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借款合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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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借款合同範本

擔保公司借款合同參考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借款和擔保事宜經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乙方從甲方處借款

¥ 萬元(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時間從 年 月 日起,利率月息, %,期限 天。

第二條;該借款僅可用於約定事宜( ),不可挪作

它用,若有挪用即為違約,乙方()成員為聯合借款人,乙方( )成員之間相互承擔無限還款和無限相互擔保責任,如乙方不能按月支付利息,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提前對乙方提起訴訟收取本息。

第三條;乙方保證全部借款最遲於 年 月 日

前歸還,若到一次性支付貸款額 萬元違約罰金。

第四條;丙方自願為乙方從 處借款本

息提供連帶擔保償還責任。擔保的範圍包括甲方出借給乙方借款 萬元本金、利息、複利、罰金、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諸如訴訟費、保證金、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到此筆借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第五條;乙方和丙方自願以名下全部財產擔保,承擔無限償還和無限連帶償還責任。

第六條;出現第二條所違約情形、或乙方、丙方任何一方出現可能影響正常經營的情形、視為甲方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甲方可立即清收借款。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乙方和丙方的責任不因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八條;其他;

一、 本合同由三方當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後生效(法人單位需加蓋公章)

二、

三、 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和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 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本協議引發的訴訟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五、 關於通知;甲方對乙方和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乙方或丙方公司註冊地址、工作單位或身份證地址以電話、郵寄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和丙方日期。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和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遇有對內容理解上的分歧,以甲方之解釋為準;若乙方和丙方在此合同上簽字、蓋章、即為完全明白和理解合同內容所有條款,即為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保證並一致同意。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

年 月 日

最新擔保公司借款合同範本

出資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乙方)

營業執照號:

企業法人:

地址:

投資管理方(丙方)

****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號:

企業法人:

電話號碼:

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商定,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借款額給乙方,丙方為乙方借款提供連帶責任。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

第二條借款期限自XX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共個月。以借款借據上記載的日期為準。

第三條借款利率執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當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借款的具體時間以借據為準。

第四條乙方鄭重承諾: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條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2日內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資金。

第六條 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 種方式執行。

地址:

聯繫電話:

第壹種方式:直接匯款至甲方指定帳户,甲方指定的帳户為:開户人全稱: ,開户行: ,帳號:

第貳種方式:直接支付現金給甲方。

對借款的管理與風險監控;

五、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還款義務造成丙方代償的,甲方對乙方所擁有擔保物權權力自動轉移至丙方,擔保範圍為本合同十二條規定的全部責任。

第十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乙方提交的資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對乙方的資信、資產狀況進行調查;

二、按照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受甲方委託對乙方使用借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催收。

四、根據甲方要求如辦理房產抵押,受甲方委託領取乙方房產的他項權利證等事項。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償還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內無條件向甲方代償。

二、因乙方未按期、足額向甲方履行還款義務,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借款金額和欠利息總金額(包括滯納金)的萬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費。

三、如乙方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或無力清償欠款導致丙方採取相關措施,乙方應向丙方支付實現債權而採取相關措施而支出的訴訟費、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人員工資、借款金額的30%討債費等全部費用。

四、在借款期間,若乙方預留在丙方處的聯繫方式、實際居住地、工作單位等發生變化導致無法與乙方取得聯繫或乙方未按時足額還款,最終導致丙方進行催收的,上述行為每發生一次,乙方應另向丙方支付400元的違約金;地址:聯繫電話:

五、從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內,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丙方有權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佈乙方的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六、若乙方發生上述任一違約行為,則丙方有權直接從乙方所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違約金,且保證金餘額不足以支付當前違約金的情況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七、借款合同簽訂後,若甲方不按時、足額將借款資金交付給乙方,甲方應承擔出借款額百分之三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資金的,需經過乙方和丙方同意(經瞭解急需用款情況屬實的話),要扣除最後一個月利息及合同金額的千分之二作為合同未到期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乙方可以提前償還借款資金,除按照實際用款月數支付利息(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算)外,還應當向甲方再支付一個月的利息作為提前還款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叁份,由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出資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第七條:丙方受乙方委託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若到期乙方沒有按時還款,丙方在到期後三日內無條件向甲方代償。

第八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

二、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⑴、乙方向甲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⑵、乙方拒絕甲方或丙方對借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⑶、乙方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或捲入、即將捲入重大的法律糾紛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還能力的重大事項的;⑷、借款方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而無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或借款方的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受遺贈人拒絕為借款方履行償還本息義務的;⑸、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額償還到期利息和本金,經催告後仍不履行償還義務的;⑹、乙方或反擔保人有股份、法人、公司名稱變更或地址遷移

三、甲方需保證借款資金的來源是合法的,因資金來源問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四、資金交付後,配合丙方對乙方使用借款進行管理和監控。

五、丙方向甲方代償後,甲方同時將其享有對乙方的債權及建立在該債權之上的擔保物權轉讓給丙方,在代償的同時甲方應向丙方出具收到代償款的證明,移交併配合丙方到有關部門變更他項權利證書等證書或文件,將擔保物權人變更為丙方。若甲方不履行本義務,丙方有權拒絕代償。

第九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地址:

聯繫電話:

一、乙方應根據丙方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及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二、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三、乙方的居住地、聯繫方式、單位的變遷等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前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四、乙方需配合丙方保保後對借款的管理與風險監控;

五、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還款義務造成丙方代償的,甲方對乙方所擁有擔保物權權力自動轉移至丙方,擔保範圍為本合同十二條規定的全部責任。

第十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乙方提交的資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對乙方的資信、資產狀況進行調查;

二、按照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受甲方委託對乙方使用借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催收。

四、根據甲方要求如辦理房產抵押,受甲方委託領取乙方房產的他項權利證等事項。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償還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內無條件向甲方代償。

二、因乙方未按期、足額向甲方履行還款義務,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借款金額和欠利息總金額(包括滯納金)的萬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費。

三、如乙方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或無力清償欠款導致丙方採取相關措施,乙方應向丙方支付實現債權而採取相關措施而支出的訴訟費、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人員工資、借款金額的30%討債費等全部費用。

四、在借款期間,若乙方預留在丙方處的聯繫方式、實際居住地、工作單位等發生變化導致無法與乙方取得聯繫或乙方未按時足額還款,最終導致丙方進行催收的,上述行為每發生一次,乙方應另向丙方支付400元的違約金;地址:聯繫電話:

五、從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內,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丙方有權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佈乙方的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六、若乙方發生上述任一違約行為,則丙方有權直接從乙方所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違約金,且保證金餘額不足以支付當前違約金的情況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七、借款合同簽訂後,若甲方不按時、足額將借款資金交付給乙方,甲方應承擔出借款額百分之三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資金的,需經過乙方和丙方同意(經瞭解急需用款情況屬實的話),要扣除最後一個月利息及合同金額的千分之二作為合同未到期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乙方可以提前償還借款資金,除按照實際用款月數支付利息(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算)外,還應當向甲方再支付一個月的利息作為提前還款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叁份,由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出資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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