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心不忘,人民至上——《民法典》學習心得體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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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心不忘,人民至上——《民法典》學習心得體會4篇

民法典是一部“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涉及面廣,涵蓋面寬,每一章每一條都與人民羣眾利益息息相關,對每個人的言行都具有很強的約束意義;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初心不忘,人民至上——《民法典》學習心得體會4篇。希望大家喜歡!

初心不忘,人民至上——《民法典》學習心得體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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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彙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從胎兒到身故後五十年”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休慼相關。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權利保護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不僅能統一民事法律規範,消除法律之間的矛盾和衝突,而且可以助力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翻開歷史的畫卷,從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過了漫長的道路,一部“法”的誕生伴隨着中國社會60多年跌宕起伏的發展,伴隨着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歷史飛躍”。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以“人民至上”絕不動搖,為“人民幸福”保駕護航。

從生活的雞毛蒜皮到人生終身大事,更新服務零距離。從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結婚登記、夫妻債務等,從細節中為人民羣眾的“錢袋子”“米袋子”保駕護航,為人民羣眾打開幸福之門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義環境。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滿意度不斷加強。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矛盾變化的過程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驅動下的創新創造,在這個過程中,“法”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從一個人懵懂時為遊戲充值,再到初入社會時網貸平台的“利滾利”,再到見義勇為時不慎造成的損害,再到接到無數垃圾短信的維權,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卻記錄了中國社會發展的歷程,展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不斷完善,體現了中國社會矛盾的轉化過程。在“小明”生活的點滴中,是“一枝一葉總關情”的人民情懷,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成果展現。民法典讓社會更加公平發展,讓羣眾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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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政協委員、基層社區工作者,在經濟快速發展、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只有不斷豐富知識素養,才能更好的履職盡責。特別是在倡導全民閲讀的今天,更應該成為愛讀書、讀好書、善讀書的帶頭人。近期認真閲讀了《民法典》,結合本職工作進行了深入思考。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將於2021年1月1起施行。民法典一經公佈,就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和討論的熱點。作為基層社區幹部,首先要加強民法典學習,同時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宣傳貫徹實施好民法典,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做人民羣眾的知心人、領頭人。

民法典是一部“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涉及面廣,涵蓋面寬,每一章每一條都與人民羣眾利益息息相關,對每個人的言行都具有很強的約束意義。民法典在編纂工作中,一條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迴應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區幹部身處基層,是直接為羣眾服務的,貫徹民法典精神,就必須樹牢宗旨意識,堅持問計於民、問需於民,一切工作以人民為中心,時時處處急人民羣眾之所急,解人民羣眾之所憂,化人民羣眾之困,只有這樣幹羣關係才會融洽,人民羣眾才會把幹部當親人,有什麼心裏話都會跟幹部講,大家共同攜手為創造美好生活齊心奮鬥。

這次民法典編纂,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羣眾根本利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作為社區幹部,要始終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依規辦事,做遵守黨紀國法的帶頭人。民法典第一章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我們的工作距離人民羣眾很近,天天跟人民羣眾打交道,在日常工作中,必須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特別是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不僅要深入領會,還要落實在行動上。

在調解化解民事糾紛、鄰里糾紛和家庭矛盾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規,真正做好人民羣眾的調解員,維護好羣眾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信力,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外還要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採取靈活多樣的措施,解決好羣眾的關切,滿足羣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日益增長的要求,使保護羣眾權利更充分、有有效。同時要在基層人民羣眾中,大力開展學法普法活動,增強羣眾法治觀念,在全社會營造學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圍。

今後我要繼續加強學習,在學習中汲取力量,在實際工作中修身做表率,真正做到學有成效、行有標準、做有樣子,努力幹好本職工作,為羣眾提供優質服務,為邢台高質量趕超發展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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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君道篇》中有載:“法者,治之端也。”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萬眾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切實實施民法典”舉行第二十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發表重要講話。重“典”已出,廣大黨員幹部當深學細悟總書記的這份重要“講義”。

深“明”大義,讀懂以人民為中心的時代內涵。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利益的主體日益多元化,人民羣眾的生活經歷了翻天覆地的改變,世界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民之所安,法之所繫;民有所呼,則法有所應。5年打磨,民法典寶劍鋒從磨礪出,終成就新中國歷史上首個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和國法治建設從現在起正式宣告邁入“民法典時代”。

習近平總書記在講話中強調,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所謂民為邦本,法系根基。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民法典,承載了幾代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乃至億萬人民的夢想,是提高我們黨治國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更是衡量各級黨政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

旗幟鮮“明”,解鎖以人民為中心的善治密碼。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民法典,最大的特點就是體現“人民性”,7編法律條文不僅充分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秀傳統美德和法律文化,同時也借鑑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中有益成果。同時,進入新時期,人民羣眾的政法意識不斷提高,期待自己的各項權益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民法典積極順應人民意願,堅持立法為了人民、立法保護人民宗旨,編纂過程中更是廣泛徵求羣眾意見,匯聚民智、順應民意,是權利的宣言,更是國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

事異時移、法隨時變。面對新中國成立以來,傳播速度最快、感染範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暴露出基層治理中的弱項和短板,對此民法典中明確保護特殊情況下無人照顧的“被監護人”、明確物業應急處置責任等,此外維護人格尊嚴、促進家庭和諧、追究侵權責任等基本要求也強烈體現了民法典應時運而生、為民所需的特點,堅持“創新”與“整合”的協調搭配,民法典的頒佈實施有效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善治新格局。

清正廉“明”,引領以人民為中心的中國之治。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以來,各地深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開闢了“中國之治”的嶄新篇章。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石,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奮戰在基層一線的黨員幹部,是連接黨中央、上級決策部署與人民羣眾的“最後一道橋樑”,是提升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一線施工員”,必須始終堅定“一切為民者,則民嚮往之”的工作準則,心中裝着羣眾,手中常握戒尺,腳下才有力量。

好法尚需善施,好經還需正念。黨員幹部要把廣大人民羣眾的擁護、贊同與滿意作為聯繫服務羣眾的“最好表彰”,運用羣眾語言和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闡釋好民法典,讓良法“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同時,嚴明紀律規矩,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行政、司法公信力,堅決維護民法典權威,縱深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助推“中國之治”邁向更高境界。

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廣大黨員幹部請查收好這份精讀“講義”,用心、用情、用力抓好學習,入腦、入心、入行推動實施,不斷提升人民羣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攜手共創共享全面小康的幸福未來。

04

我們編纂民法典就是要保障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就是要解決不平衡不充分發展的問題。就此而言,民法典一定是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民法典的立法目標,民法典全方位、多角度迴應了民生的關鍵問題。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所迴應“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一定都“不離日用常行內”,一定都事關人們的衣食住行用。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民法典就是要保障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就是要解決不平衡不充分發展的問題。就此而言,民法典一定是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民法典的立法目標,民法典全方位、多角度迴應了民生的關鍵問題。

為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持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實現產權有效激勵、要素自由流動、價格反應靈活、競爭公平有序、企業優勝劣汰,這就要求必須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因應這一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 4 條的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修改為“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將“受法律保護”調整為“受法律平等保護”,增加的“平等”二字,擲地有聲,意義深遠!

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

一段時期以來,城鎮商品房小區內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矛盾逐年增多,不易化解,解決此類問題的關鍵首先是要發揮自治基礎作用,基層羣眾自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為探索創新基層羣眾自治實現途徑,搭建便捷議事平台,做到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民法典物權編不但繼續規定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還新增條款,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同時明確商品房小區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物業管理人等,都要由業主共同決定。

其次是要發揮法治保障作用,法治是社會治理的最優模式,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誌,要善於用法治思維推進社會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會治理難題,引導社會成員養成在法治軌道上主張權利、解決紛爭的習慣,努力使循法而行成為全體公民的自覺行動。民法典物權編強化了保障、推動業主自治的法律規則,增加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適當降低了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必須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要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因此必須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民法典物權編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同時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抵押權”一章關於耕地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

增進民生福祉是發展的根本目的,必須多謀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憂,在發展中補齊民生短板、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推動“住有所居”取得新進展,民法典物權編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居住權,明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權以無償設立為原則,但允許當事人例外約定有償設立。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原則上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物權編確認居住權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實現廣大人民羣眾對美好幸福生活的期待。《老子》曾言:“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

住有所居一直是人民對美好生活嚮往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基於中國的國情和社會現狀,實現住有所居並不意味着人人都擁有住房所有權,而是能有房屋用於居住並且能長期穩定利用,居住權制度有助於實現這一目的。此外增設居住權制度還能夠推動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可以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以貫徹物盡其用的立法宗旨;有助於應對老齡化的挑戰,並有效保障拆遷安置住户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家庭成員的居住權益。

針對此前法律實踐中一度出現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亂象叢生、弊端明顯,損害法律權威, 危及婚姻安全,影響社會穩定的狀況,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立足生活實際、照顧民眾習慣、兼顧各方利益,分層次、分類型確立了多元化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確立了穩妥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首先,夫妻雙方以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方式作出共同意思表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承擔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擔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再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擔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現代社會,城市人口日趨密集,住宅向高層化發展,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高空拋物行為,不僅會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財產的嚴重損害,而且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成為人們“頭頂上安全”的重大威脅,也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經確立法定補償義務制度的良好基礎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進一步完善了相關規則,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一旦發生,要求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以查清責任人;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屬於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就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確立的前述規則,尚須注意兩點:

首先,需要給予受害人補償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是“可能加害”,但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這就意味着,只有當存在着雖不夠充分,但有一定程度證明力的證據指向特定的建築物使用人時,該建築物使用人才需要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如果沒有任何有證明力的證據指向特定的建築物使用人,該建築物使用人就不需要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更不需要給予受害人補償。其次,給予補償,不是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是負擔法定補償義務。因此,給予補償的數額就不應適用有關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規定,而是應當由裁判者綜合考量建築物使用人加害的可能性程度、經濟狀況以及受害人的受損情況、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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