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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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使臨時人員的僱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三個月以內),須僱用臨時人員從事時,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註明工作內容、期間等呈經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門憑以招僱。

第三條僱用限制
(一)年未滿16歲者不得僱用。
(二)經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僱用。
(三)僱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條僱用
(一)人事部門招僱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僱用核定表”呈經理核准後僱用。
(二)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僱用資料表”一份留存備用。

第五條投保
在廠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後,始得入廠工作。

第六條管理
(一)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二)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制內助理員辦理。

第七條終止僱用
  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違反人事管理規則第十四、三十六條規定,事、病假及曠職全月合計超過4天以上,或工作期滿,僱用部門應予終止僱用,經終止僱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具“離職申請”(通知)單”(其離職應辦理手續由各公司訂定)經主管科長核籤後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以結髮工資。

八條延長僱用
  臨時人員僱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僱用時,應由僱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書”敍明理由呈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始得僱用,並將核准的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第九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員工管理制度

二、員工身份保證金處理辦法(A)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就職時,除應辦理員工保證書投保信用保險外,另應依本辦法繳存身份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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