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委託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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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託旅行社):廈門 旅行社有限公司


旅遊委託協議書範本

(經營範圍:國內旅遊、入境旅遊 許可證號:L-FJ- )

乙方(受委託旅行社): 旅行社有限公司

(經營範圍:國內旅遊、入境旅遊 許可證號:L- )

甲方委託乙方承辦在 一地的旅遊團隊接待(即地接接待)。為保證團隊接待質量,共同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和旅行社的信譽,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就接待旅遊團中的有關事項及權利、義務關係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協議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保證甲方團隊在委託乙方接待範圍內的旅行安全、順利,甲方委託乙方安排交通、住宿、遊覽、餐飲、購物、娛樂等旅行服務項目,乙方根據甲方委託的內容迅速、準確地實施安排。雙方特此以甲乙雙方間的業務委託合同的方式,正式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合作主體的認定

甲乙雙方應為在各自屬地旅遊主管部門註冊並獲得經營許可的合法經營旅行社,其中一方以任何方式欺詐或隱瞞對方自己的真實資質的則視為其違約,對方有權視合同無效,停業、歇業、被旅遊主管部門取消經營資格的旅行社將視為無旅行社業務經營資質。負責具體操作的人員必須是各自公司的正式員工並有公司負責人的授權證明。

第三條:適用範圍

(1) 本協議適用於甲、乙雙方簽訂的業務委託合同。但在本協議若另有補充協議時,則以補充協議為準。

(2) 對本協議中未作規定,並且在甲、乙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中亦無特別規定的事項,則遵循行業慣例。

(3) 本合同適用於合作期間內的多批次散客及團隊.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附件為各批次散客及團隊的委託接待合同。

第四條:委託的內容

甲方委託給乙方的業務,以委託行程內的安全、順利運行為目的,其內容如下(但甲方可以根據個別要求限制或擴大下述安排業務範圍):

(1) 提供有益於甲方業務開展的有關交通、住宿、旅遊設施、名勝古蹟等的信息和實施方案。

(2) 為甲方所組織的團隊,同具有相關經營資質的交通部門簽訂客運合同並落實各項交通的安排、承運。

(3) 為甲方所組織的團隊,同具有相關經營資質的並符合甲方團隊所需標準的飯店簽訂住宿合同並落實住宿安排.

(4) 為甲方所組織的團隊安排用餐、旅遊及觀看文藝節目、購物等。

(5) 為甲方所組織的團隊配備導遊、翻譯等。

(6) 對計劃外發生的事情采取應急措施並向甲方報告。

(7) 其它為保證甲方團隊旅遊活動安全運行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第五條:相關證明文件

甲乙雙方簽定本合同時,各自向對方提供一份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旅行社責任保險協議及發票、開户銀行、帳號、通訊地址、組織機構和部門負責人名單(含聯繫電話、傳真一覽表)等相關資料.

第二章:委託接待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委託接待合同的簽訂辦法

一、甲方委託乙方承辦旅遊服務時,應將行程接待計劃(以下所指行程接待計劃包括散客和團隊)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以下將這些通訊方式的通知統稱為“送達”)乙方,行程接待計劃內容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 旅遊線路名稱;

(2) 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3) 旅遊行程中交通工具(包含航班及車次、旅遊汽車標準)安排及其標準和報價;

(4) 旅遊行程中住宿酒店的、房型、間數、陪同房類型等及其報價;

(5) 旅遊行程中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和報價;

(6) 旅遊行程中12歲以下兒童的接待標準及報價;

(7) 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8) 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9) 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10) 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及價格;

(11) 當團操作人員的聯繫電話、旅遊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12) 雙方確認的參團成員人數及名單(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證件號碼等)

(13) 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二、乙方在接到前項團隊接待計劃書後,應迅速(最晚在6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給予確認是否受理該申請。

第七條:委託接待合同的生效

(1) 根據前條第二項,甲方在接到乙方行程接待計劃確認書時,則甲乙間業務委託合同成立。

(2) 乙方若對甲方前條第一項計劃中的一部分不能受理,須立即通知甲方,甲方若同意刪除不能受理部分後仍委託乙方安排時,則應再次履行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程序對甲乙雙方的委託接待協議進行重新約定;如果甲方不同意刪除則視為協議解除;

(3) 行程接待合同一經生效,甲乙雙方不得以非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合同,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則被視為違約,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對其進行賠償,可投訴到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部門。

第八條:委託報價

甲方接到客户請求之後,整理出初步方案,向乙方進行詢價,乙方有義務給予及時回覆,甲乙雙方均應按照以下條款進行操作。

一、對甲方的操作規定

(1) 甲方操作人員必須以書面(包括傳真、QQ、MSN、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乙方提出詢價要求,條件不允許或者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用電話口頭的方式。

(2) 儘可能詳細地表述客户的具體要求:時間、地點、人數、等級、是否安排購物店等其它具體要求。

(3) 特殊情況應註明最晚答覆時間。

二、對乙方的操作規定

(1) 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回覆(包括傳真、QQ、MSN、電子郵件等)。

(2) 甲方需要分項報價時,乙方的報價必須與甲方的詢價要求逐條對應。乙方報價應註明所含與不含內容,特別應註明:航班信息;酒店、位置、房型、是否含早餐;早餐及正餐標準、種類、地點、餐頓、酒水;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導遊、司機的小費、超時費,是否安排購物店,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旅遊行程中12歲以下兒童的接待標準等。

(3) 乙方的報價必須準確,不允許提供模糊的數字或概念,並明確告知甲方報價的幣種,甲方收到的乙方報價單,即刻構成甲乙雙方合同的一部分。因為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價格上漲的或甲方已經與客户簽訂協議的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按原先的報價執行,遇特殊情況雙方可協商解決,

(4) 一般團隊的報價,應在12小時內回覆;特殊要求較多的團隊,可在24小時內回覆;甲方規定最晚答覆時間的,乙方必須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回覆。

(5) 對於行程中不合理之處或由於交通等問題需更改之處,乙方在報價時,應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提供替代方案.

三、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初或在每年度之初,為甲方提供儘可能完整的當地旅遊資訊,其中的價格僅供甲方臨時參考,不作為結算依據。旅遊資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乙方人員名單、崗位及聯絡方式,包括常用的導遊、司機等。

(2) 乙方建議在當地使用的酒店名錄及價格。

(3) 常用的接待價格:每人天綜合服務費、門票費、餐費、車費(超公里費)、導遊服務費等。

第三章:委託接待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委託業務的開始甲乙雙方的委託業務合同一旦成立,乙方應立即着手安排業務。

第十條:報告經過的義務

(1) 乙方應適時或經甲方要求向甲方以口頭或書面形勢報告委託業務的進展狀態。

(2) 對甲方的委託內容,乙方在安排完畢或判定不能達到安排目的,應及時用書面形式逐次向甲方報告。

(3) 甲方在接到乙方根據前項所做的部分委託項目不能安排的報告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變更該部分內容、或解除全部委託業務合同。

第十一條:委託業務確認期限

(1) 乙方原則上在甲方團隊旅行開始一週前,履行前條各項所定手續,完成全部被委託的旅遊業務。

(2) 除前項正文中所規定的事項,如甲、乙間另有補充協議時,按補充協議辦理。

第十二條:費用的結算

(1) 由於甲乙雙方團隊合作頻繁,雙方協商一致,團隊出發前甲方支付乙方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餘款月結,具體每團付款金額於協議附件的委託接待合同雙方約定為準。

(2) 團隊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乙方須將團隊結算單加蓋公章(或合同章)連同甲方遊客反饋表傳真至甲方計調部門,並核對清楚結算金額。

(3) 每月的1日-10日乙方將上月1日至31日之間接待的甲方的團隊或散客的結算清單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結算專管員,乙方根據雙方確認的結算單金額開具發票給甲方,甲方財務收到發票審核無誤後當月將結算款匯入乙方銀行賬户。

(4) 如果因為行程變更而造成甲方預付費用超過實際產生的費用時,乙方應在團隊結束三個工作日內與甲方計調部門核對清楚結算金額,差額應於次日退還至甲方所指定的帳號上。

(5) 對於前幾項的規定,若甲、乙雙方以補充協議制定特別條款時,則以後者為準。

第四章:委託接待合同的變更

第十三條:甲方變更

一、因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戰爭、疫病、自然災害、政治因素等)或無法協調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團隊未能按照團隊行程計劃到達旅遊目的地的,甲方應在通知乙方,雙方按照以下流程協調妥善處理相關接待工作:

(1) 造成航班、車次、船班等交通方式提前抵達旅遊目的地的,乙方應立即通知相關接待單位安排提前接站的事宜,包括安排好提前抵達期間的住宿、用餐、住宿、導遊陪同、交通承運、景點遊覽等,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有權利向遊客或者造成變更的第三方索要相應的費用;

(2) 造成航班、車次、航班等交通方式延遲抵達旅遊目的地的,乙方及其所委派的導遊人員應及時聯繫甲方或承運的交通工具公司,儘快落實準確的抵達時間,與甲方協商對於可能錯過的餐飲、住宿、景點遊覽等應提前做好與接待單位的取消工作,但不可視為全計劃取消,乙方所委派的導遊員及旅遊客運車輛應在交通工具抵達的接站地點等候旅遊團隊,團隊抵達後應一如既往的做好接待工作,因延遲抵達而減少的費用乙方應如實退還給甲方,並努力爭取降低各項因延遲抵達而造成的損失費用;

(3) 造成航班、車次、航班等交通方式取消而未能抵達旅遊目的地的,乙方應立即聯繫行程計劃的相關接待單位,告知其實際情況,取消相關的接待工作,因交通方式取消而減少的費用乙方應如實退還給甲方,並努力爭取降低各項因計劃取消而造成的損失。

二、因為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團隊未能按照行程計劃到達旅遊目的地的,甲方也應在通知乙方,乙方按照以下流程妥善處理相關接待工作:

(1) 造成團隊提前抵達旅遊目的地的, 乙方應立即通知相關接待單位安排提前接站的事宜,包括安排好提前抵達期間的住宿、用餐、住宿、導遊陪同、交通承運、景點遊覽等,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 造成團隊延遲抵達旅遊目的地的,乙方應及時根據新的甲方所提供的行程計劃,與甲方協商對於可能錯過的餐飲、住宿、景點遊覽等應提前做好與接待單位的取消工作,但不可視為全計劃取消,乙方所委派的導遊員及旅遊客運車輛應在交通工具抵達的接站地點等候旅遊團隊,團隊抵達後應一如既往的做好接待工作,因延遲抵達而減少的費用乙方應如實退還給甲方,並努力爭取降低各項因延遲抵達而造成的損失費用;因團隊延遲抵達而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 造成團隊取消的,在接到甲方的文字取消件或總經理口頭確認後乙方立即聯繫行程計劃的相關接待單位,取消相關的接待工作,並努力正確降低各項因團隊取消而造成的損失費用;因團隊取消而減少的費用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四條:乙方變更

一、因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戰爭、疫病、自然災害、政治因素等)造成乙方需要對生效的旅遊接待合同進行變更的,乙方應在通知甲方,雙方按照以下流程協調妥善處理相關接待工作:

(1) 因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戰爭、疫病、自然災害、政治因素等)造成乙方所安排的交通、住宿、景點遊覽、用餐等需要做變更時,乙方可以提出變更甲方所委託的業務內容;

(2) 乙方在根據前項向甲方提出變更時,應迅速以書面形式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及變更後的安排方案送達甲方。

(3) 甲方在接到前項變更申請後,應立即書面答覆或同意乙方變更後方案或委託新的業務內容,委託新的業務內容,將作為新的委託接待合同另行處理。

(4) 對於更改後的新的團隊行程計劃,乙方要盡力和相關接待單位做好協調、溝通工作,儘量安撫客人,並努力做好相關的接待工作,並將團隊的具體安排及時告知甲方;

(5) 甲方或乙方在緊急情況下,對第2項的申請及第3項的回答可以口頭形式通知,但事後必須以書面形式將申請及回答送達對方。

(6) 視變更程度,當該團隊提出解除合同時,甲方可以全部解除與該旅行相關的委託業務合同。此時,甲方必須迅速將此內容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無條件退還已收的此團團款;

二、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委託接待協議生效後產生變更的乙方應在通知甲方,雙方按照以下流程協調妥善處理相關接待工作:

(1) 乙方自什麼原因造成所安排的交通、住宿景點遊覽、用餐等需要做變更時,乙方應通知甲方,提出新的接待方案,在徵得甲方同意的時候可以做相應的變更;

(2) 未徵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已生效的委託接待合同進行任何更改,甲方如果不同意乙方的更改方案,乙方又確定無法按照原合同執行的時候,視乙方單方面違約,甲方有權取消此團隊操作,並按照損失的程度向乙方索賠;

(3) 甲方在徵得遊客同意後如果同意乙方所做的更改方案,甲乙雙方另立委託接待協議進行操作,因此造成的費用減少,乙方應無條件退還給甲方,增加的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擔;

(4) 另立委託接待協議時,乙方不得以其他藉口推託、刁難甲方,應一如既往的做好相關接待工作;

(5) 在甲方與客人簽定協議後,乙方提出變更的,所有因協議產生的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五章:旅程管理

第十五條:宗旨

(1) 甲方的團隊在旅行中,如認為可能得不到應提供的服務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採取必要措施提供委託業務合同規定的服務。

(2) 在採取以上措施後,仍不得不變更委託業務合同中的內容時,如變更旅行日程,要儘量使變更後日程符合當初日程的宗旨.如變更旅行服務內容,要儘量使變更後的旅行內容與當初的一致,使委託業務合同的內容變更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十六條:接待質量標準

因甲方團隊多為同行客户所委託團隊,團隊類型分為:散拼團、獨立團;團隊等級分別為:普通團,特別關注團,VIP團。乙方在接待過程中應針對團隊類型及團隊等級的不同特點,在確保接待質量的前提下提供符合團隊要求並符合以下甲方質量標準的服務,乙方應按照本協議和委託接待合同所確認的日程、標準、報價內容提供服務。所提供的服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50號令《旅行社條例》的要求,選擇具有安全保障和質量保證的單位安排用餐、住宿、用車、購物等,為確保甲方團隊能安全、順利地旅行,乙方應按下列原則實施:並按以下各項的要求嚴格執行:

一、酒店客房

(1) 乙方不得使用模糊概念,將酒店以次充好,欺瞞甲方工作人員,乙方所提供的酒店必須符合甲方團隊所要求的標準,一經確認之後的準確酒店乙方不得隨意更改,除非經得甲方的同意,具體酒店標準以甲方操作人員要求為準.

(2) 酒店硬件設施應符合相應的國際等級標準,所有設施應保持乾淨整潔、保養 良好、運轉正常,並配有足夠的安全設施及足夠的提醒標誌;

(3) 酒店位置應符合交通便利、治安良好的原則,使客人的商務活動和自由活動既方便又安全。

(4) 酒店的服務應熱情周到,隨時為客人的特殊要求提供有效的幫助。如:甲方要求乙方為VIP團、特別關注團在客房放置歡迎卡、鮮花或果籃時,酒店能積極配合。

(5) 酒店前台人員不得向除乙方工作人員之外的人員透露協議價格,因酒店人員向遊客或組團社領隊人員透露協議價格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可向酒店追償;

(6) 如酒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客房時(或分為主樓、附樓),乙方應在報價時特別説明。

(7) 乙方安排的酒店不得對中國團隊有歧視性行為,如單獨安排早餐或與其它客人隔開用早餐,服務態度差等歧視性行為。

(8) 乙方因自身或所預定酒店原因需要更改酒店的,所提供的酒店標準不得低於已確認酒店的標準,中間的費用差額由乙方自行承擔;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原因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二、餐飲

(1) 就餐環境清潔乾淨,具有國家允許經營餐廳的各項證照要求(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等)擁有足夠的營業場所(大廳、包廂、停車場等)其所配備衞生間不準有污漬、異味。

(2) 用餐需使用到的餐桌、桌布、餐具乾淨、清潔、無毒;經營場所要有必要的防滑措施和警示標誌;

(3) 按餐費標準訂餐,嚴禁剋扣餐費,酒水及菜單按單團合同標準執行

(4) 滿足客人特殊要求,如:素食、穆斯林餐等。

(5) 餐食要衞生、可口、足夠足量,如遇菜量不足或口味嚴重不符,乙方陪同人員應立即現場調整、解決,並避免以後再次發生。

(6) 每桌原則上最多安排10人,超過10人,必須分桌。(人數在12人以下不夠分桌時必須增加菜品,菜量)。

三、城市間交通

(1) 按照甲乙雙方確認好的行程、日期、等級、班次安排城市間的交通,包括:機票、火車票、船票等。

(2) 由於不可抗力(如更改、延誤、取消等)造成的損失,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但需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3) 由於人為失誤造成的損失,如漏訂、錯訂等,由責任方賠償。

(4) 乙方有責任協助確認全程機票(包括內陸段)。

(5) 遇航班變更,乙方負責及時通知下一站接待社或導遊。

四、車輛

(1) 必須使用在交通部門註冊的合法運營旅遊車,一定要為乘客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並在每團確認單上説明具體保額.

(2) 嚴禁使用非運營車輛(黑車)以及超齡服役的車輛;

(3) 車內外保持乾淨整潔,車內設施能正常使用,如麥克風、空調、閲讀燈、窗簾、座椅調節、衞生間設施等。

(4) 車況良好,保證機械設施運轉正常、有效。如出現意外,導致拋錨或其它影響行程的事故,應迅速採取補救措施,更換正常車輛,不得出現反覆修車耽誤行程的現象。因此造成的投訴、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5) 不得超載,至少要預留出1-2個以上空位,司機不得同意團隊及導遊以外的人員搭車或路上收客;

(6) 司機應證照齊全、經驗豐富、安全駕駛記錄良好、服務熱情,熟悉行程內路線、路況,如遇未知地點、路線,乙方應提前查詢,確保將客人及時、準確無誤地送達目的地。

(7) 旅遊車輛要確保有足夠的空間供客人放置行李,能夠正常使用,並保證客人物品的安全。

(8) 司機在車上不得抽煙、喝酒、賭博、兜售物品等違規、違法行為,並嚴格按照《中國道路交通法》《營運車輛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有任何違法、違規的行為

五、導遊服務

(1) 擁有導遊執業資格的中文普通話或甲方指定的特殊語種導遊。

(2) 經驗豐富,熟悉目的地的情況,特別是熟悉與旅遊相關的情況,如交通、景點、酒店、餐廳、機場、車站、碼頭等;

(3) 導遊接機(站)時,應在機(車)抵達前到達機場(車站),按甲方要求舉牌接機(站)。

(4) 導遊為客人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做到熱情周到、主動到位,對經常發生或可能預見的情況要提前提醒或告知客人,確保客人安全,堅決杜絕一切安全事故隱患,避免客人投訴事件和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某地多扒手,被盜案件時有發生,應如何預防;某地嚴禁吸煙;在某景點易掉隊;如何保證不掉隊;萬一掉隊如何返回等。

(5) 導遊接送團和隨團出席重要活動時.必須注意儀表,着正裝.平時着裝要求整齊、簡潔、大方、得體,化粧要適度。

(6) 遇客人蔘加自行安排的商務活動及用餐時,導遊應積極配合、為客人提供必要的幫助。

(7) 導遊應向客人講解旅遊地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和當地習俗;但不得迎合個別客人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中攙雜庸俗下流的內容。

(8) 在帶團過程中,導遊應嚴格執行接待計劃,嚴禁導遊擅自增加購物店、行程外客人需另行付費的項目;或壓縮計劃內項目遊覽的時間。

(9) 特殊情況下如需變更行程,應以保障客人利益為原則,經甲方同意並在甲方或由甲方授權者與遊客簽訂行程變更同意書之後方可根據新的行程安排進行接待工作;

(10) 嚴禁向客人索要小費;

(11) 其他未提及的事項,導遊的行為必須符合《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及《旅行社法規》的相關要求,如果因為導遊違反相應要求而造成的投訴,甲方有權根據旅客的要求或者法規的許可向乙方索賠;

六、購物

(1) 以客人自願為原則,嚴禁強買強賣,嚴格執行甲方計劃內的購物安排,嚴禁增加購物次數及購物時間;

(2) 每次購物時間不得超過40分鐘,導遊應告知客人,嚴禁擅自延長購物時間;

(3) 如客人提出退貨,乙方應無條件協助客人在離境前解決,不準將問題帶入下一站或造成投訴;

(4) 甲方要求無購物的團隊,乙方不得安排客人進旅遊購物店;

(5) 乙方導遊人員應告知客人購物退税有關規定,並在團隊離境前協助客人辦理退税手續。

七、娛樂活動

(1) 嚴格執行接待計劃內娛樂活動。

(2) 嚴禁隨意增加自費項目或高價銷售自費項目,如因增加自費項目造成客人投訴,乙方應雙倍返還客人所支出的費用.

(3) 嚴禁乙方導遊人員誘導或組織客人涉足黃、賭、毒場所。

第十七條:領隊或全陪

甲方或委託業務給甲方的組團社派領隊或全陪陪同旅行時,領隊有權代表甲方與乙方協調旅程有關事項。乙方及乙方選派的導遊在旅行實施過程中,應聽從領隊的合理要求。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除了以上約定的權利義務,乙方為甲方旅遊團隊所提供的接待服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50號令《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要求,乙方出現以下任何情況之一併造成遊客投訴、索賠的,甲方有權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向乙方索賠:

(1) 將旅遊業務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2) 未與接受委託的旅行社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託合同;

(3) 未經甲方的同意,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

(4) 拒不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5) 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6) 為接待旅遊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接待服務能力的;

(7) 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或者對同一旅遊團隊的旅遊者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合同事項的;

(8) 未經旅遊者同意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9) 地接旅行社及其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的;

(10) 為旅遊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遊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

(11) 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遊證或者領隊證的;

(12) 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

(13) 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的;

(14)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遊的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第十九條:接待部門的責任

乙方在履行委託業務合同時,由於乙方或乙方從業人員以及乙方委託的相關旅遊服務部門的故意過失,對甲方或甲方旅遊團(者)造成損害時,乙方應承擔對甲方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七章:事故對策

第二十條:

(1) 乙雙方事故對策責任人,要在履行本協議前,協商事故發生時的聯絡體制,另行交換事故處理備忘錄。

(2) 乙方為在甲方的旅行實施中萬一發生事故或其它不可預見事件時能迅速聯絡,應建好通訊聯絡組織,在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迅速將通訊組織圖交給對方。

第二十一條:

(1) 甲乙雙方無論責任歸屬,在甲方團隊旅行中,萬一發生事故或突發事件時,乙方迅速、準確處理,並及時通報給甲方及相關的旅遊主管部門,並努力防止進一步擴大損失。

(2) 凡因不可抗拒力(如戰爭、火災、地震、鐵路中斷、機場關閉、因機械故障、氣候等航班專列改點)或意外事故(如車禍、食物中毒、疾病)使旅遊團滯留在旅遊目的地或途經地,乙方應妥善安排旅遊者,並採取措施使旅遊團(者)儘快離開當地。意外事故所發生費用屬於《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險規定》理賠範圍的,由甲乙雙方向各自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不在理賠範圍且屬於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意外事故所發生的費用,在乙方負責追索第三者賠償的同時,由雙方協商處理。

(3)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旅行社過失的原因造成損失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八章:特別條款

第二十二條:

嚴禁乙方以回扣的方式賄賂甲方員工,甲方一旦發現立即停止與乙方合作,必要時將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遇甲方競標大客户或大型活動時,乙方應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細節。

第二十四條:

嚴禁乙方與甲方客户直接聯繫業務、向客户透露雙方合作中的商業機密。

第二十五條:

乙方對外進行文字宣傳,如需使用甲方名義或涉及甲方時,應事先爭得甲方同意或授權。

二十六條:

其他未提及或未約定的事項,雙方可參照2009年版國務院550號令《旅行社條例》及中國旅遊局相關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九章:雜則

第二十七條:(協議期限)

協議簽訂後,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前3個月內如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則自動延長一年,以後類推。

本協議因期滿失效後,仍適用於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簽訂的個別業務委託合同。

第二十八條(糾紛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甲方所在地地旅遊質量監督部門申訴請求調解;也可申請仲裁或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九條(語言)

本協議由中文撰成,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廈門 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電話: 傳真電話: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簽訂協議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協議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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