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贈與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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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身份證號: )

公司股權贈與合同格式

乙方: (身份證號: )

甲、乙雙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股權贈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本協議由甲方與乙方於 年 月 日在 簽訂。

  第一條 贈與標的

1、甲方擁有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權,是該公司的合法股東;

2、甲方同意將其擁有不超過公司股權總額 %的股權給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贈與。

  第二條 贈與條件

1、為取得上述贈與,乙方應為公司提供如下服務:(這只是合同樣本,暫時還沒有協商,但不知道是否規定一定要有服務?)

2、乙方為公司連續服務每滿1年,甲方同意將其擁有的佔公司股權總額1%的股權贈與乙方,但所贈與的股權累計最多不超過公司股權總額 %。

3、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當是連續的,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中斷。

  第三條 贈與程序

1、乙方連續服務每滿1年,自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提請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並將股權變動情況登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同時向乙方出具《出資證明書》。

2、如此項贈與需徵得公司其他股東同意的,甲方應負責取得該項同意。

  第四條 贈與的撤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乙方嚴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親屬;

(2)乙方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給公司造成損失;

(3)乙方未提供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約定的服務或擅自中斷服務。

2、因上款第(1)項、第(2)項撤銷贈與的,乙方應當返還其基於本協議受贈的全部股權,並配合甲方和公司辦理公司股權變更手續;因上款第(3)項撤銷贈與的,乙方無須返還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權。

3、贈與撤銷後,本協議終止履行。

4、除本條第1款規定之情形外,乙方已提供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約定的服務,甲方不得撤銷贈與。

  第五條 承諾和保證

1、甲方保證對依據本協議贈與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的處分權;上述股權未設置任何抵押權或其他擔保權。

2、乙方承認原公司章程和股東之間的合同,保證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規定承擔股東權利、義務和責任。

3、乙方承諾,除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不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 股權贈與的法律後果

1、股權贈與完成後,乙方即成為公司股東,按其股權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2、公司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不受股東變更的影響。

  第七條 費用的負擔

本轉讓協議實施所需支付的有關税費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守約一方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和損害,應由違約一方賠償。

  第九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

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他

1、本協議由雙方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正本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執一份,其餘由有關政府部門留存。

  拓展閲讀

  贈與合同的法律性質與效力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三點行為性質:1、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2、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3、無償行為。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民法理論上,依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將合同區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其中前者是合同的常態,如買賣、租賃、承攬、委託等典型合同均為諾成性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與之相反,借貸、寄存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民法典中被規定為實踐性合同,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標的物,合同才成立。

那麼,贈與合同究竟為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呢?一種觀點是從保護贈與人利益角度出發,認為由於贈與合同的無償性,若規定其為諾成性合同,則贈與人一旦承諾,受贈人即可要求交付,並得強制履行,這對贈與人不公平,故應將贈與合同定為實踐性合同。另一種觀點是從保護受贈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認為贈與的合意達成以後,受贈人通常要為接受贈與而做出必要的準備,支付一定的費用,若贈與人承諾之後可以不交付標的物,受贈人會受到損失,這對受贈人不公平,故贈與合同宜規定為諾成性合同。

筆者認為,贈與合同應為諾成性合同。理由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依據這一規定可以認定我國法律將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因為該條款賦予贈與人撤銷權,而撤銷權作為形成權,它須以一個已經成立的法律關係為前提,只有在贈與合同成立即贈與法律關係形成以後,才會產生“撤銷”的問題。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有撤銷權,是以法律承認此時贈與合同關係已經成立為前提的。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該規定在保護受贈人利益的同時,兼顧了對贈與人利益的維護,賦予贈與人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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