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將可讓上級撤銷錯誤命令 退休制度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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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將可讓上級撤銷錯誤命令 退休制度不變
綜合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4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開幕。根據會議議程,本次會議將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議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草案,公務員法草案,證券法修訂草案等。

  會議首先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議案,聽取委員長會議提出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草案。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就解釋草案作了説明。李飛説,根據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關規定,在行政長官五年任期屆滿前出現缺位的情況下,由任期五年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新的行政長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長官未任滿的剩餘任期。

  4月24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舉行。這是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正慶就首次提請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作説明。新華社記者馬佔成攝

  公務員法草案

  已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報告了公務員法草案的審議結果。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基本可行,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進一步審議後爭取通過。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正慶就首次提請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作了説明。周正慶説,隨着經濟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髮展,證券市場發生了很大變化,在證券發行、交易和證券監管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證券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近年來,社會各界要求修訂證券法的呼聲比較高。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2003年7月全國人大財經委負責成立證券法修改起草組,開展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

  香港基本法解釋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解釋草案,法工委負責人就草案作説明

  中央政府期望修改特首產生辦法

  據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李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24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草案)》作説明時説,根據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關規定,在行政長官五年任期屆滿前出現缺位的情況下,由任期五年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新的行政長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長官未任滿的剩餘任期。

  新行政長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長官剩餘任期李飛在解釋草案説明中説,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條以及香港基法附件一的規定,在行政長官五年任期屆滿前出現缺位的情況下,由任期五年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新的行政長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長官未任滿的剩餘任期。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在香港特區成立後的頭十年內,是按兩個五年任期的行政長官來安排的,即只能產生任期各五年的第一任、第二任行政長官,其任期不應超過2008年。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2004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2008年以後如有需要可以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出循序漸進的適當修改,如果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中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出修改,則那時行政長官缺位後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要依屆時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來確定。

  中央政府期望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修改李飛最後説,當前香港特區政府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正就2008年第三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何修改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香港廣大公眾對在原有基礎上通過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適當修改從而按照新的方式選舉第三任行政長官充滿着期待。中央政府也真誠地期望在香港各界人士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出體現香港民主進程的進一步的修改。按照立法原意明確行政長官缺位後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原行政長官未完成的剩餘任期,使得在2008年香港特區可以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循序漸進地發展香港的民主,從而逐步創造條件向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邁進。

  證券法修訂草案

  證券法修改無關股權分置

  該法修訂起草工作小組負責人稱,股權分置是政策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據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沈路濤 張旭東鄒聲文張宗堂)備受社會人士矚目的證券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

  我國股市上存在的“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股市發展的頭號難題,但解決股權分置並不屬於證券法修訂調整範圍之內,因為股權分置問題與證券法修改無關。

  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證券法修訂起草工作小組組長許健24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現行證券法本就是一個‘全流通’概念的法,因此,此次證券法修訂根本不存在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由於歷史原因,中國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權不能流通。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等“股權分置”導致的弊端,嚴重影響着股市的發展。

  自2001年以來延續至今的股市大跌,有着深層次多種複雜原因,其中“股權分置”問題空前凸顯,成為股市發展繞不過去的一個難題。

  “股權分置問題是中國國情遺留的政策問題,不是個法律問題。”許健説:“我們注意到,社會上一些人士曾期望藉此次證券法的修改,來解決中國股市股權分置問題,但他們沒有仔細研究,解決股權分置並不屬於證券法修訂調整範圍之內,因為股權分置問題與證券法修改無關。”

  公務員法草案

  公務員法草案

  “二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負責人解釋該草案

  公務員對上級錯誤決定可説“不”

  據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沈路濤鄒聲文張旭東張宗堂)公務員這一概念該如何定義?公務員要不要絕對服從上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要不要不與企業掛鈎?公務員職位如何做出分類?公務員退休年齡能否有所變化?……就這些公務員乃至全社會最為關心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24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公務員法草案審議結果報告時,一一作了解答。

  經過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修改,我國首部關於公務員管理、與數百萬公務員息息相關的法律有望交付表決,正式浮出水面。

  上級決定錯誤公務員可説“不”

  專家認為,草案原規定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過於絕對

  公務員要不要絕對服從上級?對於草案原來規定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過程中曾引起不同看法。

  一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專家提出,公務員服從上級命令是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但草案這一規定過於絕對,為防止執行上級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或者命令,而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損失,公務員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對於執行明顯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和命令,公務員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意識。

  胡光寶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贊成這一意見,建議增加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該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責。”

  公務員工資水平不與企業掛鈎

  部分人大常委建議逐步縮小不同地區公務員工資水平差距

  草案原來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並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基本平衡。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提出,公務員的層級比較多,企業人員的層級比較少;企業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務員的工資與企業人員的工資很難做到基本平衡。

  胡光寶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將這一條規定中“並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刪去。

  草案原來還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對此,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提出,國家應逐步縮小不同地區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差距,提高艱苦邊遠地區公務員的待遇。還有委員建議,公務員的工資實行屬地原則。

  胡光寶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人事部反覆研究上述意見認為,公務員的工資制度是本法的一項重要內容,關係公務員隊伍的穩定和勤政廉政建設,各方面對現行工資制度提出的意見有一定的合理性,應當逐步加以解決。

  現行退休制度不作變動

  該制度符合現階段公務員隊伍實際情況

  原草案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應當退休。但草案對公務員的具體退休年齡未作規定。

  對此,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地方、專家提出,退休年齡是公務員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關於如何規定退休年齡,有不同的意見。

  胡光寶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人事部反覆研究認為,目前社會就業壓力很大,現行的退休制度符合現階段公務員隊伍的實際情況,建議對草案上述規定以不作修改較為穩妥。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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