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人事管理員工的規章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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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人事人員在管理員工時,一定都少不了準備一份規章制度的,所以都是怎麼寫的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2年人事管理員工的規章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的參閲。

2022年人事管理員工的規章制度5篇

2022年人事管理員工的規章制度1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招聘、培訓、考核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

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普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普通技術人員。

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

普通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後勤工人等。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需要制定,並在每年年度開始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核批後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於事的現象。

第二節任用

第六條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計劃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務説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核准後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後提名報總經理核准後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普通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核准,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並按學歷及實際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條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週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於公司法規定者。

第十三條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複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提供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提供經濟擔保並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為、財物及安全等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三節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説明書説明外,如為該説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五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第十六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為者,應另加處罰。

第十七條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為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條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依季節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執行。

第十九條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徵得主管批准,並報考勤員登記。

第二十條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四節請假、休假

第二十一條從業人員請假、休假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請假逾期,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業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一個月。事假逾假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明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一週。

第二十三條請假期內薪資,依薪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請假程序及批假權限:主管以下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並提供有關證明,一併遞交部門經理籤批,並送行政人事部審批;部門經理請假,由總經理籤批後到行政人事部辦理手續,假滿後應及時按原批假程序銷假,未及時銷假者按曠工處理。集體外出活動應填制“集體外出活動申報審批表”,個人外出活動時應填制“個人外出活動審批表”。

第二十五條法定假日另按國家規定執行,無償獻血200cc以上的職工可給假三天療養,視為出勤。

二十六條其他規定:探親、年假、事假年累計不得超過45天。

第五節員工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員工教育培訓分為職前教育和在職員工的業務培訓,具體參照《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節考核

第二十八條公司每季度對員工就“德、勤、能、績”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交行政人事部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年度工作考核,每年一月上旬為年度考核期,各部門經理應對其下屬員工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評核。考核結果應於一月十日前交行政人事部彙總。

第三十條考核方法採用百分制法,具體做法見《員工績效考核辦法》。

第三十一條總經理由董事會考核,其它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或經授權的總經理考核,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考核,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在部門經理考核。

第七節調遷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基於業務上的需要,根據所屬員工個性、學識、能力及志願,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三十三條員工接到調職通知並與接任員工做好移交工作後,方可到任新崗位。

員工辦理交接應填制交接清單,待各有關部門簽字後交行政人事部,方可辦理有關調遷手續。

第八節免職

第三十四條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二)有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者。

第三十五條前條第(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不得要求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

第三十六條自解聘之日起,薪資停發,並應立即辦理移交。

第三十七條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僱人員時,應事先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於十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於二十日前預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於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可隨時解僱,並照上述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第三十八條從業人員在接到前項預先通告後,如另謀工作可以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週請假不得超過二個工作日,其請假日薪資照發。

第九節辭職

第三十九條從業人員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於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由部門負責人及行政人事部經理籤具意見後,呈報總經理核准;其為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籤具意見後呈轉董事會核准;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准。核准辭職後,再轉回行政人事部,據以填制薪資通知單轉財務部門辦理停薪。

第四十條行政人事部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審批表”,通知本人於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妥移交,辦理完畢後,由相關部門及行政人事部審核無訛後,並簽章轉財務部門核計當月薪資(除特准外,均於下次發薪日發給)。並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獎金,薪資發至批准離職之日。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解職處理。

第四十一條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導致公司損失者,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行政人事部根據離職審批表於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員變動記錄薄。

(二)註銷控制內人員狀況登記表。(花名冊)

第四十三條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並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第十節保險

第四十四條凡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的正式職員均可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

第四十五條上述保險由公司統一辦理手續,保險單據及相關手冊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保管。

第四十六條正式職員在聘用期內,均享受上述保險。凡職員與公司解除合同,公司為其辦理的各類保險隨解除合同當月起停止。

2022年人事管理員工的規章制度2

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搞活人事管理工作,使員工錄用工作規範化、程序化,以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一、員工錄用

1、員工錄用必須貫徹提高公司員工整體素質,充實基礎,堅持迴避制度。

2、調入(應聘)我公司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思想好、作風正派,願為公司發展貢獻力量;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須具有近期市級以上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方可錄用;

(3)聘用深户和非深户員工,都需有深户人員擔保方可錄用。原則上擔保書要求擔保人親自到公司填寫,其條件是深圳市居民,滿25歲以上有穩定工作及收入,並預留身份證複印件,擔保書一式兩份,公司、擔保人各一份。

二、應屆畢業生的招入(聘用)

公司接收的應屆畢業生的入户手續由公司財務行政部門統一辦理,辦理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原則上由畢業生預先交付,正式招入公司後,其費用予以報銷。

三、深圳市外員工的調入

1、深圳市外員工調入需符合人事局規定的調入條件。

2、調入發生的費用由員工自理。

四、勞動合同的簽訂

1、公司招入的應屆畢業生,經考核合格者,原則上籤訂一年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

2、公司新招聘的員工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可簽定試用合同),經試用期合格者視情況簽訂一年或兩年勞動合同,或簽訂公司與員工協商同意的勞動期限的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並於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經公司領導審批並考核合格者可續簽。

五、辦理暫住證的有關規定

1、經公司試用合格的員工給予辦理暫住證。

2、辦理暫住證所需費用由公司支付,如合同期未滿離職、辭退或開除的員工因辦理暫住證所需全部費用由本人自理。

六、公司人員的離職、辭退、開除:

1、離職

員工主動要求離職或不再續簽合同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後,在辦妥物資、財務、證件、工作移交等有關手續後,方可離開公司。否則作開除處理,並扣留在公司所剩的一切款項,公司保留追究其因有關事宜給公司造成各種損失的權利。

2、辭退

根據《勞動法》和公司有關規定,公司有權辭退違法違章的員工並解除勞動合同。

3、開除

凡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有關規定或其行為為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者,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公司有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由財務行政部門統一辦理有關手續。

七、保險

為保障公司員工的利益,解除員工的後顧之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深圳市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以下規定:

1、凡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均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以住房補貼的形式直接發給員工個人。

2、員工保險費按員工個人所在崗位的保險工資基數為繳費工資投保,該基數由公司財務行政部統一設定,員工須服從無異議。該基數應不低於深圳市關於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繳費工資的下限,也不得高於深圳市關於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繳費工資的上限。公司財務行政部並可按每年深圳市社會保險部門關於社會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調整幅度的基礎上對公司員工所在崗位的保險工資基數進行調整,員工亦須服從無異議。

3、員工個人繳交養老保險金比例按《深圳市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執行。

4、職工住房公積金以住房補貼的形式在職工當月薪水體現,其比例不低於《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的計算標準。

5、對已離職、辭退、開除、解除勞動合同等的人員不再繳交各類保險。

6、因工作關係,凡調入公司的員工,養老保險金繳交時間從該員工轉正起開始繳交,如需補交入公司前或試用期(非正式錄用)的養老保險金,由其本人繳交。

2022年人事管理員工的規章制度3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人事勞資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二、聘用

第一條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態度、知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準。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本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6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大專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三、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為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員工錄用前應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3張;

(三)交身份證複印件1份;

(四)交學歷證書複印件一份。

(五)所執其他證書複印件一份

四、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外地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於辦妥保證手續後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企業或機構;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並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後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後3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五、職務任免

第一條各級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經理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職務任免經核定後由人事行政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職務委派經核定後進行職務加薪,其數額按《公司薪酬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六、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藉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部門經理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人事行政部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經理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五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上級暫時代理。

七、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辭職、停職、及免職或解僱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申請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中心總監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條命令停職者。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僱,但有關機構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復職。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籤準後才能離職。

八、服務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表明。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形象與聲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但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並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嚴格遵守《職務説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驕傲自滿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發生鬥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的事情。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由部門經理簽署《加班核定表》後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況可先加班,後由中心總監簽署《加班核定表》。

九、交接手續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接分

(一)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交接。

(二)三級以下人員交接。

第二條

《公司人員分類表》規定的三級以上(含三級)的人員。三級以下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三級以下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資料名錄。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三級以上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中心總監監交,三級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部門經理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中心總監核定。

第七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應於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應於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接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10內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2022年人事管理員工的規章制度4

為使醫院在醫療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立於不敗之地,使我院的人力資源得到充分開發、利用和及時補充,使人員的選配、使用、培訓與管理符合醫院的組織結構有效運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計劃

(一)醫院根據中、長期發展的規劃和要求,結合自身的經營目標和管理職能,本着“精減高效”的原則,設置和增設必須的工作崗位,提出近期和中期的用工編制和用工計劃。

(二)辦公室根據用工計劃,以及各中心提出的人事增編申報表,擬定招聘計劃,報院長及總公司批准後,再負責組織實施。

二、招聘形式

(一)內部選拔:其目的是為了充分開發醫院內部的人力資源。

1、提升:為激勵員工奮發向上,不斷進取,當有重要崗位缺員時,首先在醫院內部符合條件的後備人員中挑選上報,經考核合格後可提升。

2、借調:通過借調的形式,對準備提拔的員工借調在擬聘崗位上進行試用,經考核合格後提升。

(二)外部多渠道招聘:其目的是為了廣納人才,充分吸引外部的人力資源。

1、在報紙上刊登招聘廣告;

2、通過網絡掌握人才信息或到人才市場,收集人才資料;

3、熟人推薦和職介所介紹;

4、日常人才資料的收集與儲存;

5、開專場招聘會。

三、招聘的原則

(一)“少而精”的原則:凡是招聘來的人員一定要充分發揮其作用,防止人浮於事。

(二)“寧缺勿濫”的原則:在無合適人選的前提下,一個崗位寧可暫缺,也不能濫竽充數。

(三)“公平競爭”的原則:只有公平競爭才能吸引真正人才,激勵人才,使才脱穎而出。

(四)“增人增效”的原則:無論是上新項目,還是添新設備而擴編招聘,一定要考慮能否增效。

四、招聘程序

醫院招聘工作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程序:刊登招聘廣告→收集應聘者資料→填寫《應聘書》→審核應聘材料的真實性→根據需要招聘的崗位、人數和要求進行分類、篩選→確定面試人員及考核內容→通知應聘者考試和麪試時間→組織相關人員參加考試和麪試→研究確定擬錄用的人員及試工時間→確定試用期及相應薪酬。

應聘者個人資料應包括:照片、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上崗證、個人簡歷及有關資料,辦公室驗原件留複印件。

五、招聘條件

(一)基本素質要求

1、有愛崗敬業的精神;

2、有誠實負責的態度;

3、有紮實的專業知識;

4、有鑽研創新的能力;

5、有團結合作的意識;

6、有市場競爭的理念。

(二)各崗位要求

1、高層管理者: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有較豐富的管理工作經驗,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較強的決策、組織、協調、指揮能力。

2、中層管理者: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較好的文字能力及表達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3、學科帶頭人:本科以上學歷,副高以上職稱,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操作能力,有組織、指揮、協調能力。

4、各專業技術人員:醫生要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相關職稱;護士要求中專或大專以上學歷及相關職稱,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能運用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從事本崗位、本專業工作。

5、其它:國中以上學歷,勝任本崗位工作。

六、招聘測試的內容

(一)心理測試:現場隨機提問,測試應聘者的智力水平和個性差異。

(二)知識測試:出題進行筆試,瞭解應聘者的專業水平、知識面及文字能力。

(三)模擬測試:假設應聘者擔任某崗位某職務的工作,如何處理所面臨的問題(含現場技術操作考核)。

(四)面試:與應聘者充分交流,瞭解應聘者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等。

2022年人事管理員工的規章制度5

一、考勤制度

1、全校按行政、教務、學生、後勤四個部門進行簽到考勤,分別由校辦公室、教務處、學生處、後勤處具體負責。行政部門包括校領導、辦公室、人事處、計財處、保衞科、基建科、電教網絡中心、科研中心、圖書館、工會、團委會等人員;教務部門包括教務處、學前教育系、語言文學系、藝術系、美術系、基礎教學部等人員;學生部門包括學生處、班主任、公寓管理員等人員;後勤部門包括後勤處及水、電、維修、清潔等服務人員。

各部門要加強教職工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考勤制度,主管考勤領導要對本部門的考勤工作負全責,安排一名考勤員負責考勤登記。

2、學校每月統計全校教職工出勤情況。各部門考勤員必須於每月1-5日將上月出勤情況彙總經主管負責人簽字後報人事處。人事處依據各單位考勤記載核發教職工工資、校內津貼。如發現有考勤上報不實的,學校將追究有關部門考勤主管負責人和考勤員的責任;如發生較大考勤責任事故(主要指無故不及時上報考勤情況、職工曠工1天及以上或病、事假7天及七天以上隱瞞不報等),要扣發考勤員當月50%校內津貼。

3、人事處要加強考勤制度的檢查落實,要協同當日值班人員不定期抽查各部門、單位考勤管理情況,發現問題要作記載並督促有關部門整改。

二、請假制度

1、全校教職工要發揚愛崗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隨意、無故脱崗而影響正常工作。教職工因病因事等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到崗工作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假期結束後要辦理銷假手續;請銷假手續須報人事處備案。

2、教職工請病假在一個月以上者,須出示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相關住院手續。連續請病假者,應連續交驗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得一次請假而長期休養。

3、一般人員請假半天以內需經處長或處室負責人批准,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必須經分管校長批准,三天以上必須經校長批准;中層幹部請假半天以內需經分管校長批准,請假一天以上需經校長批准。

4、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習或業務培訓等公務活動,可憑文件或通知請公假。在請假前由本人安排好工作或課程,不得無故耽誤學生課程。

5、職工探親假處理辦法如下:

⑴在我校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配偶、父母親異地居住,可以享受探親假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報銷路費。根據學校工作的實際,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進行。職工享受探親假,也要辦理請、銷假手續。

⑵已婚教工夫妻兩地分居,每年可探配偶一次,假期30天。

⑶未婚職工探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准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職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

6、教職工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出示結婚證,可請婚假7天,晚婚的(男25週歲及以上,女23週歲及以上),婚假為15天。

7、教職工按照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生產,需向學校寫出申請,產假為90天;晚育的(女方24週歲的),增加產假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30天。產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女教職工流產,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兩週,7個月以內流產休息四周。在分娩前提前請假的,從請假之日起,計算產假總時間。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

8、教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可請7天喪假,家居外地的來往旅途所需時間,可按事假對待。

9、教職工因疾病需要治療或經醫生診斷需要休息的,經同意後可休病假,請病假必須出具有效病休證明。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校實際,財政列資職工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行:

⑴病假在連續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校內津貼按實際出勤天數核發。

⑵病假超過連續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執行:

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校內津貼停發;

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校內津貼停發。

⑶病假超過連續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開始按下列標準執行:

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校內津貼停發;

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校內津貼停發。

⑷經醫院診斷的絕症病人,病假期間工資、校內津貼照發。

⑸教職工因工負傷的,病假期間工資、校內津貼照發。除經運城市傷殘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傷愈者必須按時上班,並按上班人員考勤並核發校內津貼。

財政未列資人員請長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行:

⑴編外人員病事假半個月以上者,停發工資、校內津貼;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者,編內人員予以警告處分,並扣發兩個月的工資及校內津貼,編外人員予以辭退。

⑵產假在規定的天數內工資正常發放,校內津貼停發;超過規定的天數同以上病事假處理辦法。

10、教職工因私事可酌情請事假,但事假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5天;如超過15天,扣發第13個月獎勵工資。教職工請病假兩天以上從第三天起,事假一天以上從第二天起每天按10元標準扣發校內津貼;曠工半天扣發50元校內津貼,超過三天扣發全月校內津貼。

11、教職工無故不參加會議,一次扣10元,遲到早退者不計發補助。

12、教職工未經批准而離開工作崗位,視為擅自離職人員,作曠工處理;擅自離職一個月後不返校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各部門應及時將擅自離職人員報告人事處。隱瞞不報將按較大考勤事故追究單位領導及考勤員責任。

13、教職工違反校紀校規,根據處分情況,分別給予下列經濟處罰:

⑴受全校通報批評的,扣發一個月校內津貼;

⑵受警告處分的,扣發兩個月校內津貼;

⑶受嚴重警告處分的,扣發四個月校內津貼;

⑷受記過處分的,扣發六個月校內津貼;

⑸受到記大過處分,扣發十個月校內津貼;

⑹受降級、降職、撤職處分的,按處分後的職級發工資並扣發一年校內津貼。

三、考核制度

(一)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教育教學工作實績,即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學年度工作任務的情況。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的情況;

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和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的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的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的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

(二)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優秀比例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受聘人員總數的15%。

(三)考核標準

1、優秀: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忠誠於黨的教育事業,有較高的師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工作責任心強,出色地完成和超額完成工作任務,在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綜合量化測評分在9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15%以內。

2、合格: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無違背師德表現,工作負責,業務熟練,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綜合量化測評分在70分以上。

3、基本合格:政治表現與業務素質一般,基本適應教育教學、管理、服務的要求,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夠,沒有全面完成教育教學、管理與服務的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誤,或有輕微違背師德和違紀表現。綜合量化測評分在60分以上。

4、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性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教育教學、管理服務水平居下游,或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程序,造成嚴重事故;或存在搞有償家教等嚴重違背師德要求的行為。綜合量化測評分在60分以下。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應確定為不合格:

⑴學年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達5天以上的;

⑵學年內因教育教學事故等受通報批評的;

⑶實際完成工作量達不到聘任要求,又拒不接受安排其他工作的;

⑷違反紀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學年內受到行政、黨(團)內紀律處分的。

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學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前一學年度被告誡的人員,在後一學年度仍表現不好的,不再給予告誡期,即定為不合格。

(四)考核結果的使用

學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工作人員晉升職務、職稱評聘、獎懲、晉升工資等的主要依據。

1、教職工在學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被聘任的資格;連續2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被聘任的資格;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推薦參加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當年考核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2、教職工在學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當年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不能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根據情況調整工作崗位;連續2年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予以降職、低聘;連續3年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解除聘任合同,將其工作關係轉入市人才服務中心。

3、教職工在學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當年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調整工作、降職、低聘;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的,解除聘任合同,將其工作關係轉入市人才服務中心;連續2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辭退。

4、考核結果與評選先進活動、開展獎勵表彰工作緊密結合。

四、節日獎、年終一次性獎、單位負擔50%補貼、福利等的發放辦法

1、節日獎(教師節、春節)

編內人員:當年確定發放數額÷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編外人員:按編內人員發放標準的一半計發

2、年終一次性獎(第13月工資)單位負擔50%補貼部分

僅發放財政列資人員,辦法為:當年應發數額÷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3、福利部分(含端午節、防暑、中秋節、春節等)

⑴端午節、防暑、中秋節福利:從2011年起執行編內、編外人員統一標準,發放之前在崗的享受,不在崗的不享受。

⑵春節福利:僅發編外人員,按100元標準發放,具體為:100÷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五、人員聘用制度

1、正式人員聘用按上級有關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2、編外人員聘用由用人部門依據人員編制缺員情況,以及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的需要,嚴格控制使用範圍和人數。各部門領導原則上不應聘請與自己有親屬關係的人為本部門臨時工。

聘用程序為:用人部門申請→人事處審核並報請分管領導批准→本人填寫編外人員聘用表→部門領導審核簽字→人事處長審核簽字→分管校長簽字→校長簽字→聘用表交人事處存檔。

六、進修學習制度

1、自20xx年7月1日起,具有本科學歷且來校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教師可申請攻讀碩士研究生;具有碩士學位且來校工作五年或具有本科學歷來校工作滿八年的教師可申請攻讀博士研究生。

2、進修時間累計半年、回校工作滿兩年或進修時間一年以上、回校工作滿三年方可再次申請進修。

3、自20xx年7月1日起,教職工攻讀碩士、博士研究生,必須嚴格執行報考審批程序,否則學校不予承認。

4、各教學單位當年報考人數應控制在本部門教師總數10%以內。

5、行政兼教學人員應回到對應部門申報。

6、行政編制人員報考,應該選擇假期學習的形式,學習期間每學期可以享受二週學習假,超過學習假學習的停發5個月津貼。

7、教師報考碩士研究生,20xx年7月1日之前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報銷學費三分之二、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20xx年7月1日之後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按以下標準報銷:選擇假期學習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報銷學費50%;選擇半脱產學習且能完成全部教學工作量的報銷學費40%;選擇全脱產學習,1年以內報銷學費30%、1年以上2年以內報銷學費20%、2年以上3年以內報銷學費10%。學習期間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

8、教師報考博士研究生,20xx年7月1日之前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學費全部報銷、住宿費按450元/年報銷、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20xx年7月1日以後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按以下標準報銷:選擇假期學習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報銷學費80%;選擇半脱產學習且能完成全部教學工作量的報銷學費50%;選擇全脱產學習,1年以內報銷學費40%、1年以上2年以內報銷學費30%、2年以上3年以內報銷學費20%。學習期間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

9、教材費、考試費自理。

10、編外人員申請攻讀研究生,原則上以全日制統招形式為主,學校不負擔任何費用。畢業願回校工作者,按照當年引進人才有關規定辦理。

11、教師進修考研申報程序

個人提出申請→系(部)簽署意見→教務處意見→人事處意見→分管校長、校長批准→錄取後,憑錄取通知書到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學校與讀研教師本人簽訂協議

12、報銷讀研費用工作流程

相關報銷單→攜帶碩(博)士學位學歷證書、讀研協議書到人事處審核→報學校領導審批→計財處審批。

七、退休制度

(一)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幹部和工人,不需本人申請或徵得本人同意,由學校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到月辦理其退休手續。

(二)學校原則上不辦理提前退休。

(三)退休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幹部,可以退休。

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

②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工作年限滿l0年,經地市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③因工緻殘,經地市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人,應該退休。

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②從事高空(如架線電工等)、高温(如司爐工等)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本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③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經地市級醫院證明,並經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④因工緻殘,經地市級醫院證明,並經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學校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認定其出生日期。認定的原則是:

1、凡居民身份證填寫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為認定其出生日期和計算年齡的依據;

2、凡居民身份證填寫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五)退休後的待遇

1、退休人員從批准退休之次月起,按退休人員管理,享受退休生活待遇。退休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費和保留津補貼(全額)。退休費以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的比例計發。

2、由於教學工作的特殊性,教師到齡退休後,因承擔的學期教學任務尚未完成,不能離開工作崗位者,在該學期內,所任課時按相應職務在職教師發給課時酬金。

3、符合退休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條件的人員,經市人社局批准,退休費比例可提高5—10%,但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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