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2篇 "林地承包合同解讀:維護生態、促進發展的平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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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林地,按照國家法規和管理辦法進行承包。該合同由林地所有權人和林業經營者簽署,約定了承包林地的面積、期限、用途、管理和保護責任等條款。該合同的簽訂有利於保護林地資源,提高林業經營效益。

林地承包合同2篇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國有朝陽縣朝陽林場(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就承包甲方木營子工區1林班11小班136畝林地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承包期限為20年,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至二o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2條:承包地面積為136畝。四至為:東至林道、國有楊樹林;南至林道;西至林道,國有楊樹林;北至集體農田壩埂。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第3條:承包費為人民幣貳拾柒萬貳仟元。二oo五年三月四日前付拾柒萬貳仟元,餘款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交清。

第4條:甲方保證對發包的136畝林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權。

第5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136畝林地另行發包或他用。

第6條: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林地使用證,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7條:承包期內,該林地只能用於農、林業生產,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第8條:承包期內,乙方具有完全的自主經營權,除本合同約定外,甲方不得干涉。承包期內,一切税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9條:承包期內,乙方可以在承包林地內建管護房一座,面積不得超過1畝。合同期滿後,乙方應該無償拆除,恢復林地原貌。

第10條:因林地所有權糾紛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應該予以賠償。

第11條:乙方在合同期內將承包地用於搞工業生產或永久性建築等非農、林業生產,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12條:承包期內若遇國家政策性徵用,本合同自行終止。林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地上物補償歸乙方所有。甲方按剩餘年限退回乙方承包費,雙方互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第13條:除上述原因外,甲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否則應該賠償乙方此前所有投入以及可得利益等一切經濟損失。

第14條:若遇不可抗力造成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15條:在合同期內,乙方若因病或意外身亡,本合同由其繼承人繼續履行。

第16條:本合同已經過甲方全體職代會討論通過,會議記錄附後。

第17條:在合同履行期內,若遇國家政策變動而需要改變合同條款,雙方應該重新協商,並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第18條:林地四至圖、甲方職代會記錄以及雙方所簽訂的其他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19條:本合同期滿後,如甲方繼續對外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第20條: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雙方發生分歧應該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至朝陽縣人民法院。

甲方(章):國有朝陽縣朝陽林場乙方(簽字):________

林地承包合同2篇

第2篇

經全體代表及兩委班研究決定,對外公開招標承包,墳坨村袁志成以最高標的中標,經雙方協商規定如下合同條款,雙方遵守執行。

二、承包金額:承包費用共計叁萬伍仟元整,上打租一次性交清。

第一片 東至道,西至南刁山界,南至分水樑,北至道。

第二片 東至小道,西至康各莊邊界和村責任田,南至 村責任田,北至道。

四、乙方對承包的山場由經營、使用權,允許乙方依法開發和利用林地資源,乙方對原有的或新植樹木進行撫育間代或更新採伐時,必須報林業主管部門取得合法手續,並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五、乙方對承包的林地內的林木由所有權和使用權。乙方在承包後依法修建的各種設施,合同期滿後,由乙方與北刁村委會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超出原松林覆蓋率以外的其它樹種,由乙方自行處理。承包期滿後,乙方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六、在承包期內乙方有經營自主權、繼承權和轉讓權,但必須與北刁村委會辦理相關手續。

七、在承包期間,如遇國家徵用,乙方無償交由所用地段。

八、合同簽字後,望雙方共同遵守,如有一方違約,要賠償另一方的所有經濟損失。

九、此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鎮合同管理部門一份,林業局一份,撫寧縣公證處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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