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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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一份完善的勞動合同能保護員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但是往往有些企業為了“少吃虧多牟利”,讓員工簽訂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合同,這讓許多不熟悉勞動法的新人失去了應有的權益保障。因此,求職者在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該先熟悉一些必要的勞動法知識,例如怎樣的勞動合同才是完善的?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哪些事項等。

  一份完善的勞動合同須具備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注意:空白(留白)的勞動合同無效;無僱傭雙方的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須一式兩份,一份給單位留檔,一份供個人保存。

  勞動合同需要經用工雙方簽字蓋章方可生效。但是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員工,都必須當心未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在對方手中是否就可以變成已簽字蓋章。舉例來説,有些員工在入職時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單位沒有蓋章。他以為不算簽署。但是單位拿了自己那份後,隨時隨地可以蓋章。即使員工本人那份始終沒有單位蓋章,也不影響合同在單位手上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所以用人單位應該做好勞動合同交付的簽收手續。

附:“合同陷阱”連連看

  Q:簽完勞動合同後,公司遲遲不把蓋完章的勞動合同給員工,怎麼辦?

  A:“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沒有“賣身契”,理就肯定不在你。所以當求職者遇到此類情況時,不要怕麻煩,應及時向HR提出申請,要求儘快拿到合同。萬一哪天老闆拖欠你工資或者不繳社保,你都沒有證據拿去説理,當了免費勞動力不説,還連個“志願者”的美名都沒有,豈不太冤了。

  Q:簽訂合同時發現合同上的公司名稱與應聘時的不同,怎麼辦?

  A:由於存在經營税收優惠差異,現在有不少公司在一個經營品牌時會設立多個實體經營機構。當求職者遇到應聘單位的名稱和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的名稱不一致的情況,要仔細問清兩個單位之間的關係。如果是一個系統內的單位還好,萬一遇到勞務派遣,求職者則要重新考慮這份工作對自己所帶來的收益了。不過,有些單位是全員勞務派遣的,遇見此類情況,求職者恐怕也沒有迴旋的餘地,只得簽署了。

  Q:簽訂合同時,企業向我收取報名、押金、培訓費用等,是否要支付?

  A:《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即使企業要求員工進行培訓,也是由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的帶薪培訓。因此一旦企業要求求職者繳納費用,説明該企業存在詐騙的可能,至少不是正規企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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