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基層審計執法工作的對策建議
審計機關作為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能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規定,對國家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但從目前基層審計機關審計執法工作的現狀來看,一些問題和困難的存在制約着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亟需予以關注和改進。
一、面臨的主要問題
目前,在審計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為國家經濟安全、財政安全等各方面保駕護航的形勢下,國家審計的已經觸及到被審計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各項業務和管理事務中,部分審計人員在審計法定職責範圍的理解上出現偏差,認為審計“管得太寬”,但審計手段又有限制,執法困難。其實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審計是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這是國家審計的法定職責範圍,審計並不是什麼都管,只是立足於發現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違法、違規、違紀問題,在這些問題基礎上,通過對管理體制、機制、制度的研究,發掘體制性障礙和制度性缺陷等深層次原因,提出審計建議。
部分實行垂直管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地方審計機關無權實施審計,而上級審計機關對分佈在地方的垂管機構往往顧及不過來,鞭長莫及,形成了審計監督的真空地帶,相當部分在地方的垂管單位遊離於審計監督之外,得不到應有的約束與監督。
審計執法中發現,個別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經辦人財經法紀觀念比較淡薄、經濟責任意識不強,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太健全,導致違紀違規問題的發生,其大都出於謀取部門利益或個人利益,知法違法,因此,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監督工作往往存在牴觸情緒,或對違紀問題層層包裝,千方百計逃避監督,對審計執法不很支持配合。
基層審計機關常常面臨工作任務繁重、審計經費不足、人員執法水平整體不高的問題,特別是審計信息化建設能力不足、計算機審計水平低的矛盾比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執法效果。
二、對策建議
同時加強審計人員的組織協調能力、調查研究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自學能力,能適應各種新環境,解決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