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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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協議
借 名 購 房 協 議
甲方(借名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出名人): 身份證號碼:
現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甲方委託乙方就代為購買房屋及相關事宜,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達成以下協議,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一、基本事實
1.甲方委託乙方以乙方名義購買位於 室房屋一套。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以乙方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實際購房款及相關費用均由甲方支付,甲方是實際出資人和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
二、購房手續
甲方以乙方名義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包括但不限於購房款、契税等一切與購房相關的所有費用支出均由甲方承擔;與此房屋相關的購房合同、房款收據、契税憑據等所有付款憑據和證件均由甲方持有和保管。
三、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情況
1.該房屋以乙方名義購買,但該房屋所有權歸甲方所有,即甲方享有該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而乙方僅以自己名義代為持有,不享有任何房產權利。
2.因該房屋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物業費、水電費、裝修費、維護費等,包括將來可能發生的因持有該套房產所產生的所有税費,均由甲方實際承擔。
3.該房屋的實際所有權歸甲方,在可以辦理房屋產權證時乙方應當協助甲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四、違約責任
1.乙方應當恪守誠信,受甲方委託購買的房屋在其名下時不得侵害甲方的利益。如乙方的原因導致該房產權益受損,乙方應負責按實際損失賠償。如因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按本協議約定的條款行使對房產的權利,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五、爭議解決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