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合同6篇 "法律糾紛? 律師合同助您解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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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合同是律師聘用和委託代理的法律依據和紐帶。該合同明確了律師和委託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規範了雙方的合作方式和範圍。在法律服務領域,律師合同的簽訂對於維護雙方的權益,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至關重要。在本文中,我們將深入探討律師合同的重要性和關鍵要素。

律師合同6篇

第1篇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事務所”)和(以下簡稱“委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年月日訂立。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指定承辦律師,為委託人提供的法律服務(以下簡稱“案件”)為:

就事宜或項目向委託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並協助委託人處理與該事宜或項目相關的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律師作為本協議法律服務事項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委託人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計件方式收取定額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為元。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委託人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按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律師費,收費的標準為:

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委託人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合夥人/合作人每小時元;其他律師每小時元;律師助理每小時元;祕書每小時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0.1小時。

其他費用是指與辦理委託事項密切關聯的各項支出,該等其他費用應由委託人另行承擔。雙方就其他費用的收費標準約定如下:

(1)根據以上第1.4條所確定的律師費,由委託人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支付。

(2)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先支付元。其餘律師費將按照以下約定支付:

(1)本合同生效時預付其他費用元,結案時據實結算。

(2)本合同生效時委託人一次性支付其他費用元,結案時不再據實結算。

除有上述特別條款約定和以下一般條款約定外,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

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承擔以下義務:

(2)承辦律師應當勤勉盡責,維護委託人的最大利益;

(3)承辦律師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有關案件的進展情況;

(5)承辦律師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項;

(6)律師事務所或承辦律師變更聯繫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

(7)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應當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祕密和/或個人隱私。

(1)在聘請律師合同履行過程中,律師事務所可根據法律服務的需要,另行指派本所其他律師、律師助理、祕書處理與本案有關的一般事務,包括但不限於:送達文件、調查、文件製作、文件複印、相關法律調研。

(2)在聘請律師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律師辭離律師事務所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代理委託人辦理案件,律師事務所經委託人同意,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案件。委託人要求解除聘請律師合同的,在合理認定律師費的情況下,應當辦理解除律師合同的手續。

(3)因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致使原來指定的承辦律師不能履行職責,律師事務所根據情況及時與委託人協商變更承辦律師。若無法聯絡到委託人或委託人不同意變更承辦律師的,雙方同意:________

(1)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信息,如實陳述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2)如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律師事務所或律師;

(3)如委託人變更聯繫信息,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5)無論何種情況,委託人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

(1)律師事務所於委託人應當支付律師費之前,應當向委託人提交書面的計時收費費用清單,告知其在該期間內應當支付律師費、其他費用的金額。

(2)按月結算計時費用:律師事務所應當於每月10日向委託人提供上月律師費清單,委託人應當於收到清單後10日內確認或提出異議。委託人未在10日內提出異議的,應當按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清單支付律師費。

(3)若委託人對律師工作時間提出異議的,可要求查詢律師承辦案件工作時間紀錄單。

(4)委託人應當在收到費用清單後日內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如果委託人未能夠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或者費用清單的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5)律師事務所在收到委託人的付款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律師事務所專用發票或相應的費用的收據、發票。

若委託人逾期支付本協議項下款項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款項的每日千分之三計算滯納金。

(1)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取得的由委託人提供的正本資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代收的執行款物(以下簡稱“委託人財物”)均屬於委託人的財產,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完成法律服務後,將委託人財物移交給委託人。

(2)如果委託人未及時接受或拒絕接受律師事務所移交的委託人財物,律師事務所可代為保管或移送公證機關提存,由此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委託人承擔。如律師事務所代為保管委託人財物的,則保管期限不超過兩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師事務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1)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對於委託人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以下簡稱“委託人祕密”)應當保守祕密,在未徵得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託人祕密。

(3)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另簽訂有保密協議的,應當以保密協議的約定為準。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就已經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與委託人有利益衝突方的情況如實告知委託人。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委託人有權撤銷對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授權;律師事務所亦有權解除本協議。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均無義務代理委託人處理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務。委託人如確有需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的服務的,應當與律師事務所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協議。

(1)如果委託人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三十日的,律師事務所有權解除本協議。

(2)如果委託人向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提出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要求,則律師事務所有權隨時終止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

(3)如果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發現委託人捏造事實或者弄虛作假,則律師事務所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解除的,委託人仍應按照約定或根據律師事務所已提供的法律服務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律師向委託人就案件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本協議作為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之間的最終的、完整的協議,取代之前雙方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

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全部或部分無效,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應當予以履行。

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對方,書面方式可以郵寄、掛號郵寄、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均應視需要選擇合適的送達方式。

(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之間就本合同簽訂、履行發生爭議的,委託人可以直接與律師事務所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委託人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提出申訴意見,由上海市律師協會進行爭議調解。

(2)雙方同意,有關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協商解決和調解解決的,可選擇_______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1.1條約定的(訴訟/非訴訟/見證/諮詢)工作完成時止。

律師合同6篇

第2篇

雙方於__________日在鄞州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於__________日生育一子,名__________。現因夫妻二人性格不和,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於__________日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小孩歸甲方撫養、隨甲方生活,乙方支付撫養費1000元/月,至小孩年滿十八週歲;甲方有探望小孩的權利,具體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及時間由雙方協商。

1、坐落於__________的房屋歸甲所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補償金5萬元;

2、甲方名下的__________歸甲方所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補償金6萬元。

上述款項於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3日內付清。雙方確認再無其它可分割財產,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對外債務由各方承擔,與另一方無關;雙方再無其它共同債務。雙方無其它共同債權。

本協議是在寧波市鄞州區簽訂。如因本協議日後履行所產生的一切糾紛,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意一方均可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協議生效。

第3篇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管東平律師擔任甲方代理人。

二、乙方應依照法律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所指派的律師如因故中途不能執行職務,應負責另行指派律師接替,乙方指派的律師必須對委託事項認真負責,盡忠職守,自委託之日起完成下列幾項內容:

申請執行糾紛一案,聘請乙方律師擔任該案代理人,現經雙方協商一致。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陳述案件事實,提供本案有關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的行為,有權終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甲方如無正當理由解除委託合同,所交的費用不予退還。

四、甲方以下列方式交納律師代理費:一次性支付律師費元於月日之前支付。

五、甲方選擇的收費方式確定後,無論乙方通過何種途徑(包括訴訟或非訴訟)為甲方追收回債款或維護了甲方的合法權益(即不限於法院執行,包括債務人主動還款等),均應視為乙方已完成了甲方所委託的工作,甲方應按雙方商定的收費方式支付律師代理費。

六、本委託合同一式三份,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至雙方約定的委託事項完結之日終止。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第4篇

聘用方聘請受聘方在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執業,三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就相互的權利、義務、責任,訂立以下合同條款:

一、受聘方自願受聘,並在聘用方的指派下,從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七項業務。受聘方非受聘用方指派,或非從事上述業務的行為,均屬非因公執業行為。

聘用方聘請受聘方在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執業期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為續約期,逾期不續約的,聘用關係終止。

聘用雙方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支付和領取報酬及福利:

1、固定月薪制方式:聘用方每月向受聘方支付固定工資人民幣________元,並根據年終收入及受聘方的工作業績支付年終獎金。社會保險費由聘用方負責。

2、業務收入提成方式:聘用方在業務收入中扣除税收、管理費用後,按比例付給受聘方報酬。聘用方和受聘方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由受聘方支出,法規另有規定除外。福利待遇依同行業法定標準實行。

四、聘用期間,受聘方應遵守聘用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自願遵守聘用方的章程。服從聘用方的管理。努力維護聘用方的形象和聲譽。自費參加律師業務責任保險。

五、擔保方為受聘方相對聘用方而言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確定收入報酬提成的比例、合理支付報酬的方式和時間,並按本合同第三條支付給受聘方報酬。

3、監督、檢查、管理受聘方的執業活動。按權限決定或提議對受聘方的獎懲。

4、按法律和合同承擔受聘方因執業行為的法律後果。追究受聘方因執業失誤給聘用方造成的損失。

3、不私自辦理法律事務,不私自收費,不向委託人收取委託約定之外的報酬和費用。

4、對非因公執業行為或執業行為中對外造成的民事賠償自負責任。

2、受聘人嚴重違反本合同時,向聘用方提議解除聘用方合同。但應承擔在聘用方解除合同前的保證責任。

受聘方在受聘期間,如因遷徙、健康等合理原因,無法繼續執業,可與聘用方協議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但須補足合同期間應交納的各種管理費、税金、註冊費、保險費等。

聘用期滿,受聘方離開聘用方前,須辦理終止本合同手續,並交還執業證,妥善處理完畢已接受代理委託的各類法律事務。進行財務結算。

聘用期間,如一方嚴重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違約方須賠償另一方損失。

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當事各方正式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篇

聘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住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聘請方與受聘方經友好協商,就聘請私人律師的相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聘請事項及期限

第一條受聘方接受聘請方的聘請指派__________律師擔任聘請方的私人律師。

第二條聘請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私人律師的職責和工作範圍

第三條私人律師的職責是:為聘請方就涉及商務有關法律事務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務,維護聘請方的合法權益。工作範圍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務、個人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的有關法律諮詢,諸如債權債務、置業、消費、繼承、婚姻、勞動、名譽權、交通事故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等等;

(2)提供______小時多渠道諮詢服務(包括:電話、email、傳真),一般問題立即解答,疑難問題_____小時內解答;

(3)為聘請方從事各種經濟、民事活動提供規範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6)對涉及個人的有關法律文件進行起草、修改、審查或協助與第三方就涉及個人權益之問題進行談判;

(7)幫助聘請方策劃、分析判斷所涉及個人的法律事務,並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8)以委託律師的身份維護聘請方個人的名譽、人身、自由、財產、知識產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個人合法權益;(9)協助聘請方與有關部門交涉,通過媒體發表。

第6篇

(甲方)因一案,現委託重慶市第_律師事務所(乙方)律師出庭代理/代理,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第審代理人。

二、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關於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標的費元。

四、乙方為本案調查、出庭所需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全部由甲方負擔。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費元。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敍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不予退還。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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