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款答辯狀的範文8篇 借款答辯狀:申辯精準策略

來源:巧巧簡歷站 1.89W

本篇文章將為大家提供一篇民事借款答辯狀的範文,借款糾紛是常見的民事案件之一。答辯狀作為被告方的正式答辯文件,對案件的進展和結果具有重要影響。通過學習範文,讀者可以瞭解借款答辯狀的結構和內容要點,為日後遇到類似問題提供參考。

民事借款答辯狀的範文8篇 借款答辯狀:申辯精準策略

第1篇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係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於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為:20xx年5月24日,b向郭國傑轉款270萬元,郭國傑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傑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

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於債務轉讓於郭國傑,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20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於20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於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

遲延履行違約金屬於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於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於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民事借款答辯狀的範文8篇 借款答辯狀:申辯精準策略 第2張

第2篇

××××年××月××日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區××路××號××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區××路××號××室。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幣××××元。

被告因生產經營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元,並約定月息為 %。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未支付。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義務,但現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歸還欠款,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 致

第3篇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王剛買賣凶宅,要求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一、駁回原告程立軒提出的與被告王剛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關於答辯人王剛是否以欺詐手段,誘使被答辯人程立軒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剛的兒子的確在這套房子中犯下了殺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時已經王剛已在此居住了許久(3年?),並將屋內一切關於兇案的物品丟掉並打掃乾淨,直到向程立軒出售房屋時,房屋的居住情況已達到適居的客觀標準。

在帶被答辯人程立軒查看房子,與程立軒洽談房屋買賣和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王剛對程立軒提出的問題均作出了真實客觀的回答。程立軒若對凶宅有忌諱心理,自應自己瞭解清楚房屋的歷史,王剛沒有義務告訴程立軒關於房子的一切細節。因此,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兩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另外,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賣方需將兇殺案告訴買方,所以,王剛雖未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但其行為並未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屬於欺詐行為。

關於合同無效的其它要件,基於明顯的原因,該買賣合同不滿足,因此不構成合同無效。

由於合同有效,程立軒的另外兩個訴訟請求也不能成立。

第4篇

答辯人:常海,男,漢族,50歲,現住新城區藝術廳北街9號院23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資金,工地領導(另一被告王凱亮)當時説,他能幫其借到錢。在20xx年7月6日,被告王凱亮説幫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寶)的錢啦,在王凱亮將7萬元現金交到答辯人時,被告王凱亮讓出具借條,並寫明借到原告高寶現金7萬元,但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未見過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凱亮所説。

在借款到期後,被告王凱亮從答辯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時出具收條一份。並於20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體的扣款過程和情況説明。

綜合,答辯人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具體的借貸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都與被告王凱亮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償還被告王凱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在本案上次開庭時,被告王凱亮講答辯人出具的欠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並未兑現,根據休庭後答辯人調取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審理的勞動關係確認案件中,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曾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談到,該借條已兑現。也就是所被告王凱亮已拿

了答辯人常海償還高寶以及劉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凱亮出具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答辯人無關,那麼原告借款應由被告王凱亮連本帶息全額償還。

答辯人雖然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約定的利息並歸還全部本金。但雙方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4分,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7月7日公佈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於無效的約定。那麼本案答辯人已按約定實際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就本案爭議的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求已無實際意義,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第5篇

原告:張,女,198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聯繫電話:

被告:王,女,198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街道號,聯繫電話:

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x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上述借款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原、被告系同學關係,20xx年11月20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x元用於其經營服裝店所需,此款雙方約定於20xx年12月底前償還。借款到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種種理由進行推託。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關於貴院受理的原告張與被告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託(身份信息x)作為原告張訴訟代理人。

委託事項和權限如下(特別授權):代為參加開庭、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簽法律文書,代為領取執行款項。

1、立案需去法院立案庭,可本人去。也可委託他人去,本人去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身份證複印件二份、訴狀二份(需本人簽名)、證據材料複印件二份。委託代理人去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及起訴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原件一份、其他材料同上。

2、民間借貸案件,原告需證明以下兩個事實:一是雙方間存在借貸合意,二是借款已經實際交付。本案雖然沒有書面借條,但雙方間有關於商討借款、還款的電子證據,足以證明雙方間存在借貸合意;有銀行匯款證據,足以證明你方的借款已經實際交付,故勝訴應無疑義。

3、你需要將你們之間關於借款、匯款、要款的所有的短信、qq、網銀信息進行截屏拍照,一式二份提交法院,開庭時需提供原始載體。

4、如是手機短信,有必要給被告的手機充值10元,索取發票,以證明對方手機使用人

第6篇

答辯人因原告起訴離婚訴訟與彩禮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原告於xx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並訂立婚約,當時原告在家務農,答辯人在部隊服役。xx年5月14日答辯人與原告自願於東阿縣民政局登記結婚。但由於兩人一直相距太遠,不能經常見面,感情基礎薄弱。後經一系列矛盾,答辯人自認雙方隔閡太深,無和好希望,同意與原告離婚。但原告應退還我彩禮款19000元,鑽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理由如下:

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並訂立婚約,但因距離問題聯繫不多,後雖兩人自願登記結婚,但在定娶過程中因細微小事產生矛盾,且互不妥協讓步,終至矛盾升級、事態擴大,繼而造成信任危機,對婚姻的存續失去信心,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之希望,因此同意與原告離婚。

答辯人僅在退役後曾在原告家中共同生活二天,在服役期間沒有與原告共同居住。對於原告訴稱原告於xx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後去答辯人所在部隊並與答辯人共同生活等答辯人不予認可。答辯人在xx年11月自部隊退役,期間一直在部隊服役,答辯人所在部隊有着嚴格的管理模式,故答辯人與原告如何能在答辯人服役期間共同居住三個月之久。上面所述答辯人戰友可證明。故答辯人、原告只共同生活二日,雖存在夫妻關係,但雙方並沒有夫妻感情,也並未履行夫妻雙方的合法義務。

答辯人在訂婚、定娶過程中共給付原告彩禮款19000元(包括滿水錢,認家錢3000元),鑽戒一枚,借款3000元。按照鄉俗,在定親時説媒人或男女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婚前給付女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首飾等較為貴重的物品是以結婚為目的前提的,屬於實際意義上的彩禮。故原告應退還答辯人彩禮款19000元,鑽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與原告雖因婚姻關係破裂但未履行共同居住的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答辯人同意與原告離婚,但原告應退還答辯人彩禮款19000元,鑽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第7篇

現住所地: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錦繡香江花園 棟 房 電話: 被告二: ,女,29歲,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地: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錦繡香江花園 棟 房;電話: 被告三: ,女,43歲,身份證號碼: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萬元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利息按 年利率 計,計至還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暫計至20xx年 月 日為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對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請求法院確認原告對被告五擁有的位於廣州市花都區 的抵押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享有優先受償權;

4、判令上述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含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費用)。

被告一因資金週轉需要,於20xx年9月8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9月8日至20xx年9月22日。為擔保被告一按時歸還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還與原告簽訂了《個人連帶保證擔保合同》及《企業連帶保證擔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四被告為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另外,被告五還與原告簽訂了《抵押合同》, 被告五以其擁有的位於廣州市花都區 的抵押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抵押,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擔保。

原告已將借款支付給被告一,借款臨近到期時,由於被告一未能還款,被告一與原告遂同意將借款還款期延長至20xx年10月22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也同意繼續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擔保證擔保及抵押擔保。20xx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後,被告一併未向原告歸還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保證人也未履行保證責任,未代被告一向原告歸還前述借款。經原告多次催收,各被告一直未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向原告還清借款。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唯有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查清事實,依據法律判允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8篇

原告:甲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漢族,某縣人,個體户,住甲縣城關鎮山頭村。

被告:乙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漢族,某縣人,農民,住乙縣城關鎮山頭村。

被告:丙某,女,成年,漢族,某縣人,農民,住乙縣城關鎮山頭村。

1、判令兩被告立即返還其借款20xx0元整,並自20xx年6月8日始依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付利息,息隨本清。

兩被告系夫妻關係。20xx年5月8日,被告乙某因資金緊張,提出向原告借款,經協商,原告當天即借給被告20xx0元。被告並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借款利率按4分計算。而該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均無果。由於該債務是在被告乙某、丙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是其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他們共同清償。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返還其借款20xx0元整,並自20xx年6月8日始依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付利息,息隨本清;並由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上事實有被告出具的借條及其他相關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公民間的合法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被告乙某、丙某迄今未履行還款義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法律責任。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敬請貴院依法裁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