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簽訂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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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是比較正式的關於借款的協議,但是在生活中,人們更多的是用“借條”“欠條”來代替。那麼借條和欠條是借款合同嗎?簽訂的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一方的簽名,該合同成立嗎?

如何簽訂借款合同

借條”、“欠條”多用於民間借貸,但是“借條”和“欠條”都不是借款合同。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後,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則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條”或者“欠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後,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真實、合法的“借條”和“欠條”都是有效的債權憑證,持有人可以憑藉“借條”和“欠條”主張債權。

簽訂的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一方的簽名,合同是否成立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借款合同是《合同法》明確規定的一種有名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滿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一般情況下,書面形式的借款合同需要雙方簽字(蓋章)才能成立。但是,我國《合同法》也規定了合同成立的特殊情況。《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所以,在出借人已經將借款實際交付給借款人的情形下,即使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的簽名,合同也是成立的。

二、有些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約定“在規定的合同期內,利率為XX,若逾期不還,則逾期部分加收利率XX”,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呢?在約定借款利息時,對利息應該怎麼約定呢?

從法律的規定來看,借款合同中是可以約定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判斷是否合法,在於約定是否明確以及是否在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內。根據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在借款合同中,雙方約定得借款利息以及逾期還款利息,不超過年利率24%,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對於年利率在24%以上不超過36%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部分利息約定並非無效,對於借款人已經支付給出借人的該部分利息,借款人無權要求返還;而對於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是無效的,對於已經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返還。

在約定借款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時要明確是月利率還是年利率,而且最好不宜超過年利率36%,折算成月利率就是3%,也就是民間借貸中常用的月息3分。

三、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中並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時間,貸款人在要求借款人還款時應該要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借款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在實踐中,貸款人可以以書面的形式要求借款人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也可以和借款人達成還款協議,明確約定還款時間。

四、在實踐中,若雙方當事人並沒有簽訂借款合同,也沒有寫借條、欠條等,借款人後來又不承認存在借款事實,貸款人應該怎麼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呢?

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簽訂借款合同,也沒有寫借條、欠條的情況下,貸款人可以用錄音、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在實踐中,借款的交付最好採用銀行轉賬的方式,而且轉賬時可以註明用途是借給對方的借款。如果採用的是現金交付,要讓借款人出具收條,收條上最好也註明是借款,這樣在發生糾紛是也能起到借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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