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類贈與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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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範本】

附義務類贈與合同範本

 甲方(贈與方):_____(姓名)

  乙方(受贈方):_____(姓名)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

(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_____

(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_____的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

(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其它

甲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簽字:_____蓋章:_____

乙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簽字:_____蓋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義務的贈與的概述】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也稱附負擔贈與合同,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的合同。

附義務贈與作為一種特殊的贈與,在受贈人獲得較大利益,負擔較小義務的同時,滿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權益,因而成為贈與合同的主流形式。實務中,因受贈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約定義務引起的贈與合同糾紛也日漸增多。所謂附義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於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地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後,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

 【法律特徵】

1.附義務贈與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 附義務贈與作為一種契約,須以雙方當事人之合意為要件。只有當贈與人要約表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並要求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義務;受贈人承諾表示接受贈與財產,並願意履行義務時,贈與合同方為成立。

2.附義務贈與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 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雖然也負擔一定的義務,但雙方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物所付的代價或附隨的義務,不是其取得贈與財產所付的報酬或對價,因而不能因為贈與附義務而否認贈與合同的單務性和無償性。

3.附義務贈與是一種將義務附加於贈與的合同 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因其具有單務性而將所附義務視為另一個合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否則整個贈與合同無效。附義務贈與的履行,一般為贈與在先,義務附後。

 【與其他贈與的區別】

 1.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的區別

所謂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定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於結果不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如為結婚而贈與對方財物就屬於目的贈與。而附義務贈與,當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贈與人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義務,以求得結果的實現。

  2.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的區別

所謂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於未定狀態。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不能因為附義務而延緩或解除贈與的效力。

3.附義務贈與與附期限贈與的區別

所謂附期限贈與,是指當事人為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贈與中,期限的到來與否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期限尚未到來時,贈與合同雖已成立,但效力卻處於停止狀態。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除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外,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人不能因為受贈人未履行所附義務而對合同的效力進行抗辯。

瞭解附義務贈與和目的贈與、附條件贈與、附期限贈與的區別,可以幫助我們正確認定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準確適用法律。

【贈與人對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權利行使】

  1.贈與人可以行使履行請求權或撤銷權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物後,受贈人若不履行其義務,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台灣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也規定,如贈與人已為贈與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可見,當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贈與人可依法選擇請求受贈人履行義務還是撤銷贈與。贈與一經撤銷,即視為自始無效,受贈人應按不當得利的規定將贈與物返還贈與人。但贈與人的撤銷權自贈與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即歸於消滅。

 2.贈與人不能行使解除權

至於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贈與人是否可以請求解除贈與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根據附義務贈與的性質、結合法定解除的條件來加以分析。從以上附義務贈與的法律特徵中,我們可以看到,附義務贈與的性質仍屬於單務合同,糾紛的發生往往是在贈與人已將贈與物轉移給受贈人,即贈與行為已經履行完畢之後。而合同解除則適用於雙務合同,且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法定解除的事由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瑕疵擔保】

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91條之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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