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審申請書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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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行政再審程序中,行政訴權和行政審判權應該形成相互制約的關係。對於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你又瞭解和聽説過嗎?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歡迎參閲。 
​行政再審申請書2篇
行政再審申請書篇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等基本情況, 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 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 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係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 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 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 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 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 訟部分提出申訴, 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並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 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 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 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 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
 
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複印件*份; 2、證據材料*份。 行政申訴狀
 
行政再審申請書篇二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XX,男,X年 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XX行政村XXX村。
 
委託代理人:徐豐偉,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0531—67885110、.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住址:XX縣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
 
再審申請人吳XX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xx)第 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XX縣人民政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XX號。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XX用(20xx)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xx)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xx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發佈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XX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註銷證據不足且不具備註銷的法定條件。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註銷,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沒有實施註銷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註銷程序。
 
《物權法》就宅基地註銷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註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複發證。
 
三、所謂的XX行政村XX村於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劃”,實施該規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條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文件。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XX用(20xx)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經審核批准程序。
 
五、一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 X號證據是吳XX的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六、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XXXX字第XX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劃後的面積進行確權發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xx)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 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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