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撤銷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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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撤銷權行使的主體

贈與合同的撤銷介紹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只能由贈與人本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行使。贈與人當然享有獨立的撤銷權,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只有在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 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無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贈與合同是非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第二,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第三,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第四,只能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

(2)有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第二,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第三,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繼承人或監護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第一,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3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因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係歸於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後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延伸補充:

一 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徵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與受贈人所有,受贈人也表示接受贈與的協議。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 無償性。

2 單務性。

3 轉移贈與財產的所有權。

4 贈與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5 贈與為諾成合同。

二 贈與合同撤銷的分類

根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為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1 無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需任何理由而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 有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時,使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歸於消滅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銷權: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第三,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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