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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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監考人須教育在考前15分鐘到指定地點領取試卷。
2.預備鈴響,監考人員進考場,驗點人數,查對座位後,再發試卷,提醒學生在規定處寫校名、班名、姓名、學號,然後巡視逐一檢查,記下缺考人姓名。
3.試卷有教育刷不清楚,可當眾大聲回答,但不釋題。
4.認真監考,監考時間不看教育報,不與他人閒談,不擅離考場,發現作弊,應於警告,並向教導處彙報作弊經過,由教導處會同政教處決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5.考試終了前15分鐘,向學生報時。終場鈴響,命令學生擱筆、禁聲、起立、離座、出場,然後逐桌收卷,不得遺漏,每份試卷(幾張的)按順序理挺,清點無誤後交裝訂者驗收。規模較大的考試,監考制度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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