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離婚協議書3篇 "和平分手,公正解決:優秀有效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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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關於“有效離婚協議書”的介紹。離婚協議書是離婚時雙方達成的一份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包括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內容。一份有效的離婚協議書可以減少離婚所帶來的紛爭與壓力,為離婚雙方和子女帶來更多的保障與穩定。

有效離婚協議書3篇

第1篇

懷孕期間一般是不可以離婚的,如果懷孕期間簽訂而女方不同意的話那就應該是無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 懷孕期間一般是不可以離婚的,如果懷孕期間簽訂而女方不同意的話那就應該是無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後的一年之內,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

女方在懷疑期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麼這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如果女方在懷疑期間男方提出離婚,那麼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一般是無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是法院認為男方提出的請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麼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離婚的,雙方簽訂的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也具有效力。

不過,婚姻關係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係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註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問題時,不能置身份關係於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在這一思想指導下,《解釋(二)》作了一些具體規定。例如,對屬於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變更或者撤銷協議的情形,在明確列舉出的事項中並沒有規定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內容,就是基於這種考慮而設計的。當然,也不是完全排斥這些未明確寫出事項的適用,只是對這幾方面的內容,在適用的時候必須嚴格限制。個案中如果確實屬於應該適用這些規定的,可以依據《解釋(二)》第九條規定處理。根據現在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但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處於離婚邊緣的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通常會出現這種情況,雙方離婚協議已達成,雙方均簽字認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時,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是,另一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一方必須執行協議內容,或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是否一定會按離婚協議判決呢?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撫養關係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於人身關係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覆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係、以及意見等與人身關係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説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覆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後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有效離婚協議書3篇

第2篇

網友問:離婚協議書雙方簽字按手印沒有公正過有效嗎?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20xx年夏天,一男一女來到了華大方瑞。女人是60歲左右的老太太,梳着利落的短髮,衣着雖然普通,但渾身上下都透出厲害勁兒。男人30歲出頭兒,神情呆板。老太太向工作人員打聽:“能不能給胎兒做親子鑑定?”工作人員説:“如果是胎兒,可以在母體懷孕四個月以後來做。”“我想鑑定的是引產的胎兒。” 説着,把一個小木桶拿到桌子上,“就是這個。求你們一定要幫幫我。我也不願意這樣,可孩子已經快七個月了,都成形了啊,就這麼沒了,我們還矇在鼓裏。”老太太忍不住哭了起來。

在接案室裏,同事問能否取胎兒的臍帶血做親子鑑定。鄧亞軍搖搖頭説:“不行,臍帶血有可能混有母親的樣本,很可能影響親子鑑定的準確性。雖然胎兒沒發育成熟,但手部中間的軟骨組織可以做親子鑑定。”隨後,鄧亞軍問老太太:“孩子樣本跟誰做比對?”老太太指着旁邊的男人説:“這是我兒子,想鑑定這孩子是不是他的。我們想快點兒得到結果。”“孩子母親能來嗎?如果有她的樣本鑑定的速度會更快一些。”母子倆的臉色都變得不那麼好看了。“她來不了,也根本不願意來。”

按老太太的説法,兒媳婦家在相鄰的縣,兩家情況差不多。兒媳婦小兒子兩歲,長得倒還漂亮,性格也開朗,朋友很多。20xx年底,兩個人結婚第五年的`時候,兒媳婦終於有喜了。公婆特地搬到了兒子家。“一住在一起,沒多久我就覺得兒媳婦很奇怪,很少跟我們説話,有時候還鬧脾氣,跟我兒子吵。有一天,她忽然説不想要孩子了,説什麼懷孕的那幾天她身體不好,怕孩子生下來不健康。但之前體檢的時候,醫生明明説孩子發育得很正常。全家人都勸她,好不容易才讓她打消了這個念頭。她懷孕六個月的一天早上,吃完飯後説想下樓買點兒東西,可是半個小時過去了還沒回來。我和兒子把周圍都找遍了也沒見到人。後來我想,她大着肚子,是不是突然不舒服被人送醫院了,就去醫院打聽。跑了幾家醫院,我終於在一家醫院找到了她,卻發現孩子已經沒了。她一句話也不説,我和兒子就找到了醫院。醫生竟然説她是來申請做引產手術的,手術剛剛做完,還説手術前她的‘丈夫’已經簽字了。兒子一看,‘家屬簽字’後面果然寫着自己的名字,但根本不是自己的筆跡。我當時就懷疑她肚子裏的孩子不是我兒子的。”雖然兒子説什麼也不相信老太太的分析,但老太太還是從醫院要來了引產下來的胎兒,準備做親子鑑定。

不出所料,親子鑑定的結果顯示,胎兒的dna數據與父親並不匹配,不是老太太的嫡親孫子。取親子鑑定結果那天,老太太和兒子兒媳婦都來了。親子鑑定結果剛拿出來,老太太就一下搶了過去,看到最後幾行字,臉色頓時變得很難看,指着兒媳婦的鼻子痛罵道:“你這個不要臉的!這下還怎麼抵賴?!”兒媳婦一言不發。兒子沉默了一會兒説:“這是怎麼回事兒?”老太太嚷道:“怎麼回事兒,你還問她怎麼回事兒?!這還用問呀!”兒媳婦低着頭半天沒説話,最後眼淚都出來了,低聲説:“我沒什麼好説的。”老太太沖上去要打人。兒媳婦情急之下大聲説: “我嫁到你們家難道就是為了生孩子嗎?”“女人不生孩子,那還結婚幹什麼!”兒媳婦對兒子説:“這事兒是我做得不對,咱們明天就去辦離婚吧!”老太太拉住兒媳婦説:“你還有臉先提離婚!”兒子面色鐵青,一直沒説話。

第3篇

原告鄭某(男)與被告陳某(女)於20xx年9月結婚。20xx年2月雙方因家庭矛盾產生糾紛,陳某提出離婚,並與鄭某共同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為:雙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鄭某撫養,陳某不承擔撫養費。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子歸鄭某所有,但必須補償陳某八萬元人民幣,其他共同財產歸鄭某所有。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捺印後並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陳某回到孃家居住至今。20xx年12月,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陳某離婚,並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來證明雙方都已協商同意離婚,對小孩和財產也都進行了約定。陳某辯稱當初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並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份協議書沒有生效。她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當初雙方關於小孩和財產分配的協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也不違法,且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該份離婚協議書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但該份協議並不當然導致原、被告婚姻關係解除,因為離婚不僅要有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還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後,才能真正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中的離婚協議書並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的,則協議書中關於小孩撫養和財產分配的約定應該具有約束力。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離婚這個前提條件成就時則該份協議書應當有效。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通過法院離婚,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進行反悔。但已經簽字捺印的離婚協議書,對於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現有財產狀況,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所以,解除婚姻關係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及發放相關證件。離婚協議並不是普通的合同關係,是涉及人身關係的特殊協議,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相關手續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雙方未持此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因此,該協議書不具備登記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會依據離婚協議的內容來判決雙方離婚,但可以依據該份協議結合其它證據來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問題及家庭財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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