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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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適用於**有限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3.離職管理

3.1辭職

(1)員工因故辭職,應於*個月前向其部門經理及總經理提出


書面申請。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及《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後,遞交行政人事部。

(4)辭職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辭職答覆函》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於二日前提出。

3.2辭退、除名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部門經理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呈准後,作辭退處理。

(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函》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3)辭退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4)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離職面談

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瞭解公司祕密的程度;

(*)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准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行政人事部發給《離職通知書》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單》*式*份後,並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份,*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公章

(*)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主管級以下員工,行政人事部當日結算薪資後,財務部予以發放。

5.4經理級以上員工,行政人事部將結算的薪資仍做在當月的薪資表中,財務部於次月8日予以發放。

6.管理

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7.附則

7.1公司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7.2辭職員工的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公司脱離勞動關係,公司亦不受理在*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8.本制度解釋權歸於**行政人事部。

9.本辦法自20*年*月*日起開始試行。

**有限公司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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