果並兑現獎懲。
  (四)考核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真實反映被考核單位督查工作任務的完成和落實情況,確保考核結果真實、客觀、準確。
  五、獎懲
  (一)將督查工作的考核情況作為被考核單位年終綜合目標考評的依據之一。
  (二)對於被考核單位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將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於在工作中不按要求辦理的,其行政主要負責人要向市長辦公會議説明情況;對於工作中敷衍推諉、不負責任、嚴重滯後,完不成任務,造成工作損失的,對該部門或單位以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直至誡免。
  (三)對被考核單位按照得分多少進行排序,按30%的比例對年度考核得分位居前列的單位進行表彰,在目標管理工作評優時優先考慮,對考核得分位居後5名的單位,取消目標管理工作評優資格。
  本考核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廳督查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正式施行。
  200X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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