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駕駛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駕駛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7篇 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司機生產責任制度與安全追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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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駕駛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和駕駛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實施,是為了加強公路客運市場監管、保障旅客出行安全和維護交通秩序。這兩項制度背後,是建立起來的更加完善的公路客運管理體系,也是司機和駕駛員履行安全運輸責任的重要法規。

司機駕駛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駕駛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7篇 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司機生產責任制度與安全追責機制

第1篇

為增強穩控單位、責任單位和包保單的責任意識,更好地解決羣眾信訪問題,避免造成羣眾重複上訪、越級上訪,特別是集體上訪、非正常進京赴省上訪,特制定本制度。

責任追究分為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紀律處分三種形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和解決問題。

1、未排查出信訪苗頭隱患或雖已排查出但未及時解決、發生非正常進京上訪或到市以上越級訪的;

2、對市、區領導交辦或上級要結果的信訪案件逾期未辦結,導致上訪人困同一問題重複上訪的;

3、發生大規模到市以上集體訪並出現《信訪條例》規定的六種禁止性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對羣眾合理訴求不按法律政策及時解決,致使羣眾越級上訪的;

5、發生非正常進京上訪或到市以上集體訪,不按通知要求及時到達現場,或雖到達現場但躲避羣眾,不主動開展工作,不認真落實已確定處理意見,致使上訪人在上訪地滯留並持續上訪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限期解決問題。

1、因發生進京、赴省、到市集體或個仃訪受到通報批評,()且不能在限期內解決問題,導致再次發生重複越級訪的;

2、到市以上越級訪總量居高不下,且單位連續2次被通報批評;

3、對重點信訪案件和上級立案要結果案件,責任單位拒不改正、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建設指導小組對涉案村(社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包案領導按照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視情況分別給予紀律處分。對受到紀律處分的幹部,取消其當年年終評優資格。

2、因為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導致到市以上越級上訪數量長期居高不下,且不能在限期內扭轉被動局面的`;

4、對市交辦信訪案件解決不力,甚至頂拖不辦,引發大規模集體訪或羣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司機駕駛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駕駛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7篇 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司機生產責任制度與安全追責機制 第2張

第2篇

? 一、為有效的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的責任,確保公司財產、職工生命安全,根據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 二、本司範圍內負有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個人和部門,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職責而導致發生生產、設備、質量、交通、火災、盜竊、傷亡等安全責任事故的,均應按本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 四、各公司、部門經理是本級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為第二責任人,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 1、安保科負責集團各公司、部門發生事故後的調查處理,對事故全面分析,總結教訓,提出處理方案;

???? 2、各公司、部門事故發生後,要積極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安保科和有關領導報告,並及時處理;

???? 3、各公司、部門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後,本單位領導或指定負責人要負責事故的善後處理,配合安保科調查;

???? 4、發生人員傷害事故,本公司、部門要及時採取措施,積極穩妥處置,必須送醫的,先將傷員送往就近醫院處理後,送往定點醫院進行治療,安排人員護理;

???? 5、各公司、部門發生人員傷害事故後,應在15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工傷簽定小組申請簽定,並由事故單位相關領導或者指定專人配合調查確認;

???? 6、集團公司工傷小組認定為工傷後,事故單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縣勞動社會保障局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主動配合調查,報送相關材料;

???? 7、治療期間,事故單位領導要主動向醫生了解治療方案,根據治療情況,提出合理建議,儘可能減少治療費用,並向集團公司相關領導彙報;

??? 六、各公司、部門領導、管理人員和當事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造成以下安全責任事故的,由當事直接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10%--100%的賠償責任,相關領導、管理人員按其責任大小和直接損失給予2%至10%的處罰;

???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違規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 2、不接受主管部門和領導管理、監督,不聽合理意見,強制違章作業的;

??? 3、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第3篇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採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後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閲,影響後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覆,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籤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彙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第七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八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審核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准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3、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處罰按公司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組織紀檢處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後提出。處理工作由組織紀檢處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

第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黨委、總經理室審批。

第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違反責任追究處理制度,公司將按照公司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第4篇

第一條 為強化內部管理,整頓作風紀律,加強公司效能建設,提高辦事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差錯或過失事故發生,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甚至產生嚴重後果的,需要給予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條 責任追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究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當追究所在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並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並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告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可對部門負責人停職檢查。

(一)對重大或者緊急事項,部門領導不及時協調解決的;

(二)所屬部門多次發生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行為的;

(四)牽頭部門不負責任或者不配合牽頭部門工作造成延誤工作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當追究崗位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調離原工作崗位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待崗學習。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不按要求,辦事拖拉,延誤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準確一次性告知用户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户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報的;

(七)對受理事項沒按規定分送承辦部門而造成延誤辦理的;

(八)應該請示報告領導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濫用職權,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

(一)受理。用户提出投訴應由營業部具體受理。其他部門接受用户的投訴應直接轉交營業部或詳細記錄投訴內容後轉交營業部受理。

(二)調查。營業部對屬於業務範圍內的事件應認真調查核實情況、情節輕重,找出問題原因所在,嚴格區分責任,提交有關責任人簽字認可。不屬於業務範圍內的事件應移交公司紀委處理。

(三)報審。營業部或紀委對有關責任人擬定責任認定初步意見,報主管領導。

(四)認定。主管領導進行研究認定,重大問題可提請黨組進行研究,根據問題或事故的情節輕重,按照有關制度規定,提出最終責任認定意見。

(五)實施。下達責任認定處理意見,送達責任人或相關責任部門。

第十一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力。

第5篇

為進一步強化工作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按照“求實、務實、抓落實”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職責追究制度一、職責追究的原則

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1、對縣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認識不到位,思想不重視,對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動腦子,不認真進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極應付者。

2、年初簽定的黨建經濟職責狀中目標職責沒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義甚至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造成工作嚴重失誤的。

4、對上級擺不正位置不服從領導,對平級或下級不能聽取不一樣意見,不願理解監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學決策,工作隨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觀上不發奮、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實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羣眾意見大,造成上訪或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1、責令整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落實工作不到位,由上級分管領導提出整改意見。

2、誡勉談話。凡思想、工作、生活、領導作風均存在必須問題,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羣眾反映較大者,由組織上進行誡勉談話。

3、黃牌警告。連續兩次以上不服從上級分管領導的批評指正:工作中對政策把握不準,又不能科學、民主決策,造成較大工作失誤的,要在幹部大會上通報批評,給予黃牌警告。

4、調整工作崗位。對各項工作落實不力,在各個業務部門考核中排行最後的單位領導要堅決調整其工作崗位。

5、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工作潛質差或者主觀上不發奮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單位領導,要視狀況採取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的懲罰措施。

1、各項工作的落實都要和年終的考核相掛鈎,落實以上措施,一般就應遵循下列程序。

2、對領導幹部的工作實績進行全面考核評價,依據考核結果確定追究職責對象。

4、需要調整的幹部報縣委常委會討論後,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5、由主管領導和組織、紀檢部門負責與被追究對象進行談話。

1、對調整後的幹部按新的職務和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調整後的幹部,如果工作成績突出、作風轉變、在新崗位上表現突出的,能夠推薦縣委重新提拔使用。

第6篇

一、為強化服務意識,保持政令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二、責任追究制度是指本社機關及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貽誤工作,影響單位形象、聲譽,或者損害到來本社辦事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三、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四、實行主任總負責制。本社機關及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的,應當分別追究主管領導、分管領導、相關崗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追究崗位責任人、相關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告誡、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可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或責令辭職、辭退,

?? 不一次性告知或不能準確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當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報。

?? 工作時間擅自離崗、脱崗而耽誤當事人辦事,造成影響或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

?? 重大緊急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領導及有關部門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對有打擊報復、陷害投拆人、檢舉人、調查人,干擾、阻撓行政責任追究調查等情形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對於能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主動糾錯和挽回損失,主動賠禮道歉取得當事人諒解等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

七、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限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7篇

1、經風控部認定在擔保期間被擔保人出現法人變更、債務轉移、反擔保物、抵押品或失滅,潛在不能按期歸還擔保貸款的可能而未被發現;

2、經貸款人認定已轉入次級類貸款且滿3個月後仍未償還的貸款的擔保;

3、經貸款人認定由次級類貸款轉入可疑類的貸款的擔保;

4、經貸款人認定由可疑類貸款轉入損失類的貸款的擔保;

5、因不及時保後跟蹤,錯失追償時機而發生經濟糾紛,由本公司承擔代位賠償責任並已造成損失的擔保等。

第六條 公司風控部門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形成的屬於本制度規定責任追究範圍的風險擔保項目逐筆報送總經理。

第七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對風控部上報的風險擔保項目進行責任界定,提出處罰意見,並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對風險責任在100萬元以下的處罰意見報董事會,風險責任在100萬元以上的處罰意見報股東會。

第八條 董事會或股東會將總經理辦公會作出的處罰意見進行研究,作出處罰決定,並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負責督辦。

第九條 有關業務部和業務人員以及相關責任人,對董事會或股東會作出處罰決定和總經理辦公會議的督辦意見必須認真執行,積極實施,不得推諉、拖延。

第十條 處罰決定實施後,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因未及時催收而導致擔保風險進一步惡化的,將實行再追究,並加重處罰;有關責任人執行和實施處罰決定後,提前完成催收任務的,公司將給予適當獎勵,並通報表揚。

第十一條 對造成重大損失並涉及經濟犯罪的責任人,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良擔保責任人係指對形成的不良擔保負有責任的人員,包括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即擔保貸款回收責任人)、繼辦人、審查人和不良擔保項目審批人。

根據不良擔保責任人在擔保業務中職責的不同和過失的大小,可將其責任劃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四種。

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指對該筆擔保項目進行保前調查並提出同意承保建議的擔保業務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擔保業務人員對擔保業務提出同意建議並經有權人批准而發生的不良擔保業務,其負主要責任,審批人和決策人負次要責任;擔保業務人員在擔保項目手續上籤署“不同意承保”意見,而擔保項目審批人、決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擔保,審批人負主要責任,決策人負次要責任,擔保業務人員無責任。

不良擔保項目繼辦人,指因原擔保業務經辦人工作變動由公司重新指定對該筆擔保業務進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員。擔保業務主辦人、繼辦人之間交接有關手續時,須由公司負責擔保業務的副總經理監督。根據主辦人、繼辦人當時交接手續的情況,按以下三種情況界定責任:

1、接管時,該擔保業務為正常擔保,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而在繼辦人接管後形成不良擔保的,由繼辦人負主要責任,主辦人無責任;

2、接管時,繼辦人認為該擔保項目已存在潛在風險,且主辦人也認可,之後形成的不良擔保,主辦人負主要責任;接管後,因主觀原因監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擔保,繼辦人負主要責任,主辦人負次要責任。

3、接管時該擔保項目已為不良擔保,接管後有收回該筆擔保資金的機會,但因監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擔保貸款代償損失的,主辦人負主要責任,繼辦人負次要責任;

4、接管時,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已形成擔保風險,繼辦人只負催收責任,不追究個人經濟和行政責任。

不良擔保項目審查人,指負責擔保審查並同意承保的審查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對擔保項目審查人員,明確提出同意擔保的建議並得到審批人批准而造成的不良擔保,項目審查人負主要責任;對審查人簽署不同意承保意見而擔保貸款審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擔保,審查人不負責任。

不良擔保項目審批人,指在擔保項目的審批權限內,在擔保文書上籤署“同意”並報批的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擔保業務主辦人明確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議,而審批人卻簽署了“同意”並報批的,所造成的後果由審批人負主要責任,業務主辦人不負責任。

不良擔保項目決策人,指參與擔保貸款業務的決策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未採納調查評估人員、審查人員的正確意見,導致審批失誤,造成的不良擔保,決策人負完全責任。由擔保業務主辦人、審查人、審批人同意承保併發生擔保風險的擔保項目,決策人負次要責任。

對因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地方行政干預、原責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的不良擔保項目,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不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因主觀努力不夠而導致不良擔保風險,擔保業務人員負次要責任。

第二十條 擔保項目發生風險,將對責任人進行下列三種處罰:

1、經濟處罰。依據責任人責任和擔保損失大小,確定處罰措施和經濟處罰的輕重。原則是:

負主要責任者按實際損失的10-20%承擔經濟處罰;負次要責任者按實際損失的5-10%承擔經濟處罰;上述經濟處罰,在處罰決定生效後1個月內兑現。如不能及時兑現處罰,屬股東的從其股份中抵減相應的額度;非股東人員則留職停薪,直至全部兑現後復職。

2、行政處罰。對造成擔保損失的完全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視情節和損失的大小,進行如下行政處罰:

①一般業務人員,給予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另行安排)、警告、記過、辭退的處分;

②屬部門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記過、降職、免職或辭退的處分;

③屬評審會委員在對擔保項目的表決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於70%的,免去其委員職務。

3、刑事處罰。對在擔保實施中涉及違法犯罪的有關責任人,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擔保業務操作規程不一致時,應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修訂權歸本公司擔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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