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動安全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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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海展覽中心浦東開發公司


大型活動安全協議書

乙方:

根據雙方20XX年X月XX日簽約的“上海市展覽場地租賃合同”第二十一條的約定,就滬委辦發〔20XX〕26號文通知精神,大型活動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為確保大型活動安全、有序、順利進行,就本次XXXXXX的舉辦明確甲乙雙方安全責任,特簽訂本協議

一、乙方的責任

1、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對本次大型活動負總責,並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防火、防爆、防盜、防治安案件發生、防來賓擁擠、防物品墜落、防臨時構(建)物倒塌和防危險品進入使用等安全防範工作,並全面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2、按規定應在舉辦活動預定日前15個工作日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辦理申請手續,在舉辦活動預定日前10個工作日向市消防局辦理消防安全檢查申報手續。如果在活動場所內需搭建臨時(構)築物及提供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還需在舉辦活動預定日前20個工作日到活動所在地的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質量技監部門備案(備案內容1-10)。

3、按照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建立活動安全保衞組,指派專人負責安全組工作,負責制定安全保衞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安保人員的崗位培訓,明確崗位及工作職責,負責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對租用場館範圍內的治安、消防、安全生產等承擔安全責任。

4、配備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與安全保衞隊伍(人數配置標準另附)。

5、乙方應與場館安全保衞部門密切聯繫,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管轄範圍,互相配合,同時要接受展館安全保衞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展館保衞部門開出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要及時進行整改。否則須承擔由此造成一切法律責任。

6、乙方應在舉辦活動預定日前3個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大型公共臨時活動安全許可證》;舉辦活動預定日前7個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安全工作方案、應急預案、活動計劃、基本情況、出席對象(特別對出席的領導、各類知名人士)和可能涉及公共安全的相關情況(含上述備案材料)。對臨時變更活動計劃、內容要隨時向甲方報告。

7、閉館時,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場館的清場工作與防火安全檢查。

8、乙方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及時勸阻影響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在活動期間,接受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等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二、甲方的責任

9、甲方對乙方所舉辦的大型公共臨時活動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如發現有違反政府的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定,及可能影響到公眾與甲方的安全時,有勸阻、責成整改和制止的責任。

10、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場所、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消防安全技術規範

1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活動場所核定的人員容量、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的暢通)、技防設施等活動場所使用的安全數據與資料,並提供安全責任區域平面圖。

12、甲方提供的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等設施應完好、有效。

13、甲方提供僅可供用的停車場地,指揮好車輛有序停放。

14、甲方負責展館門口的安全,閉館時,甲方在乙方的配合下做好場館的清場工作與防火安全檢查。閉館後,場館內的安全工作由甲方負責。

15、甲方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及時勸阻影響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在活動期間,接受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等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違約責任

16、乙方違反約定,甲方以囗頭或書面的形式提出整改意見要求。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見要求如未被採納或在要求的時限內未得到制止和糾正,甲方有權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來促使乙方糾正違反約定或違反法律的安全隱患現象。這些措施包括賠償、暫停輔助服務,直至關閉展館。

17、當甲方根據本約定第三條第1項規定而採取必要措施時,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18、乙方違反本約定,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重大事故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安全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生效。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本協議作為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蓋章):上海展覽中心浦東開發公司

甲方代表(簽字):

20XX年X月XX日

乙方單位(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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