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xx企業勞動用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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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企業正在各級政府的正確引導下有序復工,現就此次用工注意事項進行交流。

疫情下xx企業勞動用工注意事項

Q1:用人單位因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造成不能及時支付工資,合法嗎?

答:因受疫情影響造成部分企業延遲發放1月份的工資,在做好解釋工作的前提下,單位不具有主觀惡意,不構成違法。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Q2: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2020年2月份期間的工作時間如何計算?

答:2020年全年366天-全年標準雙休日104天-特殊休息日7天-全年國定假日11天=全年制度工作日244天。具體為:

1月17天、2月15天、3月22天、4月21天、5月20天、6月21天、7月23天、8月21天、9月22天、10月18天、11月21天、12月23天。

①實行以月為週期綜合計算工時的,標準工時為當月制度工作日×8小時。如2020年1月份工作日17天,即17天×8小時=136小時;2月份工作日15天,即15天×8小時=120小時;3月份工作日22天,即22天×8小時=176小時;以此類推。

②實行以季為週期綜合計算工時的,標準工時按如下原則確定:計算週期為2020年1月至3月的,標準工作時間為54天×8小時=432小時;計算週期為2020年2月至4月的,標準工作時間為58天×8小時=464小時;計算週期為2020年3月至5月的,標準工作時間為63天×8小時=504小時;以此類推。

③實行以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時的,標準工時為實行之月起12個月制度工作日之和×8小時。如2020年全年工作日244天,即244天×8小時=1952小時。

Q3:因政府原因實施交通管制員工無法返回上海復工的,能否按照曠工處理?

答:不能算曠工。但是前提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舉證被交通管制的政府發佈的管制通知等,員工應及時向用人單位説明情況,通過微信、電話、電子郵件等請假,等交通管制結束返工後履行補辦請假手續。

Q4:因交通管制員工不能如期返回上海復工算事假嗎?

答:不能算事假,因政府規定的交通管制,應當依據人社部(2020)5號通知精神,“一、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工資的計算方法:在支付正常工資的前提下,可以與員工協商先休年休假。

Q5:因鎮(街道)或者村委會要求返滬人員隔離14天,其工資如何計算?

答:原則上隔離措施依據法律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實施,但是因疫情需要,經上級批准的隔離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資。

(1)疫情防控期間員工出具村委會證明不能出來上班其效力如何定性?

村委會作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這個出具的書面證明從當前的真實性來説應該是存在的。是在上級政府的授權下實施的特殊情形。

因為其不是政府部門,建議單位要求員工在疫情過後在書面證明單後面再補上街鎮的公章。

如果員工拿着這個書面證明沒法蓋到街鎮公章,建議單位致電員工所屬街鎮公佈的統一處置電話,詢問是街鎮佈置管制還是村裏自行決定管制?重要的是做好電話錄音。

用人單位也可以網上市民郵箱諮詢,其管制行為是街鎮佈置還是村委會自行決定?重要的是保存網頁回覆記錄。

(2)因村、鎮(街道)出具證明或者通知要求管制員工不能如期返滬復工或者要求隔離的,企業如何支付工資?

延期復工後村、鎮(街道)要求管制或隔離的,説明是經過上級區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要求的,企業不能按照員工事假處理,但是這個工資標準與上海市早期規定的延期復工期間的工資標準要求有所區別。

首先,應當按照《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二條: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建議扣除交通補貼、伙食補貼、住房補貼、考核獎)

其次,可以協商使用年休假、居家辦公、綜合調劑使用年度雙休日。

Q6:個人自我隔離的員工工資如何計算?

答:復工後因疫情員工個人主觀判斷不能上班,原則上無薪,算事假。如果不算事假,也可以採取居家辦公、使用年休假、綜合調劑年度內雙休日。

Q7:如何綜合調劑使用2020年度休息日?

答:(1)綜合調劑使用的概念

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內,允許企業在一段時間內集中安排勞動者休息,等疫情穩定復工、或者疫情結束後,再統一安排勞動者在以後的休息日補回工作時間,即先休息再補工。

案例:某單位在2月10日符合上海市規定復工條件,但因員工自身或其他多種原因造成無法如期返工上班,2月10日至2月14日這個五天員工實際未提供勞動,員工在以後復工上班後,連續或累計在每週工作六天,以此彌補2月份作為提前休息的五天。

(2)綜合調劑使用休息日,先休息後補工,如何計算支付員工工資?

<1>預借休息日

員工無法上班或者集中休息,但是作為後期補工(週末加班)的調休,企業正常支付工資。

<2>後期補工期間

補工期間,員工加班提供勞動,但企業已經預先給予調休,因此無需額外支付工資。

<3>補工前離職

員工在完成全部的預借休息日前離職的,比如集中休息5天,但是後期只有補工3天就因個人原因辭職,企業可根據員工未補工的天數來結算離職時的工資。

Q8:2020年2月10日起因疫情造成企業困難繼續放假到月底工資如何支付?

答:協商A、 最低工資,企業與員工協商屬於勞動合同約定權,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三、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酬薪。”雙方可以簽訂《酬薪調整協議書》,約定2月份放假到月底,員工不需要提供勞動,工資由於疫情造成公司經濟困難,本月工資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員工簽名同意沒有問題。

協商B、適當降低,在2月份放假到月底的前提下,保留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在此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全勤獎、考核獎,具體數額雙方擬定。比如整體降低勞動報酬20%。

員工不同意C、如果員工經協商不同意,那麼必須按照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一個週期內按照約定支付工資。超過一個週期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Q9:如何理解“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產生以來,在廣大企業中引出了很多爭議問題,其中最近的一個熱點話題是:如何理解《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即:從停工停產之日起計算一個月,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案例(1):單位3月3日起停產,3月3日到4月2日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4月3日起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案例(2):如果單位3月24日停產,停產期限為40天:3月24日至4月23日期間支付正常工資,依然為1個月;

Q10:企業不提供口罩,員工可以拒絕上班嗎?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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