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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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借款合同

公證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合同編號: 號

出借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

乙方因生意需要向甲方請求借款,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乙方,上述保證人自願為乙方此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現經當事人各方平等協商,就有關事項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借給乙方:

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人民幣(小寫): 元整。

二、借款利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按月計息,月息為1.5%。

三、借款用途:商業經營、貨物買賣、債務清償等一切合法商事用途。

四、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借款歸還: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歸還全部借款本息。本合同所指的“日”包括非工作日,借款到期,非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以還款日為週六日或法定節假日為理由延遲還款,否則構成違約。乙方違反本條約定逾期還款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月違約金按乙方應還款總額的30%計算。

六、擔保條款:

1、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差旅費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所產生的各種費用負擔。

2、保證期間:為兩年(自);

3、本合同所有保證人均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每個保證人均負有在其擔保範圍內獨立清償被保證人(即乙方)所欠全部債務的義務。

七、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歸還全部借款本息。

2、乙方應嚴格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將借款用於非法用途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皆由乙方自己承擔)。

3、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歸還借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還款的利息按借款實際天數計算。

八、承諾保證條款:

1、乙方及各保證人保證其向甲方提供的資質、資信、財務、經營狀況等所有信息、證照、契據證件等真實、準確、合法、完整、有效。

2、乙方及各保證人保證在遭遇訴訟、仲裁、重大行政、刑事處罰及其財務資信狀況發生任何可能危機還款的不利變化等情況時,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九、違約責任:

1、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約還款,甲方為實現自己的債權聘請律師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自願接受對甲方律師費的強制執行,並放棄對甲方要求其支付律師費的抗辯權。

2、在乙方遭受訴訟、仲裁、行政、刑事處罰以及財產與資信狀況發生不利變化進而影響其還款義務的履行等情況出現時,甲方有權單方宣佈借款提前到期,並同時行使本合同賦予的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直接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乙方及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

3、如乙方及各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的承諾,或借款未到期,但乙方未能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的,累計拖欠甲方兩個月利息未付的,甲方有權單方宣佈借款提前到期,直接申請公證強制執行,乙方及保證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4、因乙方違約,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解除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月違約金按乙方應還款總額的30%計算。

十、 公證條款:

1、本合同甲方、乙方、保證人均同意向北京市方正公證處申請對本合同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若乙方到期不依約還款,甲方有權向北京市方正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並憑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乙方、保證人均願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強制執行,並自願放棄抗辯權。

2、本借款合同所需的公證費由乙方承擔。

3、執行金額的確認:甲方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公證機關有權通過乙方預留的地址以郵政特快專遞(ems)或以電話對執行金額向乙方進行核實確認,乙方接到公證處的《確認函》或核實電話時,如對執行金額有異議應於三日內持有效證據材料原件向公證處提出書面異議,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內持還款證據材料原件向公證處提出異議,公證處即可依據申請人申請的金額出具執行證書。如公證處無法按乙方預留的聯繫方式聯繫到乙方,亦或乙方改變本合同中預留的聯繫方式未書面通知公證處,則不論乙方是否接到公證處的《確認函》或核實電話,均視同乙方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並放棄對強制執行金額的抗辯權。

4、乙方、保證人各方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債務範圍包括: 萬元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差旅費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所產生的各種費用負擔。

5、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約還款,本合同各保證人願意單獨或共同作為被執行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6、乙方聯繫電話為:

郵政編碼:

乙方特快專遞接收地址: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本合同所有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甲 方: 乙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保證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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