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轉讓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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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轉讓合同書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楊嶠 身份證號:230805 120483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自願互惠的原則上就珠海市灣仔海鮮街華豐漁港轉讓一事,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信守。
一、甲方同意將現在經營的灣仔華豐漁港餐廳以人民幣貳拾萬元
(¥200000.00)的總價轉讓給乙方。轉讓資產包括桌、椅、櫃、廚房用具、冰箱、冷櫃、消毒櫃、空調、柴油發電機等(清單附後)。
二、轉讓總價內不含甲方和員工私人物品,甲方剩餘的酒水、燃油、配料等相關貨物及甲方原用於租賃房屋的押金。
三、甲乙雙方簽訂轉讓協議的當天,乙方必須按甲方進貨單價或當時灣仔市場(市面)批發價回收第二條甲方所列的酒水、燃油、配料等物品,且於當時列出清單,乙方於三天內向甲方付清相關款項。
四、甲乙雙方簽名轉讓協議前,乙方先交給甲方定金貳萬元整
(¥20000.00),在2007年7月2日餐廳正式移交時,乙方再付壹拾伍萬元(¥150000.00),餘款叁萬元(30000.00)在甲方全部清理完房屋租金,水電、管理費等甲乙雙方在辦理完房屋租賃合同和工商税務登記變更及水電費繳付手續變更後,三天內一次性付清。
五、轉讓時間從2007年7月2日在不停業的情況下正式交接,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過渡經營一週的時間,並儘量保留員工穩定過渡交接。
六、轉讓移交前,即7月2日前所發生的房屋租金、水、電費、衞生費、人員工資等一切管理費均由甲方承擔結清。如有債務及對外經濟糾紛一切後果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
七、甲方於6月1日至7月2日的員工應發工資,可由乙方在應付甲方餘款叁萬元中扣出,代甲方於7月20日前發放給員工,此項必須另立憑據。
八、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於次日連續每個法定工作日共同到房屋出租單位及出租者辦理房屋租賃合同變更,並辦理工商、税務登記註冊變更及水電費繳交手續變更。辦理相關事項的完成時間為十個法定工作日,如因甲乙任何一方責任而造成延期一切後果由責任方負責(非甲方或乙方責任造成的除外)。
九、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所有餐廳的運營管理及已移交的財物管理均由乙方負責,甲方無權干涉。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另行補充。
十一、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手印後正式生效。並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補充説明:青島公司2007年7月份送達餐廳的肆拾箱啤酒屬甲方6月份提供青島公司入場促銷的贈品,擁有權歸屬甲方,乙方無權擁有,特此説明。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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