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民政局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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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民政局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制度

全縣民政局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規範局權利運行,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健全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落實崗位廉政風險防控責任機制,確保風險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及時化解廉政風險,避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演化發展成違紀違法行為,特制定廉政風險防控教育制度、預警制度、監督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四位一體的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制度。

第二條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制度,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要求,緊緊圍繞民政重點工作,加強對行政管理權的管理,不斷提高風險防控能力,為完成民政工作提供堅強有力的紀律保證。

第二章 廉政風險防控管理教育制度

第三條完善並實施廉政風險防控管理教育計劃,將廉政風險防控管理作為幹部職工廉政教育的重要內容,定期開展學習教育活動。

第四條針對幹部職工政治思想實際,通過培訓、講座,觀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開展黨風廉政專題學習教育活動,增強幹部職工的法紀意識、風險意識和廉潔從業意識。

第五條重點落實“一把手”講廉政風險防控管理黨課

制度,發揮領導幹部講廉政的帶頭作用。組織黨員幹部職工參加反腐倡廉形勢報告或者廉政風險防控管理教育專題講座。

第六條 經常性的開展廉政風險防控教育活動,利用正反兩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導黨員幹部珍惜工作崗位,秉公辦事,愛崗敬業。

第七條對幹部職工廉政教育的學習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抽查,將學xxx展情況進行通報,並作為全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據,確保學習教育內容落實到位。同時,充分利用宣傳教育載體,不斷擴大學習教育成果。

第三章 廉政風險防控管理預警制度

八條實行預警報告制度。預警報告制度是指通過日常監管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督察、明察暗訪等途徑,對幹部職工工作中生活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不廉問題向相關部門或領導所做的反映和彙報。

第九條凡是在重大事項運行及檢查監督過程中,出現或發現違反國家政策、“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黨的組織紀律和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都要按照規定進行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本單位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的情況和問題;

(二)本單位在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人

事任免、大額資金使用中的情況和問題;

(三)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執行廉政自律規定方面的問題;

(四)羣眾反映強烈的難點、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及解決損害羣眾切身利益問題的情況;

(五)不嚴格貫徹執行廉政自律有關規定的;

(六)其他問題需要預警報告的。

第十條報告方式可以採取面談、書面、電話和電子郵件等多種形式進行,重要預警報告可以直接向局領導或領導班子報告。

第十一條要嚴格執行預警報告紀律,嚴肅追究違反紀律的行為。

(一)報告的內容要實事求是;

(二)發現苗頭要按時間、地點、情節、人員詳細報告,不得隱瞞事實真相;

(三)遵守保密制度,事件涉及相關人員,在沒查清事實真相之前,不得對外宣傳。

第十二條根據單位和個人在廉政方面存在問題的程度,實行“三級預警”管理辦法。一級預警是面向全體幹部職工“敲警鐘”,簽訂廉政承諾書,向職工公示,強化自我防控意識;二級預警是為重點崗位和人員設“警戒線”,當羣眾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有反映時,及時發出預警通知書,進行督導性談話;三級預警是向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人員“亮紅燈”,實施重點預警,及時開展誡勉談話,敦促相關人員主動接受調查,及時糾正錯誤。真正做到以防為主,懲防結合,及時糾正和處置權力運行中的失誤和偏差,化解廉政風險,避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轉變為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根據問題嚴重程度下發廉政風險警示提醒書、廉政風險誡勉談話責令改正書,及時提醒、誡勉、限期改正。

第四章 廉政風險防控管理監督制度

第十四條監督制約機制是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關鍵。充分發揮黨內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民主監督和職能部門的監督作用,努力形成監督整體合力,進一步規範“人權、財權、物權、事權”,實現權力可控、在控。

第十五條監督的主要對象:領導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和重點崗位人員的監督。

第十六條監督的重點內容:

1、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2、廉政建設和領導人員廉政自律、廉政從業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3、局“三重一大”制度的執行情況;

4、合同、協議簽訂與履行制度的執行情況;

5、局務會議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序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監督的主要方法:

1、利用述職述廉,掌握黨員幹部自我批評中暴露的缺點和不足;

2、利用民主生活會、民主測評、羣眾評議等方式發現幹部職工存在的不足;

3、利用信訪舉報等羣眾監督的方式,瞭解羣眾反映的問題;

4、局廉政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對幹部職工進行檢查和抽查廉政風險防控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幹部職工廉政自律、履職盡責情況,及時發現制度機制中的薄弱環節。

第五章 廉政風險防控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堅持誰在崗誰防控,誰主管誰監督;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監管,糾正偏差;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九條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責任制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1)對關於黨紀、政紀建設、崗位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重要文件、政策法規,不及時傳達,不認真組織學習,不研究部署,不貫徹實施的;

(2)責任領導對幹部職工廉政情況不經常瞭解掌握,

實時監控,發現問題不及時批評、告誡、督促其糾正的;

(3)對崗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不認真對待,以種種名目、理由,予以搪塞、逃避、拒絕或不予執行的;

(4)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失職失查,致使出現違紀違法傾向,或已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

(5)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法規、政策,違反崗位職責弄虛作假的;

(6)對不落實風險防控措施,監督不力,發生廉政問題、監管事故的行為。

第二十條對存有廉政風險行為的,並經查實的,由廉政風險防控領導小組視情節對相關人員進行廉政提醒、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督導改正錯誤;責令寫書面檢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對出現廉政風險並造成一定影響的,以及受到廉政風險預警後未及時改正的,給予嚴處。視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逐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發現違規、違紀和存在廉政風險問題的工作人員,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二十三條對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並經查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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