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顧問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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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顧問協議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守信、互惠互利、長期合作的原則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聘請乙方擔任甲方的融資財務顧問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顧問事項
因甲方的融資需求,及乙方在財務及融資方面的專業優勢和資源優勢,甲方同意聘請乙方擔任甲方的融資財務顧問,並就融資洽談事宜給乙方指定人員出具授權委託書,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融資財務顧問服務。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及時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公司有關情況和資料,並且保證該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甲方應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
(3)甲方在每次與乙方引薦的不同的投資者洽談之前,必須與乙方就不同的投資者分別簽訂《投資方確認函》(見附件)。
2、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對甲方進行盡職調查;
(2)乙方有權向潛在的投資者披露融資信息;
(3)乙方為甲方尋找、選擇、確定合格的投資者,並取得甲方的確認;
(4)乙方協助甲方與投資者進行商業談判。
第三條 費用的支付
1、在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每次向乙方提出融資財務顧問需求時,應向乙方支付該筆融資總額的2%,作為乙方提供融資財務顧問服務的前期費用。
2、在本協議簽訂後,乙方為甲方引見介紹的金融機構、投資人等所達成的任何融資協議和取得的相關融資均視為乙方的融資成功。
3、融資成功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每筆融資金額的8%,作為乙方的融資顧問費。甲方應在每一筆資金到位當日內支付融資顧問費。
4、融資成功後,甲方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融資顧問費的,則自應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額的千分之十支付罰金。若逾期十五天,仍未支付融資顧問費,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融資顧問費的兩倍作為違約罰金。
第四條 特別約定
1、因甲方融資造成甲方企業性質、股權結構、公司架構、融資主體等發生變化不影響甲方的付款義務。
2、甲方不得單獨或透過第三方跨越乙方,與乙方直接或間接介紹的投資者(包括該投資者的分支或關聯機構)洽談交易而不支付融資顧問費給乙方。如甲方違反本約定,仍須按本協議約定支付乙方全部融資顧問費。上述約定同樣適用於未來五年內甲方或甲方公司其它股東、關聯人或委託人與乙方介紹的投資者(包括該投資者的分支或關聯機構)的所有合作。
3、甲方在與乙方引薦的金融機構、投資人等簽訂任何融資協議和取得的相關融資後,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融資協議不能履行的,乙方已收取的費用不再退還。
4、本協議並不構成乙方對甲方的任何承諾。
第六條 其他條款
1、本協議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雙方同意由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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