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廠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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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廠轉讓合同
甲方:黃桂英
乙方:餘漢中
原由甲方投資興建的三汊港大理石加工廠,經甲方與合夥人(即乙方)一段時期的艱苦創業,由於社會和事業因素,甲方決定退出她一手創辦的大理石加工廠,由合夥人(即乙方)單獨經營,具體轉讓辦法經甲,乙雙方在共存共榮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1,加工廠所有的機械設備按人民幣一萬四千八百元整,由乙方用現金一次性買斷,但乙方必須在原場地經營,不得轉移場地及機械設備。
2,如三汊港汽車站需要大理石加工廠搬遷,則乙方必須請甲方有償提供經營場地,如甲方無法提供經營場地,則乙方必須遷出以下協議中所規定的七鄉鎮。 3,乙方在經營期間,甲方不可在土塘,杭橋,三汊港,陽峯,大沙,西源,周溪等七鄉鎮再經營大理石加工業務
4,如乙方在經營一段時間後,想出讓加工廠設備,必須首先徵詢甲方意向,如甲方同意接手,則乙方必須按此協議原價無條件轉給甲方,如甲方不想接手,則由乙方自由處理,但乙方出手後,無論接手方是甲方還是其他人,乙方今後均不得在土塘,杭橋,三汊港,陽峯,大沙,西源,周溪等七鄉鎮重操大理石加工業務,否則甲方有權干涉,由此造成的不良後果,均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
5,協議自簽訂之日起,乙方必須每年上交人民幣四千元創業費給甲方,此款在協議簽訂之日付幣貳千元,今後乙方必須在每年的公曆二月一號和八月一號各付人民幣貳錢元給甲方。
6,今後乙方在經營期間的場地費,水電費,工商管理費及税務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理。
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敬請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甲方: 乙方: 經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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