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合同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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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誠信合作”的

加盟店合同書模板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誠信合作”的原則,於合作期內開設加盟店一事,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的責任

1.甲方的權利

1.1 倡導經營“_________”專賣連鎖事業,並擁有“_________”註冊商標的所有權;

1.2 根據市場需要,在各個城市設立加盟店/專賣店;

1.3 有權適時地得到乙方經營所必須提供的市場反饋信息;

1.4 在產品計劃方面可以結合乙方所在地的條件,對產品供應計劃進行綜合性援助。

2.甲方的義務

2.1 保證產品質量,如因產品的質量問題(如黴變,過期等),負責調換同類合格產品。

2.2 不得無故拖延發貨時間,否則,因此所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2.3 乙方需要辦理非法人執照時,甲方可提供一切合法手續,乙方辦理的費用自理。

第二條 乙方的責任

1.乙方的權利

1.1 擁有“_________”的商標,名稱的使用權及營業推廣權;

1.2 依照甲方策劃的會員促銷,廣告宣傳,集體活動以及其它的策劃方案進行共同活動;

1.3 有權獲得甲方經營管理業務的診斷性建議;

1.4 乙方及從業人員有權接受甲方的職能培訓;

1.5 有權接受甲方的各項專門職能的指導並進行經營活動。

2.乙方作為“_________”品牌加盟店的加盟經營者,必須恪守以下義務,誠實地從事經營活動:

2.1 認同_________公司倡導的連鎖經營理念,遵守甲方關於“_________”連鎖經營專賣的各項規章制度;

2.2 負責經營管理本區域的加盟店以及產品的推廣,開發工作;

2.3 依照甲方的標準,保持加盟店的結構及形象;

2.4 加盟店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專門從事經營活動;

2.5 維護經營並不接受第三者制約的經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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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借鑑本協議樣本時,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餘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合夥人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刪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後去掉所“注”內容。

普通合夥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企業的目的與經營範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的目的:通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 定為準。)

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企業由 個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自然人合夥人 個,法人合夥人 個,其他組織合夥人 個。(提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的方式為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注:也可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於 年 月前辦理。

經評估或協商,合夥人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比例 出資方式 繳付期限

(注: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財產權利等)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但是應當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虧損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每 年結算一次。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委託個合夥人(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閲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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