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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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知識:BOT融資——傳統方式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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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Build,Operate,Transfer)是指東道國政府與國際項目公司(外商)簽訂合同,由項目公司籌資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工程項目的開發和建設的一種融資方式。它是近年來國際社會,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所普遍重視並經常採用的一種新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方式。  

   

BOT融資特點

   

  一般來講,BOT項目的實現需要經過以下四個步驟:第一,國外民營機構以其組成的國際銀團為基礎,在項目所在國建立該項目公司。該項目公司必須獲得東道國政府授予的建設、經營該項目的權利。第二,項目公司依據授權對項目進行規劃、建設,項目建設所需全部資金都由國際銀團負責,該國際銀團可以通過吸收其他人的參股和向銀行貸款等方式籌集資金。第三,項目完工後,項目公司在同東道國政府協議規定的期限內經營該項目,在合作期限內,項目公司擁有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並取得利潤的特許權。第四,合作期屆滿時,該項目的財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經營收益由項目公司轉讓給東道國政府。  

   

  BOT方式與其他承發包方式的根本區別,在於建設項目是由承包商和銀行投資團體發起並籌措資金、組織實施以及經營管理。這種方式的實質,是將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民營化。用BOT方式興建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對政府、承包商私人財團和社會都有一定的好處。  

   

  首先,從政府方面來看,BOT方式可以緩解政府負擔,把基礎設施項目上省下來的資金用到更為迫切的項目上去,從而可以用有限的資金為民眾辦更多的“實事”。另外,還可以把興建大型基礎設施的大部分風險轉嫁到私營團體身上,使政府處於“有利可圖,無險可擔”的優越地位。  

   

  其次,從承包商方面看,可以在建築市場不景氣時通過BOT方式激發政府、銀行和財團的投資興趣,創造項目投資機會,從而擴大承包任務來源,緩解由於開工不足引起的種種問題。  

   

  最後,BOT項目為銀行、金融機構或私人財團提供了良好的投資機會。BOT項目一般都是投資額巨大、投資回收期較長的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強度不是個別銀行、金融機構或私人財團所能夠承受的。採用BOT方式可以把相對分散的大量資金集中起來,投資建設分散資金所不能實現的項目,取得較好的投資效益。  

   

BOT融資尚存困難

   

  目前,BOT方式已經受到我國許多方面的關注,有的項目也已經開始運作。但是,從初步實踐來看,在我國推行BOT方式還存在一些需妥善解決的問題。  

   

  1、對採用BOT融資方式在認識上還存疑慮。BOT在我國還屬於新生事物,組織BOT的運作更是一項全新的工作。許多人對BOT方式還缺乏全面的瞭解,甚至有些人對基礎設施是否具有“商品性”存在疑慮,同時擔心運用BOT方式會導致國家主權的喪失。其實,我們採用BOT方式投資的項目,主要是那些目前經濟發展中急需、而國家眼前又無力投資或者一時拿不出大量資金來投資的項目。採用BOT方式,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利用外資把這些項目建設起來,從而大大增強我國經濟生活的有效供給能力,帶動和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並取得廣泛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2、由市場決定的價格體制尚未形成。按照BOT的運營原則,外商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是要獲得一定利潤的,因此要向項目的用户收取費用。但是,在BOT方式下,外商對項目的產品價格和服務定價是經過嚴格核算的,一般要比原計劃經濟模式下的價格高,這一方面使得老百姓較難承受,另一方面又會使得BOT談判難以成交。  

   

  3、缺乏統一管理和政策指導。BOT方式是利用外資的新舉措,採用該種方式涉及到國家的產業政策、外資政策和投資政策等。對這些問題我國還沒有一個機構來統一歸口管理,也沒有制訂出相應的政策法規,用於規範和指導BOT項目的實施。  

   

  4、缺少從事BOT項目的專門業務人員。BOT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項目組織管理辦法,在項目建設的各個方面都有一套獨特的運行規則和辦法,並需要有專門的人員來實施,這是保證BOT項目得以順利執行的基本條件。我國目前還缺少這方面的專門人員,急需加以培訓。  

   

  5、外匯收支平衡較難。我國目前的外匯管理體制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的可兑換,而實現資本項目的可兑換時機尚未成熟。這樣,外商投資基礎設施用的是現匯,所得利潤分成和投資回報又是人民幣,而我國人民幣資本項目目前必須通過外匯調劑市場,在外匯市場出現供求不暢的情況下,將會給BOT項目外匯收支的平衡帶來困難。  

   

發展BOT融資的幾點建議

   

  第一,加強對BOT方式具體政策的研究。要儘快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研究BOT方式的具體政策,如怎樣確定BOT項目的經營期限,使之既保證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和合理的利潤,又保證國家的收益;
BOT項目投資額大,經營期長,又無產品出口,外匯平衡是突出問題,我國如何作出這方面的承諾;
政府如何組織BOT項目的談判、合同如何簽訂等。  

   

  第二,加緊國內立法,儘快制定有關BOT的專門法規,適當讓出一部分市場。鑑於能源、交通、郵電等基礎設施目前在我國是微利非產品收益部門,在高額利潤率驅動規律的支配下,外商不願意投資於這些項目。為此,我們需要採取靈活策略,出讓一些與BOT項目有關的其他項目的開發權和經營權,如高速公路沿線的零售商業、餐飲業、廣告業,鐵路沿線的貨物裝卸、倉儲業,能源基地的房地產、運輸業等。  

   

  第三,合理限定BOT方式的應用範圍和條件,防止出現基礎產業在短期內的過度民營化。從目前的經營增長態勢和政策環境來看,地方政府為了追求外資利用收益的最大化,會無限制地開發BOT項目,這樣做的結果必然導致基礎產業不必要的民營化。由於中國經濟對資本的吸收能力很強,其弊端在近期內也許還不會暴露,但從長遠看卻是顯然的。基礎產業在較短時期內過於向國際民營化傾斜,最終將會引起政府對一些地區經濟的調控失效。此外,目前多數企業對成本上升的消化能力並不高,因此一旦基礎產業綜合定價水平上升太快,必然造成成本推進型的通貨膨脹,如果貨幣政策緊縮,那麼下游產業將會陷入大面積虧損的境地。  

   

  第四,慎重地選擇投資者。目前在BOT方式的實施中有兩個通行的國際慣例:一是承包商的高資信應當表現為願以固定價格和競爭性條件參與設計、施工和總承包;
二是確信總承包商有技術實力承擔規劃、建造和經營的全過程。當前,這兩個國際慣例的貫徹是通過國際公開競爭性投標來實現。考慮到BOT項目成本的適度性,對貸款項下的還款利息率,必須是能反映資金供求的銀行利率與債權人所確定利率的加權平均數,而且不宜定得過高,以投資者有權益,債務人(政府方)能接受為原則。  

   

  第五,積極促進BOT方式的本國化。引進國際商業資本投資於中國基礎產業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中國自身的民營經濟組織投資和經營能力有限,因而在外商充當總承包商的前提下,積極促進本國民營組織參加BOT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它可以加速BOT項目的開發速度,降低開發成本,防止外商操縱和壟斷項目;
另一方面,它可以為中國民營組織積累投資和經營基礎產業的經驗,為基礎產業的逐步市場化打下基礎。參與的方式包括:銀團籌資參與、建築施工參與、諮詢監理參與、原材料及成套設備供給參與、經營管理參與和高級僱員本地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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