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收購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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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轉讓方)兩名股東姓名


股權收購協議書

乙方:(收購方)

目標公司:

鑑於:

1. 甲方擁有目標公司100%的股權;至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各股東已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按期足額繳付了全部出資,併合法擁有該公司全部、完整的權利。

2. 甲方擬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目標公司轉讓給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本協議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目標公司整體出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資信守。

第一條 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

目標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為 ,註冊資本 元。目標公司現有股東為:xxx,持有目標公司 %的股份,xxx,持有目標公司 %的股份,合計持有目標公司100%的股份。

第二條 收購標的

乙方的收購標的為甲方擁有的目標公司100%股權及其所包含的股東權益。

第三條 轉讓價款

1、轉讓價格以淨資產為依據,最終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有效評估報告為準。

2、本協議雙方一致同意, 上述股權的轉讓價格合計為人民幣 元整(rmb)。

轉讓價指轉讓股份的購買價,包括轉讓股份所包含的各種股東權益。該等股東權益指依附於轉讓股份的所有現時和潛在的權益,包括目標公司所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有形和無形資產(包含各種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商標權、商業祕密等)所代表之利益。

第四條 支付方式

建議:可先支付一部分,待完成本次股權收購的工商登記後再支付一部分,同時留一部分作為保證金。

第五條 股權轉讓

本協議生效後 日內,甲方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5.1 將目標公司的管理權移交給乙方(具體移交方式和細節雙方另行協商);

5.2 積極協助、配合乙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之規定,修訂、簽署本次股權轉讓所需的相關文件,共同辦理目標公司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5.3將本協議第十六條約定的各項文書、資料交付乙方並將相關實物資產移交乙方;

5.4 移交所有與商業祕密(包括生產工藝及其相關技術、客户資源等)有關的資料。(具體移交的內容和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並作為本協議附件。)

5.4移交甲方能夠合法有效地將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六條 甲方承諾

鑑於下列因素對轉讓價格的確定有着重要的影響,故甲方必須作出承諾:

6.1 甲方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未設定有他項權利,不存在任何瑕疵。

6.2 目標公司的資產所有權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設定擔保的情形。

6.3 目標公司沒有為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6.4 已履行轉讓股權所必須的所有法律程序。

6.5 不存在重大的或有債務。

6.6 保證收購前後目標公司生產經營秩序的穩定。

6.7 在本次收購完成之前,目標公司已與重要技術人員或公司其他重要崗位的人員簽訂有有效的書面保密和竟業禁止協議。

6.8 在完成收購之前,不得有任何不利於目標公司的處分行為和承諾。包括但不限於承擔債務、延長債權償還期、免除擔保責任等。

6.9 甲方保證目標公司目前依然是有效存續的,具有按其營業執照進行正常合法經營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證件和許可。

6.10 不得隱瞞目標公司業務或財務上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於應盡未盡的納税義務等。第七條 乙方義務

7.1 乙方須依據本協議第四條之規定及時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

7.2 乙方將按本協議之規定,負責督促目標公司及時辦理股權及其他權利轉讓之報批手續及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

7.3 乙方應及時出具為完成該等股權轉讓而應由其簽署或出具的相關文件。

八條 債權債務

目標公司在本次收購完成前所負的一切債務,以及收購完成後因收購前的原因造成的債務均由甲方承擔;有關行政、司法部門對目標公司因此次收購之前所存在的行為所作出的任何提議、通知、命令、裁定、判決、決定等所確定的義務,均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竟業禁止

本協議簽訂後,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己經營或幫助他人經營與目標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否則,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第十條 其他權利歸屬

甲方基於與目標公司相關的涉及目標公司和乙方現實或將來利益的一切權利,包括已現實存在和將來可能實現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與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將來可能實現的權利)均歸乙方所有。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因甲方違反第六條承諾或有其他違約行為或者因收購前既已存在的原因,導致乙方收購目的無法實現的,甲方應當無條件全額退還已收取的轉讓款,並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11.2 甲方有其他違約行為給目標公司或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1.3 乙方不按約定支付轉讓款的,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甲方違約金。

11.4 前兩款規定不影響守約方依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之解決

12.1 協議的訂立、生效、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協議的任何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衝突,則應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12.2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或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協議各方均應首先通過協商友好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協議的修改和補充

本協議的修改和補充均由雙方協商一致後,以書面形式進行,經雙方正式簽署後生效。

第十四條 協議的生效

14.1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14.2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他備存於目標公司內;副本若干份,供報批及備案等使用。

第十五條 其它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予以約定。

第十六條 本協議之附件

16.1 公司財務審計報告書;

16.2 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書;

16.3 公司租房協議書;

16.4 其他有關權利轉讓協議書;

16.5 公司固定資產與機器設備清單;

16.6 公司流動資產清單;

16.7 公司債權債務清單;

16.8 和商業祕密有關的資料的移交內容與方式

16.9 公司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如果認為還有哪些必須的附件,也可在此列明)

簽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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