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集2021-2023年我省農機購置補貼建議的通知

來源:巧巧簡歷站 2.56W

關於徵集2021-2023年我省農機購置補貼建議的通知

關於徵集2021-2023年我省

農機購置補貼建議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要求,為進一步提高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科學性、精準性和實效性,現就緊緊圍繞鞏固脱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等,徵集2021-2023年我省農機購置補貼建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集內容

(一)農機專項鑑定產品。根據《農機專項鑑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範(試行)》(附件1)要求,提出擬參與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專項鑑定產品建議。

(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根據《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附件2)要求,提出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建議。

(三)補貼機具資質直接採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圍繞有助於大宗農產品穩產保供、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環節等,提出無法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補貼機具資質的產品建議。

(四)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圍繞糧食生產薄弱環節、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以及高端、複式、智能農機產品的推廣應用,提出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建議,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

(五)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圍繞實施作業補貼、貸款貼息、融資租賃租補助等,提出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建議。

二、有關要求

(一)研究提出建議。各地和有關單位要在認真學習農財兩部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要求的基礎上,按照徵求意見、專家論證、集體決策等程序,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二)及時報送材料。各地和有關單位按照《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建議申報材料格式要求》(附件3),於525日前將電子版和加蓋單位公章的掃描件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省廳農機行業發展處。按屬地管理原則,農機企業建議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送。

聯繫人:黃延珺、茅迎春,聯繫電話:025-8626304686263069,電子郵箱:

 

附件:1. 農機專項鑑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範(試行)

2.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

      3. 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建議材料格式要求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15 8

 


附件1

 

農機專項鑑定產品購置補貼

實施工作規範(試行)

 

一、補貼產品選定

(一)產品條件。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專項鑑定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由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建議,技術創新特徵明顯,能夠彌補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提升農業機械化水平。

2.已通過農機專項鑑定且信息完整準確上傳至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台。其中,屬現行推廣鑑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產品,其上傳至平台的信息還應包括推廣鑑定大綱涵蓋的全部內容。

3.已在本省由鑑定機構實地檢驗,並出具試驗報告,或取得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檢測、鑑定、推廣、科研等單位出具的實地試驗驗證報告,或經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進行適用性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二)選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選確定擬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專項鑑定產品對應的品目:

1.徵集建議。緊緊圍繞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面向基層農業農村部門公開徵集擬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鑑定產品建議。

2.專家評議。邀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鑑定、技術推廣等方面和產業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校以及基層農業農村部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代表組成專家組,按照產品條件,對擬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鑑定產品進行評議,初步選定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鑑定產品,並提出產品所屬機具品目及對應的大綱(包括專項鑑定大綱及其修改單,屬於現行推廣鑑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還應包括其對應的推廣鑑定大綱,下同)建議。對爭議較大的產品品目歸屬,應書面徵求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農業農村部農機化總站)意見。

3.審定公示。經集體研究審定後,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辦或指定的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4.發佈實施。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佈。公佈內容包括補貼品目、產品名稱及對應的大綱。原則上,農機專項鑑定產品購置補貼種類範圍應每年第一季度公佈,並按年度進行調整。

(三)實施時間。農機專項鑑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週期一般為三年,可按年度調整。具體由各省根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週期、農機專項鑑定產品證書有效期等確定。專項鑑定大綱轉化為推廣鑑定大綱後,按該專項鑑定大綱進行鑑定的產品,其補貼資質最多可延長至其鑑定證書有效期止後一年。

二、補貼機具分檔與補貼額測算

農機專項鑑定產品補貼的分類分檔、補貼額測定和投檔等工作總體按照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開展,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補貼機具分檔。組織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鑑定、技術推廣、生產製造等方面的專家,緊緊圍繞機具的性能、結構、材質等指標,集體研究確定專項鑑定產品的分類分檔參數。屬全國補貼範圍內、現行農機推廣鑑定大綱不能涵蓋的專項鑑定產品,應在同類產品分檔參數基礎上,增加有關創新性指標參數,並單獨分檔。

(二)補貼額測算。測算農機專項鑑定產品補貼定額,其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價格測算。對於只有一家企業生產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價格審計。補貼額原則上不高於同類或相似補貼產品補貼額。

(三)補貼機具投檔。組織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投檔,對於現行推廣鑑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專項鑑定產品,投檔時應同步上傳農機試驗鑑定證書(鑑定類型為推廣鑑定)。對超範圍投送產品及投送品目、檔次錯誤的,按違規行為處理。

三、實施管理

農機專項鑑定產品的補貼實施要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定,並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體研究的事項,要有包含參會人員發言內容的會議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或意見。

(二)及時公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發佈農機專項鑑定產品補貼實施方案,公開資金規模、實施區域、操作程序,以及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等信息。

(三)強化誠信建設。組織自願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鑑定產品生產企業進行書面承諾,明確其在產品質量、經銷商管理、銷售價格真實性、售後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主體責任,並監督其履行承諾。

(四)做好進度調度。對專項鑑定產品補貼實施情況按品目及對應的專項鑑定大綱進行單獨調度,並按月彙總上報。

(五)開展抽查監督。委託有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一定比例的補貼產品抽查核驗,嚴格查處違規行為。

各省要結合專項鑑定產品補貼實施情況,適時提出農機推廣鑑定大綱制修訂建議,推動將相關專項鑑定大綱轉化為推廣鑑定大綱,提出新增相應機具品目建議。農業農村部將農機專項鑑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列入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對管理不到位、實施問題較多、風險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暫停其開展農機專項鑑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

 

 


附件2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

 

一、試點內容和地區

(一)試點內容。探索對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鑑定的新型農機產品或不適宜鑑定的成套設施裝備進行補貼的路徑和辦法,推動新型農機產品試驗鑑定大綱和成套設施裝備建設標準規範制修訂,為相關產品納入農機購置補貼範圍提供支持。

(二)試點地區。各省結合實際,自主決定是否開展試點以及選取試點內容,既可在全省範圍實施,也可在部分重點市縣開展,優先選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基礎好、有較強監管能力的地區,重點向丘陵山區傾斜。

二、試點產品選定

(一)產品條件。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應當農業機械屬性明確,技術創新特徵明顯,能夠彌補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屬農業生產急需、農民急用產品,其先進性、安全性和適用性等符合以下條件。

1.新型農機產品。先進性方面,至少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鑑定(評價證明)之一;安全性方面,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依據相關標準出具的檢驗報告;適用性方面,應當通過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或委託縣級以上農機鑑定、推廣、科研單位開展的田(場)間實地試驗驗證。

2.成套設施裝備。先進性方面,成套設施裝備或其主要設備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鑑定(評價證明)之一;適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實地應用數量;合規性方面,達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制定的建設標準規範要求,其結構、材質、性能、建設安裝、竣工驗收等方面不低於國家、行業、團體和企業標準規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築材料修砌的地基、牆體等。

(二)品目數量。新型農機產品試點品目數量不超過3個,實行總量控制,調整按年度進行。成套設施裝備試點品目數量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三)選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選確定擬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並優先考慮丘陵山區需求:

1.徵集建議。緊緊圍繞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優先考慮丘陵山區農業生產需要,面向基層農業農村部門公開徵集擬納入試點的產品建議。

2.條件審查。組織專家對照產品條件進行評估,通過後可初步將其作為選定產品。

3.品目歸屬。對照現行有效《農業機械分類》農業行業標準等有關規定,確定產品所屬品目。對爭議較大的產品品目歸屬,應書面徵求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農業農村部農機化總站)意見。

4.分類分檔。組織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鑑定、技術推廣、生產製造等方面的專家集體研究確定產品的分類分檔參數。原則上,新型農機產品分檔參數要包含性能、結構、材質等指標,成套設施裝備要包含設施種養加工規模、運行能力、工作效率、能源類型、配套功率、主體結構、主要設備材質等指標。

5.品目公示。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辦或指定的網站對擬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品目信息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6.申請備案。公示無異議後,書面向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有關要求詳見《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有關備案工作申報材料格式要求》。

7.公開產品。經備案同意後,按程序公佈試點方案、分類分檔和補貼額一覽表、風險提示等。組織新型農機產品生產企業按規定自主投檔,審核公示後公佈試點產品。

三、資金規模、補貼標準和兑付方式

(一)資金規模。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試點資金規模。新型農機產品年度試點資金量按不超過試點省份年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規模的10%安排,其中,補貼資金總規模低於1000萬元的,年度試點資金量可提至最高100萬元; 3億元及以上的,年度試點資金量不超過3000萬元。成套設施裝備年度試點資金量由各省結合資金供需情況自主確定。

(二)補貼標準。補貼額由試點省份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參照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確定,新型農機產品補貼額原則上不高於同類或相似補貼產品補貼額。

(三)兑付方式。原則上按照先使用後補貼方式兑付資金,新型農機產品達到一定規模的作業量、成套設施裝備核驗合格且生產應用一段時期後方可兑付補貼,具體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結合實際自主確定。

四、監督管理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可參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定執行,也可採取項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在落實好信息公開、內部控制等要求的同時,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條件審查。充分利用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台公開的鑑定大綱信息,做好試點產品鑑定情況審查。規範參與試點的成套設施裝備生產企業基礎條件,保證其能夠為購機者提供產品加工、建設、安裝等服務,具備一定的售後服務能力,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應包含試點產品生產、經營相關內容。

(二)強化企業誠信。加強試點產品生產企業誠信審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排查,嚴防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參與試點。組織自願參加試點的生產企業進行書面承諾,明確其在產品質量、售後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三)加強風險提醒。要公開試點產品的技術優勢、使用潛在風險等信息,通過組織產銷企業和購機者簽訂知情同意書的方式,提示農民羣眾知悉產品使用風險,引導理性購買。

(四)開展監督檢查。選擇從事農林行業(農業工程)設計、諮詢、鑑定、造價、監理等相關業務工作2年及以上,並且具有農林行業(農業工程)設計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工程監理專業機構,開展成套設施裝備資金兑付前核驗和資金兑付後抽查工作,嚴格查處違規行為。

(五)做好進度調度。對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情況進行單獨調度,並按月彙總上報。

各省要結合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情況,適時組織制修訂相應的農機試驗鑑定大綱,制定發佈成套設施裝備建設標準規範及補貼辦法,為相關產品納入農機購置補貼範圍創造條件。農業農村部將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工作列入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對管理不到位、實施問題較多、風險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暫停其開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


附件3

 

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

建議材料格式要求

 

一、農機專項鑑定產品購置補貼

建議材料包括:1.建議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是否緊緊圍繞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等;二是產品的技術創新特徵、對應的鑑定大綱等情況;三是主要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及地區分佈、型號、已有產銷量、圖片和視頻、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量及測算依據等;三是品目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情況;四是公示等遴選決策過程中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2.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專項鑑定產品建議表》(格式見附表1)。

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

(一)新型農機產品。建議材料包括:1.建議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於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等;二是主要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及地區分佈、型號、已有產銷量、圖片和視頻、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量及測算依據等;三是試點品目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情況;四是公示等遴選決策過程中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2.《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建議表(新型農機產品)》(格式見附表2)。

(二)成套設施裝備。建議材料包括:1.建議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於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等,是否符合農業農村部有關加快畜牧業、設施種植、水產養殖等文件要求,是否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二是主要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及地區分佈、已有產銷量、圖片和視頻、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量及測算依據等;三是建設標準規範;四是試點品目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情況;五是公示等遴選決策過程中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2.《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建議表(成套設施裝備)》(格式見附表3)。

三、補貼機具資質直接採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

建議材料包括:1.建議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建議品目是否有助於大宗農產品穩產保供、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環節和貧困丘陵山區農機化水平等,是否無法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補貼機具資質;二是建議品目涉及的主要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及地區分佈、照片、型號、已有產銷量、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等;三是績效目標設置,產出指標(補貼購置台套數)、效益指標(經濟、社會、生態和可持續影響)、滿意度指標(針對農户與企業);四是風險防控措施,包括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管理、信息公開等;五是遴選決策過程等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2.《補貼機具資質直接採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建議表》(格式見附表4)。

四、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

建議材料包括:1.建議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説明補貼額測算比例調整的品目是否屬於高端、複式、智能以及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的產品,是否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並圍繞上述特徵作出具體説明;二是按調整後補貼額測算比例測算補貼額情況及過程,包含相關檔次平均銷售價格獲取情況等,其中,品目屬於通用類機具的,應説明測算後的補貼額是否高於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是否在20%以內;三是補貼額測算比例調整前後的補貼額差距分析等;四是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2.《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建議表》(格式見附表5)。

五、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

建議材料包括:1.建議報告,主要內容:一是試點區域,全省範圍還是省內部分地區等;二是試點機具,具體機具種類等;三是試點內容,具體資金支出創新方向、信息化系統等相關配套支持措施等;四是績效目標設置,產出指標(補貼購置台套數)、效益指標(經濟、社會、生態和可持續影響)、滿意度指標(針對農户與企業);五是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2.《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建議表》(格式見附表6)。

 

附表:1.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專項鑑定產品建議表

2.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建議表(新型農機產品)

3.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建議表(成套設施裝備)

4.補貼機具資質直接採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建議表

5.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建議表

6.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建議表

 


 

附表1

 

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專項鑑定產品建議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序號

產品名稱

生產企業名稱

建議提出單位

技術創新特徵

是否已通過農機專項鑑定且信息完整準確上傳至全國農機試驗鑑定平台

組織或開展適用性試驗驗證的單位

產品所屬機具大類、小類、品目

專項鑑定大綱及其修改單

對應的推廣鑑定大綱

分類分檔參數

市場銷售均價(元)

相關企業是否被列入補貼違規黑名單或違規行為尚在處理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是否集體研究

備註

1

 

 

 

 

 

 

 

 

 

 

 

 

 

 

2

 

 

 

 

 

 

 

 

 

 

 

 

 

 

3

 

 

 

 

 

 

 

 

 

 

 

 

 

 

填表説明:本表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填報。


附表2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建議表(新型農機產品)

 

填報單位:(蓋章)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序號

機具大類

機具小類

機具品目

產品

名稱

主要產品及生產企業數量

建議提出單位

創新類型

(二選一,打“√”

先進性證明內容

安全性證明材料

組織或開展適用性試驗驗證的單位

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

(萬元)

相關企業是否被列入補貼違規黑名單或違規行為尚在處理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是否集體研究

備註

無鑑定大綱

鑑定大綱不能涵蓋

1

 

 

 

 

 

 

 

 

 

 

 

 

 

 

 

2

 

 

 

 

 

 

 

 

 

 

 

 

 

 

 

3

 

 

 

 

 

 

 

 

 

 

 

 

 

 

 

備註:本表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填報。


 

附表3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建議表(成套設施裝備)

 

填報單位:(蓋章)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序號

機具大類

機具小類

機具品目

產品

名稱

主要產品及生產企業數量

建議提出單位

先進性證明內容

本省實地應用數量

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

(萬元)

相關企業是否被列入補貼違規黑名單或違規行為尚在處理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是否集體研究

備註

1

 

 

 

 

 

 

 

 

 

 

 

 

2

 

 

 

 

 

 

 

 

 

 

 

 

3

 

 

 

 

 

 

 

 

 

 

 

 

備註:本表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填報。

 


 

附表4

  

補貼機具資質直接採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建議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序號

機具大類

機具小類

機具品目

主要產品及生產企業

建議提出單位

是否經過專家論證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是否集體研究

是否經過公示

年度績效目標

備註

1

 

 

 

 

 

 

 

 

 

 

2

 

 

 

 

 

 

 

 

 

 

3

 

 

 

 

 

 

 

 

 

 

 

 

 

 

 

 

 

 

 

 

備註:本表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填報,每行填寫1個品目。

 


 

附表5

 

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建議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序號

機具大類

機具小類

機具品目或檔次

建議補貼額測算比例

是否徵求基層意見

是否經過專家論證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是否集體研究

備註

1

 

 

 

 

 

 

 

 

2

 

 

 

 

 

 

 

 

3

 

 

 

 

 

 

 

 

 

 

 

 

 

 

 

 

備註:本表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填報,每行填寫1個品目或檔次,品目數量累計不超過10個。

 


 

附表6

 

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建議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試點區域

 

試點機具

 

試點內容

(試點基礎條件)

 

年度績效目標

 

預計年度使用      補貼資金規模

(萬元)

 

備註:本表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填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