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稽核監察制度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稽核監察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代理銷售業務(簡稱“基金代理業務”)的內部控制,防範我行基金代理業務風險,根據中國證監會頒佈的有關政策法規及我行制定的稽核、監察規章制度,並結合我行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為確保我行基金代理業務持續、穩健發展,稽核部、監察部應按照各自的職能,定期、不定期對我行基金代理業務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稽核檢查
第三條 稽核目標:
(一)保證我行代銷基金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行基金代理業務制度。
(二)防範和化解我行基金代理業務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投資人資金的安全。
(三)利於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我行業務穩健運行。
第四條 稽核內容:
第五條 我行基金代理業務稽核內容主要包括內部控制環境、業務流程控制、會計系統內部控制、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及相關風險管理等方面,具體內容包括:
(一)基金代理業務內部控制環境稽核
1、對系統性風險、賠償風險、資金清算風險、客户關係受損風險等風險的控制情況;
2、基金代理業務授權控制體系的建立健全情況;
3、總行對分支機構基金代理業務風險的控制情況;
4、對相關人員的組織培訓情況;
5、基金代理業務的應急應變措施、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的建立健全情況;
6、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項。
(二)基金代理業務流程控制稽核
1、銷售決策流程控制情況:
(1)基金產品評價體系的建立健全情況;
(2)基金代理業務重大決策過程的控制情況;
(3)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項。
2、代銷業務流程的建立及執行情況:
(1)基金代理業務基本規程的建立及執行情況;
(2)基金代理業務的賬户管理情況;
(3)資金清算流程的控制情況;
(4)客户服務標準的建立健全情況;
(5)客户投訴處理體系的建立健全情況;
(6)基金份額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
(7)異常交易的監控、記錄和報告情況;
(8)基金代理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
(9)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項。
(三)基金代理業務會計系統內部控制稽核
1、對自有資產與投資人資產的分賬管理情況;
2、基金代理業務的會計核算情況;
3、資金清算交收環節控制情況;
4、基金代理業務對帳制度的執行情況;
5、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項。
(四)基金代理業務信息技術內部控制稽核
1、基金代理業務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
2、基金代理業務信息技術崗位設置及制約情況;
3、基金代理業務信息數據的管理情況,包括程序修改、數據備份及存放、業務連續性計劃和災難恢復計劃的制定及組織演練等情況。
4、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項。
(五)需要稽核的其他方面
第六條 稽核部應根據我行基金代理業務的發展情況以及稽核項目的風險程度,確定具體稽核的重點。
第七條 稽核程序、稽核方法以及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我行制定頒發的《**市商業銀行稽核工作規定》、《**市商業銀行現場稽核工作實施細則》等稽核規章制度執行。
第三章 監察管理
第八條 我行基金代理業務操作部門或人員如發生阻撓業務管理、稽核、監察等部門工作人員對其業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或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情況的,將依據我行有關規章制度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第九條 業務管理部門、其他管理部門和稽核部門在實施管理和監督過程中,發現我行基金代理業務操作部門或人員存在違規行為的,按照《**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認定和提出處理建議,並移送監察部處理。監察部對責任認定工作有監督檢查權,監察部調查案件和違規問題的,將直接進行責任認定。
第十條 對違反基金代理業務規定的違規行為,參照《**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一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銀行總行稽核部、監察部負責解釋、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