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經營管理崗位職責5篇 拓展港口業務的關鍵——港口經營管理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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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經營管理崗位是指負責港口的規劃、管理、運營、監督、評估等工作,是港口經營管理的核心崗位。這一崗位需要具備全面的港口管理知識和經驗,熟悉行業相關法規政策,掌握先進的港口管理理念和技術,能夠有效地組織和協調各項工作,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運營。

港口經營管理崗位職責5篇 拓展港口業務的關鍵——港口經營管理崗位職責

第1篇

本着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為減少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中人員、財產、設施突遭重大損失,防止事故災害擴大而造成惡劣影響,在公司所處港口、碼頭突發事故時能迅速、有效地進行應急救援,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和避免對人民生命、港口基礎設施、公司財產造成的危害和損失,針對公司港口、碼頭突發事件的事前防範、事中應急處置、事後緊急救助等工作制定本預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事故發生時,針對事故不同類型,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

1、人員傷亡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1)傷亡事故發生,負傷者或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本部門負責人及公司領導彙報。(2)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3)公司領導、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趕往現場組織搶救,事後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小組,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經過。

2、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進行自救,並及時撥打119消防救助熱線求救。事故發生在碼頭前沿區域的,應及時停止

作業,通知船方做好封艙,指揮船舶駛離危險區域,必要時實施砍纜,使用應急拖纜,立即拖離碼頭。

3、機械事故發生時的應急處置措施:(1)立即將受傷人員送到醫院進行救治,要將人員的生命安全始終放在第一位。(2)立即組織專業人員對設備進行檢查,待排除故障後方可繼續作業,同時要將本次發生故障的原因以書面的形式寫成報告交給生產部負責人。

4、颱風來臨時的應急處置措施:(1)當颱風來臨時,立即通知公司碼頭吊車作業人員馬上停止裝卸作業,將吊車吊臂放下,同時告知停靠在碼頭的船隻做好進港避風準備。(2)災情發生後,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搶險,將受傷人員迅速轉移到安全地方進行救治,同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彙報,尋求支援。

第11篇:品牌經營崗位職責1整體運作x公司品牌,最佳程度地發揮x公司品牌的形象。2 維護x公司品牌,提升x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3 x公司品牌相關費用的管理。4 處理與品牌相關的其他工作。5 處理x公司其他品牌的策劃、設計、註冊、使用等工作。6 制定和實施公司廣告宣傳計劃。7協調和管理公司廣告宣傳業務。8調查x公司品牌的知名度,並設法提升。9論證x公司品牌的使用,防止品牌價值受損。

港口經營管理崗位職責5篇 拓展港口業務的關鍵——港口經營管理崗位職責 第2張

第2篇

一、貫徹執行《合同法》、《統計法》及巨能集團和公司機關等有關的法規、政策、制度、文件,嚴格執行公司與各方簽訂的合同。

三、根據合同管理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對有關各方執行合同的情況進行檢查。

六、負責合同修訂和評審工作,以及各項目部資質審核,外包工程合同管理。

七、協助項目部領導及相關部門做好設計變更,調價等工作。

八、負責收集、整理、統計等方面資料,及時準確的為項目部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十、負責相關工程資料和合同的收集,歸類、存檔以及備份等工作。

一、貫徹執行《《合同法》、《統計法》及巨能集團和公司機關等有關的法規、政策、制度、文件。

二、負責有關計量支付資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

四、負責收集、整理、統計等方面資料並負責計劃、統計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及時準確的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五、負責合同修訂和評審工作,以及對各項目部資質審核,外包工程合同管理。

六、做好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及成本分析,及時準確的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七、協助項目部領導及相關部門做好變更、調價等工作。

一、貫徹執行《《合同法》、《統計法》及巨能集團和公司機關等有關的法規、政策、制度、文件。

二、負責有關計量支付資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

四、負責收集、整理、統計等方面資料並負責計劃、統計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及時準確的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五、負責協助部長對相關合同修訂和評審工作,以及對各項目部資質審核,外包工程合同管理。

六、配合部長和項目部領導做好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工作。

七、配合部長和項目部領導及相關部門做好變更、調價等工作。

八、做好工程相關資料的收集、存檔、歸類以及備份等工作。

第3篇

?上海港口經營管理實施辦法》(修訂)已經2011年11月1日第2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上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經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上海港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上海港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三)為委託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

(四)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五)為委託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理貨服務;

(六)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船員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殘油、洗艙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

(七)從事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業務。

第三條 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負責上海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其下屬的上海港碼頭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對外開放港區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航務管理處具體負責市管內河港區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各區(縣)航務所的區(縣)港口管理具體工作給予指導。

各區(縣)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河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上海港口範圍內從事第二條規定的各項港口經營業務的下列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其中申請從事港口理貨的,應當按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從事港口經營(港口理貨除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符合規定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庫場、儲罐、污水處理設備和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設施;

3、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

4、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處置能力以及相應污染的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5、應當配置有報送港口統計資料和相關信息的通信設施、設備。

(三)有與經營規模、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相應資質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六條 申請從事港口經營,應按本辦法附表(附件1-16)的具體要求,提交與擬申請業務相對應的有關材料。

同時申請多項經營業務的,各單項業務要求提交的材料中有相同的,申請人可以只提交一份材料。

軍用碼頭申請從事臨時港口經營的,除按第六條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軍隊主管部門核發的對外《有償服務許可證》,且有償服務許可項目應與申請的港口經營項目相符。

公務碼頭申請從事臨時港口經營的,除按第六條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當出具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資港口經營人除按第六條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填報《外商投資港口經營人登記表》(附件17)。

租賃港口設施從事港口經營的,除按第六條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當與權屬人簽訂規範的港口設施(碼頭)租賃合同(附件18)。

在對外開放港區和市區內河港區從事港口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港口局書面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

在區(縣)內河港區從事港口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區(縣)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但從事危險貨物、集裝箱(浦東新區除外)和客運(鄉鎮渡口除外)港口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申請。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人提出的港口經營許可申請時,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准予行政許可,併發給《港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並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新建、改擴建碼頭通過試運行備案,並准予港口經營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並標明僅適用於試運行期間。碼頭試運行結束並通過竣工驗收後,按規定換髮《港口經營許可證》。

?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租賃港口設施從事港口經營活動,且租賃期限不足三年的,《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按租賃期限確定。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三十日以前,向《港口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未按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港口經營許可。

(二)原許可從事港口經營所具備的條件發生變化的,還需提交符合經營條件的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和經營範圍發生變更,應當就變更事項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許可手續。原許可從事港口經營所具備的條件發生變化的,還需提交符合經營條件的相應證明材料。

港口經營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辦公地點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並換髮《港口經營許可證》。

港口經營人停業或者歇業,應當提前三十個工作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原許可機關收回並註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港口經營許可證》核准的經營項目開展港口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合理使用和維護港口經營設施、設備,做好港口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記錄,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第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核定的靠泊能力範圍內為船舶提供靠泊,並按碼頭靠泊能力配置相應的現場調度員和系解纜人員。

第十八條 為貨物提供堆存的港口經營人,在所經營的區域內貨物積壓達到、超過核定的堆存量時,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疏運措施。

第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變更或者改造許可經營的碼頭、堆場、倉庫、儲罐和環境保護設施等固定經營設施,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建設改造手續。依照有關規定無需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港口經營人改造碼頭設施期間,不得從事港口經營行為。如碼頭設施條件允許,需要從事部分港口經營的,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經營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旅客運輸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證旅客基本生活用品供應,保持良好的候船條件和環境。

第二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安排搶險、救災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港口作業。

港口經營人在公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組織疏港等緊急情況下,應當服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指揮。

第二十二條 為船舶提供港口設施服務的港口經營人,發現停泊在碼頭的運載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船舶(包括雖已卸貨但未作清艙處理的)動用明火進行改裝、修理的,以及停泊在危險貨物碼頭的船舶動用明火進行改裝、修理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港口經營活動。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港口裝卸作業;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危險品水上過駁作業。

港口經營人從事砂石料、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等散雜貨物裝卸、儲存的,應當制定合理的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採取防止貨物散落水體、防止揚塵擴散等必要的防護措施,有效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從事渣土(泥漿)裝卸、儲存的,還應當在作業現場安裝視頻監控設備,視頻監控圖像必須保存三十日。

第二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在港區作業時,貨物或者其他物體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響港口安全或者有礙航行的,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附件19),並負責清除。

第二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對堆存的貨物實施衞生除害處理,應當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專用場所實施,並在處理的二十四小時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被處理貨物的名稱、數量和處理原因、時間、地點、措施以及應急預案等事項(附件20)。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有關港口安全作業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規章制度,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從事港口經營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佈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港口經營性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排擠競爭對手,限制或者妨礙公平競爭;不得對具有同等條件的服務對象實行歧視;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在對外開放港區從事港口貨物裝卸、港內駁運、儲存、船舶港口服務的經營人,應當在作業前及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報。作業完工後,如實際裝卸情況與預填報裝卸情況有差異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正。

從事港口貨物裝卸的經營人,應當遵守《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和《港口貨物作業規則》的規定,使用下列相關的港口經營單證、票據:

(二)作業委託人已辦理的港口、海關、檢驗、檢疫、公安以及其他貨物運輸和作業所需的各項手續的單證;

(七)税務部門規定的發票。 港口經營人應當規範使用、據實填寫前款的經營單證、票據,並作為港口統計的原始憑證,指定專人按規定保管。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港口行政性收費。

港口經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港口經營人有權拒絕違反規定收取或者攤派的各種費用。

港口經營人應當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港口統計,保持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統計台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港口統計資料及有關信息。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為港口經營人保守商業祕密。

第三十四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和本辦法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的結果向社會公佈。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瞭解情況,並可查閲、複製有關資料。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兩個人以上,並出示執法證件。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和《上海港口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相應處罰。

第三十八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或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的,依法給予相關處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止。原《上海港口經營管理實施辦法》(滬港港〔2008〕119號)同時廢止。

第4篇

一、按照公司總體要求,負責編制本部門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落實。

二、廣泛收集各種工程信息資料,掌握建築行業市場動態,為領導提供有價值的信息。

三、負責工程投標,做好資質預審,工程預算,投標文件等編制工作。

四、對中標項目負責起草工程合同,洽談對外、對內的有關合同條款,完善有關合同內容。

五、負責編制工程預算,提高預算編制水平,使工程預算作為投標和成本核算的主要依據。

六、負責工程決算編制工作。對竣工的項目,積極蒐集各種資料,配合項目部,做好工程決算工作。

七、協助領導和其他部門做好成本核算。分析工程定額中的人、材、機含量,對工程的前、中、後期實際投入做好了解,控制工作。

八、做好投標文件、圖紙、合同等有關工程前期檔案資料的保管工作。

九、與有關部門進行及時溝通,做好中標工程的信息傳遞,以及後期檢查工作。

二、按照公司經營發展思路,負責組織制定公司中長期經營規劃和經營承攬目標計劃。

三、負責信息的選定:對工程信息的收集、分析、篩選、和跟蹤。

五、負責收集和分析行業競爭對手經營動態和內業信息。

六、履行預決算工作職責,準確預算、有效的控制工程造價。

八、熟悉各項定額的標準、計算規則、定額的套用及編制方法。

九、參加施工預算和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報價內審以及竣工結算工作。

一、遵紀守法,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服從領導,保守公司機密。

三、負責公司合同的管理工作。及時編制、更新公司各類合同文本,完成合同的編號、發放、整理、借閲工作。

四、完成招投標文件編制、打印、裝訂、密封等工作,及時提供投標所需的各種資質證件。

五、在科長的帶領下完成公司下達的經營考核目標任務。

第5篇

1、負責組織公司各單位、部門的年度經營承包方案起草和績效考核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公司年(季、月)度生產計劃,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專項工程計劃,安全費用計劃。

3、負責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煤炭市場信息,為公司領導經營決策提供依據。

4、負責公司煤炭產品銷售價格的分析與制定,物資採購價格的分析與研究,審核供應部門的採購價格、銷售部門的產品銷售價格。

5、負責公司統計管理工作。填報、編制月、季、年度統計報告,包括相關的統計台帳、報表、文字分析等。

6、負責各類合同文件的編制、管理、招標評審、合同評審及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傳遞及歸檔。

1、負責編制公司的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固定資產投資、煤炭安全費用、專項維修工程等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年度經營目標的分解工作;制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2、依據年度綜合生產經營銷售及採購計劃,組織落實資金,並監控各項計劃的實施過程。

3、組織彙總公司各單位、部門工作統計、工作總結(計劃完成情況),並進行審核分析。

4、組織制定各單位、部門關鍵績效指標並分解下達年度考核指標,組織開展各部門、單位績效考評。

5、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煤炭市場信息;負責公司煤炭產品價格分析與監督,物資採購價格的分析與研究、監督,審核供應部門的採購價格、銷售部門的產品售價;負責公司內部市場管理工作。

6、負責各類合同文件的編制、管理、招標評審、合同及相關資料評審。

1、負責組織編制和下達公司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物資採購計劃、煤炭生產安全費用計劃以及專項工程計劃。

2、依據年度計劃,組織落實資金,監督和控制計劃項目實施,確保公司年度計劃的順利實現。

3、負責提供公司經營方案和考核工作的有關數據,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制定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實施細則等管理辦法。

4、參與公司工程建設項目、礦井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等項目設計方案審查、項目概預算審查。有效控制項目建設規模、標準、投資,努力提高投資效益。

1、貫徹執行《統計法》,掌握統計工作的法規和政策,及時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

2、佈置實施完成上級統計報表制度,實事求是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3、落實公司統計管理辦法,組織協調好各部門之間的統計數據關係。

4、及時、準確、全面地完成綜合、生產、銷售及固定資產投資等統計報表的月、季、年報工作。

5、負責做好統計基礎工作和歷史資料積累、做好統計台帳。

1、參與組織編制、調整公司年度銷售、工程、資金、設備採購合同。

2、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目標及管理要求,擬定公司各類合同管理制度並適時調整。

3、負責公司銷售、材料、工程及設備等物資採購招投標合同管理,並對物資採購、運銷、煤質等經營領域進行監管。

4、負責工程項目現場核定、驗工月報、核定工作,參與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合同審查、施工、竣工驗收及工程招標工作。

5、負責工程項目投資分析,核定工程建設各類費用,為投資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6、負責工程造價信息的收集、整理、彙總,為合理計價提供基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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