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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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2015年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傅**,男,1952年6月10日生,漢族,住重慶市開縣**街道**路龍鳳苑B1-202,身份證號碼51222219520******X,聯繫電話:1398355****。  

被告一鄧緒剛,男,1960年1月28日生,漢族,户籍地重慶市開縣厚壩鎮石龍村2組10號,現住開縣雲楓街道地税家園2幢3單元501,身份證號碼51222219600128151X。  

被告二雷**,男,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重慶市開縣厚壩鎮   村   組   號,身份證號碼51222219         X。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被告一與原告簽訂《提前中止租賃合同協議》部分無效(即請求確認該協議第3條為無效條款);
  

2、判令被告一退還房屋拆除直接補償款183900.50元,判令被告二退還房屋拆除直接補償款180000餘元(具體數額待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後確定);
  

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1年10月20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廠房租賃合同,原告同意將自己位於豐樂鎮迎仙村6社的廠房,部分出租給被告一,被告一用租賃來的廠房開辦養雞場。租期為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2011年10月23日,未經原告同意,被告一將自己從原告處租賃來的廠房再部分非法轉租給被告二開辦養雞場。  

因開縣漢豐湖周邊的畜禽規模養殖對漢豐湖的生態保護造成影響,開縣政府決定對漢豐湖核心保護區和控制保護區的畜禽規模養殖場予以拆除(關閉)。2014年5月2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冒充房屋產權人,分別與開縣**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第三方)簽訂了《開縣2014年畜禽規模養殖場拆除(關閉)補償協議》。  

2014年5月27日,被告一採用欺騙手段,與原告簽訂《提前中止租賃合同協議》,其中第三條顯失公平,應確認為無效條款。  

原告的廠房和相應設施被第三方拆除,因此,被告一在第三方領取房屋拆除直接補償款和獎勵費194931.30元,被告二在第三方領取房屋拆除直接補償款和獎勵費194690.50元。  

被告一和被告二冒充房屋產權人,與第三方簽訂房屋拆除補償協議,兩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房屋和相應設施進行無權處分。  

原告的房屋和相應設施被第三方拆除,兩被告在第三方處領取的房屋拆除直接補償款為不當得利,理應返還原告。原告多次向兩被告討還未果。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向開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希望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開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5 年  8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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