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變更名稱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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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內容“中國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協會”更名為“中國中小企業聯合會”

企業變更名稱申請書

二、申請理由:

(一)中國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協會是於1990年3月在民政部登記註冊,是我國成立最早的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多年來積極組織、推動、協調中小企業引進國外技術和資金,協助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在中外中小企業間發揮橋樑作用。與此同時,在推動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和提供信息諮詢、市場開拓、人才培訓、技術支持、融資擔保等專業服務領域,為中小企業提供專項服務。協會從早期的促進中小企業國際合作為主,轉變到全面做好中小企業的服務工作,職責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由於協會成立時註冊的名稱、業務範圍和會員條件有侷限性,不適應實際運作情況,影響了協會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也制約了協會的發展。會名的更改,可以解決限制我會服務領域的問題,有利於協會服務工作的拓展和為中小企業提供全面的服務。

(二) 在多年對外合作過程中,中國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協會與境外中小企業協會組織建立了長期聯絡機制,舉辦各類洽談和展覽活動。其中,有世界各國的中小企業機構,但更多的是台、港、澳地區的中小企業組織,這些地區的中小企業活躍,交流密切,參與活動積極,是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在交流活動中,我會名稱明顯不適宜,政治因素突顯,給經濟領域的合作造成了障礙,束縛了合作工作。會名的更改,可以徹底解決上述問題,有利於合作領域的擴大和交流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業務範圍

(一) 積極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介紹國家經濟政策、產業政策、中小企業政策;

(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配合政府開展有利於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的業務。在調查研究國內外中小企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協助政府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設;

(三) 為政府對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劃指導和組織協調工作服務;積極發展同國內外有關團體、組織、企業的聯繫和友好往來,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四) 創辦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交流平台,促進中小企業在產品展示、商貿洽談、技術交流、市場開拓、管理諮詢、資金融通、人力資源開發、法律諮詢和法律維權等多方面的合作,協助中小企業進入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

(五) 引導企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管理創新、總結推廣、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協助企業處理國際貿易爭端,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六) 健全組織體系,完善組織網絡建設。根據聯合會的發展需要和會員需求,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處和經濟實體,提供針對性的服務;

(七) 引導企業遵紀守法,規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提倡誠信經營,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

(八) 組織會員交流研討,反映呼聲,增進合作,表彰先進,宣傳推廣優秀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的成功經驗和活動;

(九) 編輯出版有關中小企業出版物,建立電子信息平台,為中外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十)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四、更名後的新章程(草案)

中國中小企業聯合會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總 則

名 稱:中國中小企業聯合會,簡稱為中小企聯。英文名稱:China Federation of 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縮寫為CFSME。

第二條 中小企聯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從事中小企業工作及服務的組織和機構、中小企業工作者及關注中小企業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中小企聯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貫徹執行國家深化改革、對外開放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方針,開展和促進國內外中小企業之間的交流,發揮橋樑作用;反映我國中小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為政府和中小企業服務;建設中小企業經濟、技術、管理交流服務的平台,推進我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中小企聯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簡稱民政部)。中小企聯接受國資委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中小企聯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新中西街2號,郵政編碼10002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積極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介紹國家經濟政策、產業政策、中小企業政策;

(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配合政府開展有利於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的業務。在調查研究國內外中小企業發展的基礎上,協助政府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設;

(三) 為政府對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劃指導和組織協調工作服務;積極發展同國內外有關團體、組織、企業的聯繫和友好往來,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四) 創辦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交流平台,促進中小企業在產品展示、商貿洽談、技術交流、市場開拓、管理諮詢、資金融通、人力資源開發、法律諮詢和法律維權等多方面的合作,協助中小企業進入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

(五) 引導企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管理創新、總結推廣、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協助企業處理國際貿易爭端,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六) 健全組織體系,完善組織網絡建設。根據聯合會的發展需要和會員需求,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處和經濟實體,提供針對性的服務;

(七) 引導企業遵紀守法,規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提倡誠信經營,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

(八) 組織會員交流研討,反映呼聲,增進合作,表彰先進,宣傳推廣優秀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的成功經驗和活動;

(九) 編輯出版有關中小企業出版物,建立電子信息平台,為中外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十)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小企聯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八條 申請加入中小企聯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團體會員:依法在政府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註冊,從事中小企業相關業務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地級市或行業性組織和機構,擁護中小企聯章程,自願加入中小企聯並履行會員義務,經申請備案後,可成為中小企聯的團體會員;

(二) 企業會員:依法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含事業單位),擁護中小企聯章程,自願加入中小企聯並履行會員義務,經申請批准後,可成為中小企聯的企業會員;

(三) 個人會員:熱心中小企業事業、從事中小企業工作,有一定經驗或從事相關研究有一定造詣的中外人士,可申請成為中小企聯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會員工作部門審核批准,並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三) 由會員工作部門辦理入會手續併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中小企聯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中小企聯活動的參與權;

(三) 獲得中小企聯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中小企聯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退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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