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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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稱甲方)


承包商安全管理的協議書

乙方:(以下稱乙方)

甲方根據生產需要,將項目發包給乙方,雙方就安全管理、安全責任達成以下協定,共同遵守。

  一、本協議適用範圍:

1.本協議適用於所有乙方為甲方承包的現場維修服務。

2.項目地址:廠區內,或定單和合同指定的地點。

3.工程項目的發包形式是定單或合同,即本協議對今後甲乙雙方所簽定的所有的施工定單和合同適用。

  二、本安全協議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長期有效。如果今後雙方簽署更新的安全協議,則以更新的版本為準。

  三、協議內容:

1.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和規定。

2.甲乙雙方都應有安全管理體系,包括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

3.乙方的法人代表為,是具備承包項目需要的安全資質和有能力承擔安全責任的企業。並提供有效的資質證書。

4.乙方應指派經驗豐富、熟悉安全技術的人員負責項目現場的安全,並對施工現場進行日常安全檢查。乙方指派,聯繫電話;

5.乙方人員工作前,甲方將對其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有效期1年),介紹現場危害、甲方的安全規定等。乙方應負責對本單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

6.乙方應根據本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並提供甲方發包部門審核,同時對本單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嚴格按安全技術措施要求作業。未經安全教育者和安全交底者,不得進入現場工作。

7.乙方人員辦理進廠識別證時,涉及到特種作業的,必須向安全部提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複印件。

8.乙方人員年齡規定:男不得超過60週歲,女不得超過55週歲,不得招收童工或未成年工。

9.甲方應經常關心和督促乙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發現不安全的地方有權立即指出和制止,並提出整改要求。乙方要立即整改。

10.乙方必須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個人勞防用品(工作服、安全鞋、手套、安全帽、安全帶等),並督促人員正確穿戴;由於乙方員工自身的原因導致嚴重工傷事故,甚至死亡的,其責任由乙方公司全部承擔。乙方在開工前,必須為所作的工程購買工程意外險,對可能出現的傷亡事故進行保險。保險額度對每個人因為施工中的意外事故導致的死亡或嚴重傷殘的賠償不能低於25萬人民幣。乙方開工時尚未購買保險的,甲方有權取消承包定單或合同,由此對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誤等損失,乙方要全部承擔。

11.乙方應遵守甲方的保安和廠內交通規定。

12.乙方要確保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安全的,並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以保證工作安全;

13.由甲方提供的工具、設備在提交乙方使用前,乙方要認真檢查。投入使用後,就表示乙方認可甲方的工具、設備是安全的;

14.乙方涉及到特種作業(電、氣焊、電工作業、行車工、搭腳手架、登高作業、起重機、有害有毒易爆危險品處理等)的,其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有毒有害崗位提供職業體檢記錄。起重作業必須遵守“十不弔”規定,嚴禁違章無證操作;嚴禁不懂電器、機械設備的人擅自操作使用電器、機械設備。

15.乙方如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廠前,必須向甲方申報並獲得批准。危險品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儲存在安全地方,有防範措施和安全警示標誌。所有生產現場涉及需要切送電作業、管路隔斷、動火作業、密閉容器、登高作業、挖掘作業、臨時用電線路裝接等作業時,必須事先主動與發包部門負責該項目的管理人員聯繫,提出申請並辦理《安全工作許可》,理解甲方告知的現場危害及注意事項。任何不安全的工作,乙方有權拒絕執行。

16.乙方人員只能在甲方指定的吸煙點吸煙。乙方人員只能在指定區域內工作,不得隨意進入其他生產場所,不得擅自施工及觸及運行的設備。

17.乙方必須加強對現場人員的管理,杜絕發生偷盜行為。任何違反安全的行為一經發現,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終止合同並視情節輕重相應的處罰權利。

18.乙方應文明施工,不得亂拋、滾、扔工件或物料,作業區域工作環境應經常保持整潔,產生的垃圾、廢料要及時清理指定地點。

19.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毛竹腳手架。甲乙雙方對施工現場的腳手架及各類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誌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動。如確需拆除更動的,必須經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員的同意,並採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員如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後果均由該方人員及其單位負責。

20.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員從事合同外的任務,如有乙方應予拒絕。

21.在簽訂合同後,凡是按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須審批的項目,乙方應按規定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22.貫徹誰施工誰負責安全的原則。承包單位發生重大事故後,雙方應協力進行緊急搶救傷員和保護現場,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乙方對自己員工的安全負責,對分承包商的安全負責並且告知分承包商甲方現場的危害所在。

23.在作業現場,由於乙方違反上述協定,或安全技術措施不到位(又未與甲方主管部門主動聯繫),或發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或現場監督管理不嚴,或違反甲方安全規定等,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乙方應承擔全部的安全責任。其它情況下,事故的損失按責任協商解決。

24.對承包商違章的處罰,具體見:承包商安全違章處罰細則。

25.本協議訂的各項規定適用於立協單位雙方,如遇有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符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6.本協議經立協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有效。一式三份,發包部門、承包單位、安全部門各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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